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likes | 311 Views
第八章翻開 149 頁. 陳勃淳 劉冠葳 林冠宇 石政益. 第一節、教育權的基本概念. 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為法所明定。維護人民的教育權亦屬政府職責所在。 一、意義 二、類型 1. 兒童受教權 2. 家長教育權 3. 國民教育權 4. 教師教育權. 一、意義. 「教育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教育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涉及了兩大層面: 一、個體接受教育的權利: 任何人不會因其性別、種族、膚色、宗教、家庭背景或社經地位而遭受被剝奪教育的機會。 二、決定教育發展的權利:
E N D
第八章翻開149頁 陳勃淳 劉冠葳 林冠宇 石政益
第一節、教育權的基本概念 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為法所明定。維護人民的教育權亦屬政府職責所在。 • 一、意義 • 二、類型 1.兒童受教權 2.家長教育權 3.國民教育權 4.教師教育權
一、意義 • 「教育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教育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涉及了兩大層面: 一、個體接受教育的權利: 任何人不會因其性別、種族、膚色、宗教、家庭背景或社經地位而遭受被剝奪教育的機會。 二、決定教育發展的權利: 為讓個體接受適性和健全的教育,國家、學校和家長都有參與決定教育事務的權利,所以凡是對於教育決定一切之方針,都可視為教育權內涵的一部分。
二、類型 一、兒童受教權: 係指學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剝奪其接受教育的自由,國家對其所受教育應加以保障。 二、家長教育權: 係指父母、養護人或監護人對其子女有教育的權利,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確立父母教養子女的權利。
二、類型 三、國家教育權: 兩大依據:1.國家因國家統治權之故,而有教育權,含有國家教育權主權的意味。2.國家教育權的存立,是國民托付而來。 四、教師教育權: 父母、養護人或監護人對其子女有教育權,託付於教師,由教師對其兒童進行教育的權利。
第二節、教育權相關法規分析 •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 二、兒童權力公約。 • 三、我國憲法規定。 • 四、教育基本法的規定。 • 五、國民教育髮的規定。 • 六、大學法。 • 七、教師法。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力。 •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發展人的個性以及對人權的尊重。 • 三、父母對小孩應接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權。
二、兒童權力公約。 第二十八條: 1.確認兒童有受教的權力(教育機會均等)。 2.確保學校執行的方式能符合兒童的人格發展及公約的規定。 3.促進與鼓勵有關教育事項的國際合作。 第二十九條: 1.教育兒童的目的包括的五點。 2.符合國家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的要求。
三、我國憲法的規定 • 一、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 利與義務。 • 二、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 • 三、第一百六十條:6~12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 四、第一百六十一條:各級政府應果設獎學金名額,以扶持學行俱優無力升學的學生。
五、國民教育法的規定 • 一、第四條:國民教育,已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 二、第五條:國民小學及國民賭登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六、大學法 • 教育權所涉及的專業自主權,在大學法第一條就有明確規定,其旨說明大學教授在講學和學術研究,享有自主權,不受外力的干涉。
七、教師法 • 教師法規範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有關權力方面再第十六條有明文規定,十六條規定詳見P.161。 • 另外我國教育法規隻兒童教育權的規定以憲法跟教育基本法為主,但教師專業自主權則以教師法和大學法為主。
第三節教育權內涵的演變 整個教育歷史的發展來看,教育權有不同發展的 階段,教育權有不同發展的階段,依照許介麟的看法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說明之: 一、國民教育階段 國家主權概念的行程,統治權力的日益擴大,教 育逐漸成為實現國家目的的公共制度。 二、國民教育權階段 在本階段認為,教育是一種自由權,個人有權力拒絕或接受教育,以避免國家不當干涉。
第三節教育權內涵的演變 參、國民學習權階段 強調教育是一種「受益權」,國民不再是消極抵抗國家介入教育,而是更進一步要求接受教育的權力。 教育法規加油站 學習權:閱讀和書寫的權利;提出問題和思考問題的權利;想像和創造的權利;了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的權利;接受教育資源的權利,發展個人和集體技能的權利。
台灣教育權的分析 • 作者吳清山先生認為,對於台灣教育權有從事系統化研究的,首推「文教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和「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因此分別從這兩份報告中的基本教育權、學生權、兒童教育權、人民參與教育權、文教工作者人權和人權教育這六方面來做教育權的分析 。
民國87年到91年的教育情形 • 從課本資料來看,基本教育權的分數從87年的2.97到91年的3.09,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其他像是學生權,雖然有所成長,從2.75到2.79,但漲幅卻不大,而且未達到3分的表現;剩下的更是糟糕,不是有減少的現象,如文教工作者人權,從3.14下降到3.06;不然就是未達到3分的標準,除了學生權以外,還有人民參與教育權和人權教育。從這個現象可以看出,我們教育權還有待改善。
基本教育權的情形 • 「基本教育權」主要是在瞭解國內各級教育制度及措施對基本教育權的維護情形。從資料中未達到3分標準的項目來看,可以看出台灣國、高中教育的城鄉差距和公、私立教育品質沒有做好,影響到教育權的實施,也影響到教育機會均等的落實。
學生權的情形 • 「學生權」主要是在瞭解學校教育對學生權的保障情形。從資料來看,只有在「學校提供學生教育設施的完備性」方面的成績有超過3分標準,其餘都在3分以下,顯現出日後在像是適性教育的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同儕暴力和學生自我尊嚴這些方面都是需要努力的重點。
兒童教育權 • 兒童教育權和前述兩個息息相關,而且有重疊性。從資料中來看,家長對於兒童教育重視程度相當大,從「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普及情形」和「家長可參與兒童學校教育之程度」這兩個項目可以看出來,其分數都有超過3分;剩下未達到3分標準的,可以看出未來在城鄉教育資源分配、特殊兒童資源提供、兒童意見尊重這幾個方面,有待加強。
人民參與教育權 • 「人民參與教育權」主要在瞭解人民在教育決策、教育事務的參與及發言情形。從資料可以看出人民參與教育決策和教材選擇等權利方面皆屬偏低,只有在「家長位子女選校自由權的保障」方面才剛好等於3分標準,偏低現象直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