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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復蘇醫師 編著 復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書籍編號: D2-04. 醫師績效評估. 醫師費 ( Physician Fee ; PF ). 定義: 醫師費指主治醫師於提供某項醫療服務時,包括門診、住院、開刀及檢查等醫院給予一定金額或比率作做為醫師酬勞。. 收入抽成原則. 抽成比例依各項服務不同性質而定 1. 困難度高者,其抽成比例高,例如手術。 2. 服務量少者抽成比例高,例如肌電圖。 服務量多者抽成比例低,例如心電圖。 3. 只負責開單或監督,而非親自操作者,其抽成比例低。親自操作者,其抽成比例高。 4. 花費時間多者,抽成比例高,如血管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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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復蘇醫師 編著 復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書籍編號:D2-04 醫師績效評估
醫師費 (Physician Fee;PF) 定義: 醫師費指主治醫師於提供某項醫療服務時,包括門診、住院、開刀及檢查等醫院給予一定金額或比率作做為醫師酬勞。
收入抽成原則 抽成比例依各項服務不同性質而定 1.困難度高者,其抽成比例高,例如手術。 2.服務量少者抽成比例高,例如肌電圖。 服務量多者抽成比例低,例如心電圖。 3.只負責開單或監督,而非親自操作者,其抽成比例低。親自操作者,其抽成比例高。 4.花費時間多者,抽成比例高,如血管攝影; 花費時間少者抽成比例低,如胸部攝影。 5.使用設備昂貴,如參與人員較多者,抽成比例低。使用設備便宜,參與人員較少者,抽成比例高。
收入抽成方式 分為四種 • 個別醫師PPF抽成 • 分科獨立經營制度 • 統包制 • 部門績效制
個別醫師PPF抽成 • 個別醫師依照各項服務(門診、住院或檢查等)之定額或定率的抽成方式,直接將收入歸屬至個別醫師。
分科獨立經營制度 1.全院總收入K% =科所得 ----教育訓練、約聘人員、出國開會、教學研究 2.科收入M% =科醫師所得 A. K 大約在2%~3%之間;M 大約在20~25%左右 B. 各項成本及住院醫師與主治醫師的薪資各 科自行決定 C. 各主治醫師所得分配方式由科自定。
統包制 1.(總收入-總成本)K% =醫療科室所得 2.(科直接收入-科直接成本)M% =科醫師所得
部門績效制 1.(總收入-總成本)K% =醫療科室所得 2.(醫務收入-直接及間接成本)×M%=科醫師所得
增加科內醫師的自主性,進而重視部門的經營績效。運用在項目多、難易差異大、具侵襲或非侵襲性以及醫師可親自操作檢查之部門。增加科內醫師的自主性,進而重視部門的經營績效。運用在項目多、難易差異大、具侵襲或非侵襲性以及醫師可親自操作檢查之部門。
A. 科收入抽成方式採獨立經營方式。 B. 總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或間接成本,內含主治醫師之保證金。 C. K%由院方與科主任洽商,科產生虧損時保證薪資照常核發,待有利潤產生時再由科基金扣除。 D. 主治醫師所得分配比例各科內部自訂。
公積金(Pooling)與設上限(Ceiling) • 基於避免少數醫師掌握多數病患來源,以及工作超量,並為了激勵年輕醫師,多半醫師費制度需配合公積金(pooling)與設上限(ceiling)的設計。
公積金(Pooling) • 將醫師個人績效所得與全科醫師績效予以重新分配。
設上限(Ceiling) • 規定醫師薪資只能到某一水準,若超過上限,超過的部份會當做其它運用,如科公積金、院公積金,多數的公積金回饋給醫師出國進修、教學研究、子女教育基金等。
