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likes | 261 Views
殘疾歧視投訴個案統計數字資料. 1996-2007 年涉及僱傭範疇投訴佔整體的殘疾歧視約 70% 。 2003 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研究顯示一般的提早調解的成功個案的百份率為 84.6% ,但經調查後的調解成功個案的百份率為 43.2% 2006 年 7 月引進的主動性「提早調解」,至今有 16% 的提升。 。. 《 殘疾歧視條例 》 ( 香港法例第 487 章 ). 第 2 節 ( 殘疾定義撮要 ) : 7 種分類 ( 身體、心智、存在有機體、身體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思想或行為紊亂或失調等 ) 。 情況亦包括現存、曾經存在、將來可能存在或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E N D
殘疾歧視投訴個案統計數字資料 • 1996-2007年涉及僱傭範疇投訴佔整體的殘疾歧視約70%。 • 2003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研究顯示一般的提早調解的成功個案的百份率為84.6%,但經調查後的調解成功個案的百份率為43.2% • 2006年7月引進的主動性「提早調解」,至今有16%的提升。 。
《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 • 第2節 (殘疾定義撮要): • 7種分類(身體、心智、存在有機體、身體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思想或行為紊亂或失調等)。 • 情況亦包括現存、曾經存在、將來可能存在或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與僱傭範疇有關的香港法例 • 僱傭條例(第57章)。 •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 •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第12節(例外情況撮要) • 僱員因其殘疾,以致: • 不會能夠執行該項僱用的固有要求;或 • 為執行該要求將需要提供無該項殘疾的人所不需的服務或設施,而提供該等服務或設施會對該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僱主緊記的要點如下: 《殘疾歧視條例》的殘疾定義涵蓋範圍是廣泛的。 勞工處執行的條例和平等機會委員會所執行的《殘疾歧視條例》可讓投訴人進行兩次投訴。 投訴人和答辯單位應積極考慮參予「提早調解」去解決紛爭。 答辯單位應遵照《殘疾歧視條例》的法定例外情況處理僱員就其殘疾所衍生的就業問題。
參考資料 Enforcing Equal Opportunities: 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 Hong Kong (2003) Carole J. Paterson, Janice Fong & Gabrille Rush, paragraph 7.3 & 7.4 K, Y & W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3 HKLRD 777 Siu Kai Yuen v. Maria College [2005] 2 HKLRD 775 L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 Others [2002] HKEC 1390 Cosma v. Qantas Airways Limited [2002] FCAFC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