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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UB)

境外公司 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UB). 姓名:邱美足 學號: 92402249 系別:財務金融系 指導老師:趙永祥 老師. 大 綱. 研究背景與動機 OBU 組織編制 OBU 分行往來的優點 什麼是境外公司 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如何設立一定境外公司 成立境外公司有什麼好處 境外公司的功能 我國開辦境外金融業務之考量 全球主要的境外金融中心 台商對大陸投資之運作方式 免稅天堂之選擇與評估 結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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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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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公司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UB) 姓名:邱美足 學號:92402249 系別:財務金融系 指導老師:趙永祥 老師

  2. 大 綱 研究背景與動機 OBU組織編制 OBU分行往來的優點 什麼是境外公司 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如何設立一定境外公司 成立境外公司有什麼好處 境外公司的功能 我國開辦境外金融業務之考量 全球主要的境外金融中心 台商對大陸投資之運作方式 免稅天堂之選擇與評估 結論

  3. 研究背景與動機 為活通兩岸三地之經貿往來,財政部開放本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大陸台商放款,希望能吸引台商將OBU作為海外資金調度中心,但台商大多持觀望態度甚至興趣缺缺,傾向維持現行透過第三地大型外商銀行資金調度模式,使得政府這項政策將讓OBU(Offshore Banking Units,OBU)。又稱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變成「資金流出中心」而非調度中心。

  4. 以非居住民為交易對象,從事引進國外資金,貸放給國外客戶的海外金融業務,且資金移轉過程中不受任何限制,再加上地主國政府給予OBU優惠措施如減稅、減少金融管制等…,有利於吸收國際銀行參與該國的境外金融業務,故境外金融市場能獨立發展境外金融業務,不受境內金融政策的干擾。以非居住民為交易對象,從事引進國外資金,貸放給國外客戶的海外金融業務,且資金移轉過程中不受任何限制,再加上地主國政府給予OBU優惠措施如減稅、減少金融管制等…,有利於吸收國際銀行參與該國的境外金融業務,故境外金融市場能獨立發展境外金融業務,不受境內金融政策的干擾。 OBU的設立除了能提升國際金融的地位發展,設立銀行更可藉由國際金融業務來擴展客源,掌握國際市場情勢,以提升銀行的經營能力與價值。

  5. OBU組織編制

  6. 台灣地區境外金融中心(資料來源:金融機構統計輯要)

  7. OBU分行往來的優點 • 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所得免稅,適合高資產者分配運用。 • 以境外公司接單並從事國際貿易,因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無須繳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捐。 • 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本行 OBU 分行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的限制。 • 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不受牌告利率約束,享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 以境外公司方式在本行 OBU 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 • OBU分行的帳戶享有高度隱密性,除非是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 OBU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

  8. 「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所得免稅」與「 OBU分行的帳戶享有高度隱密性」二個理由,即可了解百萬美元超級大戶,為了『節稅』通常經專業人士指點規劃後,通常會運用「境外公司」等相關配套作業,如:境外公司運用、OBU、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以達到「非常之節稅」效果

  9. 什麼是境外公司 • 境外公司可稱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凡是非本土註冊登記皆可稱之。  • 大部分境外公司又稱為租稅樂園或租稅天堂,因大多設在強調境外所得免稅的國家。  • 依當地國際商業公司法設立,而享有法令給予多項優惠。  • 境外公司之設立僅在官方資料留有一個地址,且 境外公司 的所有作業都不在該地區進行,故又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10. 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通常境外租稅地區為了鼓勵外國人到當地設立登記公司,會給予免稅或是極低的稅率 優惠以及各種方便的法令規定,所以境外公司是理財規劃中的最佳工具。

  11. 境外公司常被運用作為節稅的管道,大部份境外公司之境外來源所得大多是免稅或是只課徵極低的稅率;舉凡利息收入、股利所得匯出、資本利得、海外基金交易利得、信託利得,甚至遺產贈與等,均可以免稅。由於境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免稅,而且盈餘可以無限制保留;因此台商最近所採取的避稅管道,是以境外公司承接外國訂單,而實際的押匯作業,則由台商在台灣透過 OBU 以境外公司名義辦理,其所賺取的利潤,因屬於租稅天堂紙上公司所有,不必在我國申報繳稅。