醫師費設計組合 甲、醫師費從「0」開始計算 1.沒有底薪 2.沒有超時的鐘點費 3.沒有退休金 4.提成比率高
乙、保證金與醫師費混合 1.依醫師的年資及特殊條件設定保障薪 2.醫師費每月低於保障薪,領取保障薪; 高於保障薪,領取PPF 3.沒有超時的鐘點費 4.沒有退休金 5.提成比率高
丙、底薪+PPF 1.每位醫師都有固定底薪 2.每位醫師都有PF收入 3.每位醫師每月收入從底薪計算起再加上PF 4.PF提成比率與底薪成反比
醫師費考慮因子 • 某財團法人----收入積分、年資積分、科內積分收入積分 • 公立醫學中心---基本底薪、主管加給、專業加給、不開業獎金、科室績效、教學研究獎勵金、服務績效獎金 • 公立區域醫院---職位、學歷、資歷、營運績效、行政能力、責任加給、專科津貼、夜診費、加班費等
以某醫學中心支援某地區醫院為例 一、診察費: 1. 即每診30(含)人次以下,保障醫師診察費為: • 主治醫師:5,000元/診; • 講師級:5,500元/診, •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級:6,000元/診; • 教授級:6,500元/診。 2.超過30人次以上,超過部分另依本院每人次門診PF給付,如147元/人次)。
二、支援部份: 1.為鼓勵醫師在不影響本院醫療服務時間之前提下援外, 故該科對某地區醫院鼓勵採加診支援,以增加該科PPF來源,而該科為顧及醫師之意願及辛勞,原新增之援外所得不納入科內公積金。
2.由於醫師費制度之公積金係為了平衡各醫師對科內教學、研究之等付出,而上班時間之援外醫療對本科之教學、研究之付出難免有所影響,為兼顧鼓勵醫師及公平性之考量,其PPF分配原則如下:2.由於醫師費制度之公積金係為了平衡各醫師對科內教學、研究之等付出,而上班時間之援外醫療對本科之教學、研究之付出難免有所影響,為兼顧鼓勵醫師及公平性之考量,其PPF分配原則如下: (1)時間外(含夜診及例假日)之援外所得全部No-Pooling No-Ceiling。 (2)時間內支援所得PPF中,與除議定之保障診察費,採取No-Pooling No-Ceiling方式辦理,超過保障金額之所得則仍納入科內分配。
二、各科別PF分配方式 (一)兒童科PPF分配方式:由於醫師之支援需要調度,故其PPF,除時間外(含夜診及假日診)支援之所得直接歸醫師而不納入科分配外,時間內支援所得之保障金額部分亦採No pooling、No ceiling其餘所得均納入全科 Pooling。 (二)泌尿科PPF分配方式: 1.手術PPF健保手術項目依(健保給付點數×1.5)之金額再乘以45%計算,自費項目則依該院收費標準之45%計算。
2.住院PPF:依健保給付本院之標準(目前為243元/床日) 計算。 3.科別與醫師之間分配:時間外(含夜診及假日診)支援之PPF為No-Pooling No-Ceiling,時間內支援所得之保障金額部份亦採No-Pooling No-Ceiling,其餘所得均納入全科Pooling。
(三)皮膚科PPF分配方式: 1. 診察費除依上述辦理每診30(含)人次以下,保障主治醫師診察費為:另提供保障薪不足2,500元診時,則保障其所得為2,500元/診。各項皮膚科相關檢查、治療之PPF,則依院方收入之PF比率計算。 2. 科別與醫師之間分配:主治醫師時間外(含夜診及假日診)支援之PPF為No-Pooling No-Ceiling,時間內支援未縮減院方原有診次,其所得之保障金額部份亦採 No-Pooling No-Ceiling,其餘所得方納入全科Pooling。住院醫師因均支援夜診,故其所得歸入其個人薪資。
基本獎勵金支給標準(二) • 其他人員: 1.從事護理、研究、檢驗等專門技術人員及辦理衛生專業行政人員,除按規定支給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原工作補助費)外,並另支基本獎勵金,兩項合計月支數額不得超過衛生醫療機構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加給(原專業補助費)標準。 2.行政事務配合工作人員按前項人員基本獎勵金數額八折支給。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服務獎勵金核計標準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服務獎勵金核計標準 註:括弧數字係現行點數
