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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军政府

武昌军政府. 孙文就职宣言. 《 临时约法 》 的特点. 《 临时约法 》 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 《 临时约法 》 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 《 临时约法 》 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 《 临时约法 》 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 .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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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武昌军政府

  2. 孙文就职宣言

  3. 《临时约法》的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议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表决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 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人权的主要法令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人权的主要法令 一、关于发展经济的法令 1.《保护人民财产令》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政府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2.《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二、关于保障人权的法令 1.《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7日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2.《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这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3.《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1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5. 关于文化教育的法令 南京政府成立以后,以“启文明而速进化”作为拟定教育方案、颁布教育法规的指导方针,采取措施发展文化教育。 1.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 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高等学校虽可暂依旧章办理,但《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的书籍,一律废止,前清御批等书,亦一律禁止使用。 2.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3.进行社会教育 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6. 关于社会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主要内容有: 1.禁烟。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2.禁赌。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宴会游饮集体场合不准赌博,店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3.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4.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令者,惩罚家长。 5.改革称呼旧制。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相称为先生、君。

  7. 关于司法改革的法令 1.主张司法独立。南京临时政府曾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并采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保障制,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 2.禁止刑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曾于1912年3月发布《禁止刑讯令》,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3.禁止体罚。南京临时政府曾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4.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5.成立律师团体,试行律师制度。

  8. 二十一条

  9. 日军南京抢劫

  10. 1945年国军进入汉口

  11. 美密苏里舰日军签降

  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

  13. 1948年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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