  12. 如何設立一間境外公司 在國際上,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並不直接面對一般外 國申請人,而是授權取得政府認證之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辦理境外公司,並代理 政府做境外公司的管理、年費的收取及簽署文件等。一般公司的設立是由各地區地方性 (Local)的秘書單位直接服務公司,再通知註冊國政府授權的註冊代理人備妥申請書、公 司章程等文件向政府登記來取得公司執照。

  13. 成立境外公司有什麼好處  租稅規定寬鬆,境外所得免稅  規避政治風險  海外控股上市  金融業發達,商業交易及銀行資料受法令嚴密保障  資金調度自由 

  14. 境外公司的功能 • 對個人而言 可運用OBU帳戶做相關遺產贈與的稅務規劃,由於遺產稅法的稅率最高可達50%,因此許多人紛紛以各種管道來避免或減少將來的稅捐課徵可能 ,例如以購買保險的方式、每年移轉一百萬給子女的方式,來達成移轉資產的目的。然實際上這些管道並不能直接達成節稅的目的,吾人以為透過境外公司的良好規劃,甚至於海外成立信託的方式,將能完全達成節省遺產與贈與稅的最終目的。

  15. 對貿易公司而言 貿易商可透過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租稅規劃,例如將直接貿易轉成三角貿易,三角貿易轉成多角貿易,並且在貿易價格上做適當調整,以達成節稅的規劃運用。

  16. 對企業而言 我國所得稅法對公司法人的所得稅標準係採屬人主義,亦即公司之國內所得與國外所得都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以企業對外投資成立一家境外公司,將資金存入境外公司在OBU的帳戶內,雖然股利匯回並不能像個人一樣完全免稅,然而該境外公司於年終時可以不將股利匯回,可以選擇最佳時機再匯,如此不但可達成延緩課稅的效果,公司最終所得也比較高。

  17. 境外金融中心,依市場性質不同,可分為三種型態境外金融中心,依市場性質不同,可分為三種型態 • 混合型:國內金融與境外金融沒有明顯分界線。 • 隔離型:將境外金融交易與國內金融市場 加以區隔。又稱「實質金融中心」。 • 租稅天堂型:設立的目的為稅金的減免或避稅。該中心只負責記帳工作,實際的交易則在其他市場進行。

  18. 我國開辦境外金融業務之考量 • 接收香港資金:若我國能及早開辦境外業務將有利於吸收香港的資金。 • 吸收僑外資:藉由國外許多著名的銀行在台灣設立分行,能夠提升海外投資人對台灣的信心,進而吸引大量外資流入。 • 促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境外業務的自由化有助於加速國內金融市場的開放。 • 發展相關的產業:境外業務的開放能帶動航運、倉儲、旅館、會計師、律師等業務。 • 提升金融地位:藉由境外金融中心的成立提升我國的金融地位,未來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能以更優惠的條件來籌措資金。 精實即時財經新聞,「境外金融中心OBU」。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3718.asp.htm.

  19. 根據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14萬家境外公司在各個境外法域成立。在眾多用戶中最常見的設立境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類:根據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14萬家境外公司在各個境外法域成立。在眾多用戶中最常見的設立境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類: • 國際貿易操作 • 合法節稅 • 方便外匯及金融操作 • 避免政府過度干預 • 加速全球化進程 • 規避本國的政治和經濟妨礙因素

  20. 西歐-倫敦、巴黎、蘇黎世 亞洲-東京、新加坡、香港 美國 加勒比海與中美洲 中東 全球主要的境外金融中心

  21. 境外金融中心的主要業務 資金的來源 • 境外存款 • 發行金融工具 • 可轉讓定期存單(CD) • 浮動利率債券(FRNs) • 歐洲債券(Euro-bonds)

  22. 資金的運用 • 銀行間資金拆放 • 境外貸款 • 歐洲通貨證券投資

  23. 立法沿革制定目的: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本國和外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立法沿革制定目的: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本國和外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24. 台商對大陸投資之運作方式 開放直接投資以前,台商赴大陸投資,因受限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之規定,若對大陸投資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時,應透過第三地之名義進行投資。(圖1-1)香港、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等就是常被利用的第三地。由於台灣過去法令不允許以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故可由第三地的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香港、新加坡等地掛牌上市,對中國大陸進行投資,可避免政治因素對台商所帶來的風險。