1.各院(局)應成立績效考評委員會,負責訂定各項點數之考評基準,該委員會設置要點報中部辦公室核備;各項評分由正、副首長、科主任及相關主管按職責區分與委員會委員共同考評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及住院醫師;顧問醫師、科主任由首長考評;副首長經首長初評後,由本署中部辦公室主任核定;首長則由本署中部辦公室主任考評。1.各院(局)應成立績效考評委員會,負責訂定各項點數之考評基準,該委員會設置要點報中部辦公室核備;各項評分由正、副首長、科主任及相關主管按職責區分與委員會委員共同考評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及住院醫師;顧問醫師、科主任由首長考評;副首長經首長初評後,由本署中部辦公室主任核定;首長則由本署中部辦公室主任考評。 2.本表所為各項評分之最高點數。 3.第一年住院醫師合計點數最高支給六十五點、第二年最高七十五點、第三年最高八十五點、第四年以上最高九十五點,另編制內實習醫師,最高支給五十點。 4.醫師服務獎勵金提撥數額除以全院醫師之點數,折算每點金額支給之。 5.煙毒勒戒中心醫務組長點數考評比照主治醫師外另加行政能力十點。 6.院長、副院長營運績效項目下增醫院績效目標率,行政管理能力項目下增列醫院配合推動政策計畫項目(包括長期照護,超比率之醫事行政人員出缺不補、公民合營、親鄉、高品質、社區公益等,每一項目以增減二分為原則)。副院長部分,再增列協助首長推動院務之配合度。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核計標準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核計標準
1.各院(局)應成立績效考評委員會,負責訂定各項點數之考評基準,該 委員會設置要點報本署中部辦公室核備;各項評分由正、副首長、科主任及相關主管按職責區分與委員會委員共同考評。 2.各醫療院(局)秘書,主任由首長核定;其他人員由各科室主任初評後,委員會複評後送首長核定。 3.行政副院長若具醫師資格者比照醫療副院長領取醫師服務獎勵金。 4.本表所列為各項評分之最高點數。 5.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以表列點數為核算基準、提撥數額除以其他工作人員之點數,折算每點支給之。 6.各醫療院(局)藥師可比照護理科(室)主任、護理師支領服務獎勵金,或支領七千元(藥劑科室主任)、五千元(藥師)基本獎勵金及支領最高點數為五十點(藥劑科、室主任)、四十點(藥師)服務獎勵金。 7.參與精神科醫師之社工人員比照醫事技術人員。
各項點數考評辦法 分A、B、C、D、E 五個等級, 每個等級之間差距10點 單 位主管掌80% 副院長主管掌10% 院 長主管掌10% 另院長有最後裁決權
舉例說明(一) • 如某醫科有10位主治醫師,該科業務為C及,而依此會議通過,主任所掌握之點數為80%,則該科共有點數最高為(VS) 125(VS點數之最高)*10*80%=1000點 則該科主任所擁有之點數在VS總共為1000點,及主任在此10位VS中分配這些點數,這些VS最高可打到145點(非125點),總點數不得超過1000點。
舉例說明(二) • 如另一科室有8位住院醫師,該科業績為B級,依上述原則該科主任擁有之點數為: 85*8*80%=544點 在此八位住院醫師中分配此544點,最高點數為95點,總共不得超過544點。
舉例說明(三) • 如某一科有住院醫師為聘任實習醫師,但醫師執照沒考通過者,其點數之算法為一半,即不得超過該科業績點數之一半,即如該科為A級,則該住院醫師在該科之最高點數為: (95*1*80%)/ 2=38點 將此38點分配於該科之中,但該住院醫師可打之最高點數為:95/2=47.5點 行政人員按績效點數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