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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专题讲座. 近年医疗纠纷的 特点. 事例多,媒体渲染的多 非医疗事故,与医疗本身关系不大的多 涉及其它案件的多(如刑事案件、工伤) 打官司多,索赔额高. 最高人民法院 在 2001 年 12 月 6 曰发布的司法解释 ---- 举证倒置. 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 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 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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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专题讲座
近年医疗纠纷的特点 • 事例多,媒体渲染的多 • 非医疗事故,与医疗本身关系不大的多 • 涉及其它案件的多(如刑事案件、工伤) • 打官司多,索赔额高
最高人民法院 在2001年12月6曰发布的司法解释 ----举证倒置
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
87年《办法》的定义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新条例的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主要不同点 • 责任主体不同 • 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同 • 损害后果不同
责任主体 **《规定》的主体为医务人员 **《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
案例 牡丹江某医院医药采购人员构买假药二磷酸果糖,致被注射患儿死亡,按《办法》,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案处理;而按《条例》,其主体为医院和医务人员双方,不但医院和个人都要负责任,而且按有关法律,个人可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发生时段 **《办法》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如果未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时不是医疗事故。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 **《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 。发生时段被扩大。
受害者范围 **《办法》规定“病员”,即如果被美容(某些医疗机构开办医学美容)毁容,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 **《条例》规定“患者” ,包括 孕妇、被美容者等,受害者范围被 扩大。
医疗事故的 构成要件
解释---1 • 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行为的不法性 • 1、作为 2、不作为 • 损害后果 • 1、已发生的 2、要发生的 • 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 •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 1、故意 (1)希望 (2)放任 • 2、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
解 释2 1.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 3.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4.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 n 5.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 n 6.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为什么 不区分事故性质
《民法通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 果 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定 义 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执。
当事人——医方、患方 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患方——病人或者其亲友 时间与空间——医疗服务活动中 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 处理 表象——认识不同、各执一词
发生在身边的 几 桩“小事”
一块纱布 赔了16 万
一块皮纱 索赔104万!
输液瓶里的 黑色颗粒
慎言!!! 案例:“死不了” 因为一句话 赔了五万块
就医时 骨折 打官司 败诉
医源性纠纷 医务人员的行为 医疗技术行为? 非医疗技术行为? • 非医源性纠纷
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 • 与患者亲友发生的纠纷
因故意行为引起的纠纷 • 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 • 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引起 • 纠纷
因医方责任引起的纠纷 • 因患方责任引起的纠纷 • 无责任归属的纠纷
有损害后果的纠纷 • 人身损害 • 财产损害 • 无损害后果的纠纷
医疗差错 行为? 后果? 错误行为+损害事实?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的主要不同点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的 逻辑关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发生事故的根源 • 一念之差 • 一技之差
法 律 责 任 •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单位内部管理责任
医 疗 事 故 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主体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2、客体复杂客体 犯 (1)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罪(2)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构3、主观方面过失 成(1) 疏忽大意 (2) 过于自信 4、客观方面时间、地点、手段 结果等
与医疗活动 有关的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散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