  25. 台灣 台商總公司 租稅天堂 中國大陸 境外控股公司 大陸製造公司 圖1-1 兩岸經貿投資與資金流動 實線:資金流出 虛線:資金回流(包括股利匯回)

  26. 目前台灣赴大陸投資可分為個人投資與企業投資二種目前台灣赴大陸投資可分為個人投資與企業投資二種 (一)個人直接前往大陸投資 目前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故個人之境外所得免納入所得範圍,但大陸來源所得仍屬於「境內」之所得,所以亦應將大陸所得一併納入綜所稅內 。雖然此種方式可節省至第三地的登記費用,但大陸公司所分配的盈餘與薪資所得、權利金所得、資本利得、股票交易所得等收入皆為應稅。雖然台灣所得稅法允許大陸已納之所得稅可以在台灣扣抵,但因大陸對股利匯回扣繳稅額為零,所以 並無實質的意義

  27. (二)個人間接前往大陸投資 承前所述,個人綜所稅採屬地主義,故若先透過境外公司的設立,因個人前往大陸投資已事先透過境外公司作為緩衝,所以在法律上便成為直接對外投資,故當大陸分配股利時,會先分配予境外公司(大陸匯出股利免稅),而境外公司匯回給台灣股東時,因對外投資股利匯回不屬境內所得,故而免稅。全部過程只要負擔在大陸當地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外,其餘皆為免稅。

  28. (三)企業直接前往大陸投資 企業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時,在大陸所繳納的股利稅款雖然可在台灣扣抵,但在大陸股利匯出免稅,所以扣抵稅額為零,但在台灣須併入公司所得,繳納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許多企業為延緩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雙重課稅(大陸繳納之營所稅在台灣不能扣抵),所以大多會先將盈餘保留在大陸帳上,不予分配,但如此一來卻須負擔大陸不穩定的政治風險,為了規避這項風險與延緩納稅,大部份廠商會選擇透過第三地當作緩衝的地點,運用第三地的免稅負或低稅負的環境進行租稅規劃。

  29. (四)企業間接前往大陸投資 台灣企業對大陸間接投資除了延緩課稅以外 (分配盈餘時,將股利滯留在境外公司),且因第 三地大多為政治穩定的地區,所以無論在稅負上、 風險上,間接投資比直接投資更具有誘因。

  30. 免稅天堂之選擇與評估 不論是國際貿易或是赴海外投資,企業們都應 該要很謹慎地衡量各管轄地的相關法令,環境,所 提供的條件,及企業本身的需要。大部份的境外管 轄地均得不受外匯管制進行金融交易,並提供其管 轄地之公司法供企業運作。

  31. 而如何在眾多免稅或低稅率之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國家以符合企業或個人特別的需要則有以下幾個重點可以參考:

  32. 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的發展 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的規模

  33. 結 論 • 如將境外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則可發現,二者間主要區別是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境外管轄區政府只向境外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 • 我國OBU成立至今資產規模成長緩慢,並未實現其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之功能。目前我國OBU的經營,本國銀行的資金運用效率不佳,外商銀行仍未積極投入運作,無法落實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政策效率不彰。建議政府應鼓勵銀行投入國際金融市場,主動開發新業務,而非侷限於外幣拆放市場之領域。

  34. 在OBU的操作上,資金的來源與去處多以聯行往來為主,貸放與企業之比率極少。為提高OBU的資產運用能力,落實發展台灣成為聯貸中心之政策,政府應扮演居中媒合角色,協助OBU開發客源、承辦國際聯貸以及境外債券業務,發揮我國金融優勢。在OBU的操作上,資金的來源與去處多以聯行往來為主,貸放與企業之比率極少。為提高OBU的資產運用能力,落實發展台灣成為聯貸中心之政策,政府應扮演居中媒合角色,協助OBU開發客源、承辦國際聯貸以及境外債券業務,發揮我國金融優勢。

  35. 參考文獻 • 精實即時財經新聞,「境外金融中心OBU」。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3718.asp.htm. • 商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hitaichung.com.tw/01aboutus/suhshare/sun_intro.asp#subject01 • 遠見創世紀 http://www.yandc-consulting.com/obu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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