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likes | 311 Views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培训资料.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主体.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责任主体.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适用法律.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中《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我省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主要适用的地方法规,也是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主体.
E N D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主体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责任主体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适用法律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中《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我省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主要适用的地方法规,也是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主体 根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包括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由于我市各镇街建制镇以上的农贸市场在大部分进行改制,只有少部分保留下来,因此,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在本辖区内选取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并被列入今年样板市场建设的农贸市场开展标识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 标识的范围: • 包括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禽蛋、食用菌等。 • 标识的内容: • 包含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六要素。 • 标识标注的规定: • 应当标注能表明来源的产地信息。 • 应当按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 标识的使用: • 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 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标识的范围 鲜活类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我市目前需标识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包括猪肉、禽鸟产品)、水产品、蛋、食用菌等。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 标识的内容 • 标识内容必须具备六大要素,其中产品有三个要素,是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或经营者有三个要素,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 六要素中要注意的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不同。产地与生产或销售者地址可以是同一地方,也可以不同。 • 六大要素以外的内容,如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应当予以标明。例如:质量等级、是否使用添加剂、保质期、贮藏条件等等)。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 标识标注的规定 • 产地 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产地外省输入的农产品可标注省份、市,本省外市农产品标注市、县,本市农产品标注到镇、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记录中详细填写产地来源,以便农产品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查验和追溯。 • 日期 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它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其它产品标注包装或销售日期。
食用农产品标识内容及制作要求 • 标识的使用 •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 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显著位置,如将标识贴在包装箱、盒上,或挂在箩筐上。 生产企业、农批市场 • 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 可将标识加贴在包装容器(箱、盒、袋)上,也可将标识的内容(标识六要素)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 生产企业、农批市场、超市 • 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 可直接标示在农产品上,也可以根据销售场地的不同,用单独挂牌(一个产品一个牌)、集中挂牌(多个产品一个牌)或其他适当方式标示。 农贸市场、超市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责任主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等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 市场经营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学校、医院、机关、酒店及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等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未附加标识或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记录、市场经营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消费环节有关单位未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采购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