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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如何面對司法調查

公務人員 如何面對司法調查. 報告人:嘉義市調查站 肅貪組組長吳榮修. ◎ 司法調查之意涵、適用對象 ◎ 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之異同 ◎ 司法調查與人權保障. 壹、現行司法 〈 行政 〉 調查體系介紹. 各審級法院. 各級檢察署. 政風機構. 行政院海巡署.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院、其他. 內政部移民署. 貳、司法調查權限之法令依據. 追訴刑責、行政肅貪、澄清結案. 依職權調查、蒐證、偵辦. 刑事訴訟法 及相關法令.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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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如何面對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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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務人員 如何面對司法調查 報告人:嘉義市調查站 肅貪組組長吳榮修

  2. ◎ 司法調查之意涵、適用對象 ◎ 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之異同 ◎ 司法調查與人權保障

  3. 壹、現行司法〈行政〉調查體系介紹 各審級法院 各級檢察署 政風機構 行政院海巡署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院、其他 內政部移民署

  4. 貳、司法調查權限之法令依據 追訴刑責、行政肅貪、澄清結案 依職權調查、蒐證、偵辦 刑事訴訟法 及相關法令 法院組織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及相關法令 各司法、檢察 、調查、警察 機關組織法 調度司法警 察條例

  5. 參、何種情況下會受到司法調查 一、身分職務關係 二、司法調查案件主要來源 1.檢舉、告發或機關〈單位〉函送 2.主動簽分調查 3.上級交查、立法院或監察院發查

  6. 肆、常見司法調查態樣介紹 一、調閱案卷 1.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司法警察長官- 協助檢 察官偵查〉、第230條〈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第231條司法警察〈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之職權。

  7. 一、調閱案卷 2.目的: A.瞭解事發經過情形 B.還原真相 C.確認涉案人身分 D.研析後續作為〈澄清結案或續查〉

  8. 一、調閱案卷 3.實務作法: A.行文函調 B.協調提供 c.必要時搜索扣押取得

  9. 二、查證詢問 1.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同法條第2項:準用檢察官訊問證人之規定。

  10. 二、查證詢問 2.目的: A.瞭解事發經過情形 B.還原真相 C.確認涉案人身分 D.研析後續作為 〈澄清結案或續查〉

  11. 二、查證詢問 3.實務作法: A.送達證人通知書 B.急迫時電話通知到場協助調查 C.以司法調查機關所在地辦公處所為原則

  12. 三、約談詢問 1.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13. 三、約談詢問 2.目的: A.瞭解事情經過情形 B.還原真相 C.確認涉案情節及追查有無共犯 D.研析後續作為 〈結案、續查或移送檢方偵辦〉

  14. 三、約談詢問 3.實務作法: A.送達約談通知書。 B.急迫時電話通知到案後,補發通知書。 C.以司法調查機關所在地辦公處所為原則。

  15. 四、搜索扣押 1.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條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同法第132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16. 四、搜索扣押 2.目的: A.蒐集〈補強〉犯罪證據 B.保全證據 C.查扣不法所得 D.查扣供犯罪使用之物

  17. 四、搜索扣押 3.實務作法: A.聲請搜索票 〈法院核發,有令狀〉 B.逕行搜索 〈檢警調依職權發動,原則無令狀〉 C.同意搜索 〈受搜索人自主性同意,無令狀〉

  18. 其他調查階段之作為 基礎背景清查〈人別影像、戶籍親屬、住居所地、職業、交往關係、前科素行、財產及經濟狀況、使用車輛及對外通訊等〉、通訊監察〈監聽、截錄等〉、跟監蒐證〈錄影、照相等〉、出入境管制〈限制出入境、入出境留置或告址等〉、資金流向清查及凍結存提等。

  19. 一、如何面對調閱案卷 1.確認來函調卷所需要之資料內容 2.提供影本為主 3.自編頁碼及裝訂〈綑綁〉牢固 4.簽奉長官核可行文檢附函復 5.勿抽換或塗改、湮滅 6.有疑義隨時與來函單位承辦人聯繫 7.提供正本時,重要資料宜作備份

  20. 二、如何面對查證詢問 1.確認到場時間地點及應攜帶物品 2.確認對方單位及地址、聯絡電話 3.因公務接受詢問,可依規定請假 4.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到場 5.接受詢問時手機關機或調整為靜音 6.身體不適可請求休息 7.可攜帶藥品,但應先告知詢問人員 8.筆錄簽名前,應先審閱清楚

  21. 二、如何面對查證詢問 9.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可委任律師在場。 10.當日無法如期報到,宜先敘明理由請假,避 免引發困擾。 11.詢問完畢離開後,除因業務需要向服務單位 主管報告外,不宜對外發布受詢問內容。

  22. 三、如何面對約談詢問 原則同證人詢問。 補充說明: 1.約談通知書雖不具強制力,但無故不到 場,得請求檢察官開立拘票。 2.可自行委聘律師陪同在場。 3.涉嫌情節重大送檢方複訊或逕行拘提。 4.告知所犯罪名及三項訴訟權利。

  23.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4. 四、如何面對搜索扣押 確認對方身分、注意貴重物品、陪同在場防止栽贓、簽名時應逐筆清點核對扣押物、存摺帳冊等重要資料可要求查扣影本。

  25. 檢察署相關偵〈調〉查程序介紹 一、檢察署之主要成員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錄事 等〉 二、他字案與偵字案之區別 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之職權區別 四、證人身分通知到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通 知到場、證人具結義務、聲請羈押、具保責付 等。

  26. 陸、如何保護權益 一、多問多請教 二、不懼不逃避 三、充分運用公家資源

  27.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注意言行舉止 二、謹慎投資理財 三、避免誣控濫告 四、營造良好工作職場氣氛

  28. 捌、結語 ◎ 知法守法保平安 ◎ 坦然面對司法調查 ◎ 建立廉潔社會 你我都是向上提昇的力量

  29. 補充報告1 出國旅遊進出海關避免協助他人託運物 品,並應注意隨身行李,防止被掉包或夾帶〈毒品、違禁品〉。

  30. 補充報告2 司法機關凍結金融帳戶存款之作法,均透過指定之金融機構為之,絕無以電話或傳真郵寄信函通知當事人提領款項交付之情事。

  31. 補充報告3 • 請鼓勵未滿30歲、具大學以上學歷、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身心健康之親友子女報考調查人員考試。 • 約每年6月底報名、9月初考試,詳情請至「法務部調查局」或「考試 院考選部」網站查詢。

  32. 民眾應與政府組成聯合陣線 共同打擊貪污、賄選等犯罪 補充報告4 指揮偵查 檢察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移請偵辦 蒐集公家單位不法情事 檢舉貪瀆、賄選 貪污、賄選等犯罪 政風機構 民眾

  33.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 起訴 法院判刑 判刑確定 移送地檢署 立案偵辦 補充報告5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 網路檢舉:www.mjib.gov.tw 反貪污檢舉專線:0800-007-007 嘉義市調查站:〈05〉277-3345 檢舉貪污瀆職方式 書面檢舉: 1、檢舉人及被檢 舉人基資 2、貪污瀆職事實 及可供調查之資料 言詞檢舉 : 由受理檢舉之 機關做成筆錄 (可使用化名) 電話檢舉: 由受理檢舉之機關 電話通知檢舉人 到場製作筆錄

  3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35. 意 見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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