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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国寿学生保险业务介绍

2010 年国寿学生保险业务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内容提要. 2009 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简要回顾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2010 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内容提要. 2009 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简要回顾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2010 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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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国寿学生保险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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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010年国寿学生保险业务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2. 内容提要 • 2009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简要回顾 •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 2010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3. 内容提要 • 2009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简要回顾 •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 2010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4.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在长期为国内市场和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展成为国际上知名的大型保险企业。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在长期为国内市场和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展成为国际上知名的大型保险企业。

  5.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 1996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中国人寿开始迈入专业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时代。 • 1998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组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3年12月17和18日,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 • 2007年1月9日,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6.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在最新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09年度“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人寿再次入选,排名从2003年的290位上升到2009年的133位,在43家入选的中国企业中排名第8位。至此,中国人寿已连续七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在最新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09年度“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人寿再次入选,排名从2003年的290位上升到2009年的133位,在43家入选的中国企业中排名第8位。至此,中国人寿已连续七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 • “中国人寿”品牌价值由2008年的人民币668.72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人民币824.37亿元,品牌价值提升了人民币155.65亿元,位居200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的第5位。

  7. 2009年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及广大教职员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国寿公司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大受益”的新型学生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了民生保障和服务的能力。

  8. 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中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纳入应急管理机制和平安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推动措施,积极支持涉及本行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保险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中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纳入应急管理机制和平安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推动措施,积极支持涉及本行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保险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结合这一文件精神,极大地鼓舞了保险与教育双方更加精诚合作的信心和决心,尤其在广泛宣传、强势发动、努力提高学生的保障等诸多方面,双方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9. 内容提要 • 2009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简要回顾 •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 2010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10.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规定

  1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0年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仍然执行下列几个文件。 1、《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58号) 2、《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45号)。 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1号)。 4、《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肥政发[2007]31号)。 5、《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肥政办发(2007)66号 )。

  12. 筹集标准 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政府每年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 (即个人自己交纳40元)。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13. 学生普通门诊统筹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就近选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筹集资金中按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支付在选定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学校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给付额度 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 转诊治疗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首先自付费用的10%,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14.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最新动态

  15.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市和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55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16.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起付线和封顶线 2010年开始,市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均为50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17.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门诊补偿 在定点村卫生所(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补偿比例为25%。使用中草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5%,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45%。 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门诊补偿100元封顶。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病种外,门诊不予补偿。

  18.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住院补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到5000元按35%比例补偿,5000元以上按40%比例补偿。 在泰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5%比例补偿。

  19.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扩大特殊病种及补偿范围 2010年对6种重大特殊病种和11种慢性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给予补偿。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起付线100元。 6种重大特殊病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结核病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及血液疾病中以血液制品进行常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其门诊相关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按4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元; 11种慢性特殊病种主要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冠心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及肝硬化、风湿性关节炎,其门诊相关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按35%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00元。

  20.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2010年1月1日执行) • 加强新农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21. 未成年人患疾病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比例示意图未成年人患疾病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比例示意图 花费金额 10万 封顶线 封顶线以上部分也不负责 三个目录外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部分。 8万 6万 那么,最后所剩的这一部分,才是真正由社会基本医疗得到解决。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要承担的35%-45%部分 “新农合”个人要承担的30%-65%部分 疾病住院所花费的全部费用(10万元) 说明:该图例为假设一个病人花费10万元医疗费,由基本医疗得到补偿的示意。 4万 2万 起付线以下部分,完全个人自负。(200、300、500元) 起付线

  22. 那么,社会基本医疗中既然对这些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不承担,我们就得靠国寿学生保险来进行有效弥补,确保学生患病后得到更多的保障。那么,社会基本医疗中既然对这些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不承担,我们就得靠国寿学生保险来进行有效弥补,确保学生患病后得到更多的保障。 封顶线以上部分国寿学生保险也可以坚决 按照报销比例,个人按30%-65%需要承担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寿学生保险得到解决。 起付线以下个人自负的部分国寿学生保险可以解决(200、300、500元)

  23. 内容提要 • 2009年全市国寿学生保险业务简要回顾 • 当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 • 2010版国寿学生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24. 按照2009年10月1日以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原来的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国寿总公司对原来所有200余个正在使用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合并和调整,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后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2009年10月1日以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原来的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国寿总公司对原来所有200余个正在使用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合并和调整,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后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25. 2010年我公司推出的国寿学生系列保险组合,是中国人寿采取人性化设计,专门针对已经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在校学生(或幼儿)设计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为学生获得包括:2010年我公司推出的国寿学生系列保险组合,是中国人寿采取人性化设计,专门针对已经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在校学生(或幼儿)设计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为学生获得包括: 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死亡、意外伤害医疗(含普通门诊)、大病门诊治疗、疾病住院医疗、疾病死亡等保险责任在内的多项高额保障。 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 的有效补充,可以使参保后的学生拥有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26. 2010版“国寿学生保险” 使用下列条款进行组合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27.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不扣除免赔额的前提,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5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8.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9.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30.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 七、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精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八、被保险人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 九、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 十、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31.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 申请补充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保险单;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被保险人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2. 国寿学生保险交费情况与主要保险金额对照表

  33. 国寿幼儿保险与国寿学生保险收费与保险金额不一样的原因国寿幼儿保险与国寿学生保险收费与保险金额不一样的原因 • 由于国寿学生保险与幼儿保险在承保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费率不一样(一般幼儿要高于学生100%以上); • 幼儿时期患病的几率较高、加上幼儿患病期间可以有充足的时间住院治疗,因此导致了幼儿保险给付率要高于学生保险几倍甚至数倍。

  34. 国寿幼儿平安保险(30元)

  35. 国寿幼儿平安保险(50元)

  36. 国寿幼儿平安保险(80元)

  37. 实际案例一: • 被保险人李×,于2009年7月18日投保国寿学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并于2010年1月18日因患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在八十八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744.08元, 提供手续:保险单、学校证明信、诊断证明、门诊病、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凭证复印件并盖医院章或医保章、身份证、户口本等。医疗保险处报销920.32元,我公司报销1203.99元。

  38. 实际案例二: • 被保险人魏××,于2009年11月1日投保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2010年1月17日因肺炎在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241.93元。提供手续:保险单、学校证明信、诊断证明、门诊病、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凭证复印件并盖医院章或医保章、身份证、户口本等。市社会医疗保险处报销1851.30元,我公司报销2687.67元。

  39. 实际案例三:被保险人董××,于2010年1月1日投保国寿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并于2010年3月19日因病毒性脑炎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056.08元,提供手续:保险单、学校证明信、诊断证明、门诊病、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报账联并盖医院或医保处章、身份证、户口本等。医疗保险处报销580.25元,我公司报销682.33元.实际案例三:被保险人董××,于2010年1月1日投保国寿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并于2010年3月19日因病毒性脑炎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056.08元,提供手续:保险单、学校证明信、诊断证明、门诊病、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报账联并盖医院或医保处章、身份证、户口本等。医疗保险处报销580.25元,我公司报销682.33元.

  40. 通过上述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国寿学生保险”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需要我们同心协力、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大力宣传、广泛发动的文章,让这项利己、利民的好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彻底打消参加商业性的学生保险就是与已经普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及“新农合” 相冲突、没必要再参加的概念。 • 相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一如既往把这项“利国、利民、利教”的好事办的更好,共同谱写抓好学生安全教育与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新篇章!

  4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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