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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前言.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自民國 63 年 10 月 3 日發布以來,已經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在民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本規則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而訂定。 本規則第二條很清楚說明其訂定之宗旨在規範「」因此,一般工廠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設置標準,不得低於本規則所定之標準。. 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1.2 廠房結構. 廠房是用來保護機械設備、物料、及供給作業人員執行工作的場所。 廠房的設計,除了要考慮生產的需要,如: 更重要是要考慮. 設備的安裝. 物料的搬運. 生產程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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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前言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自民國63年10月3日發布以來,已經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在民國96年2月14日。 • 本規則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而訂定。 • 本規則第二條很清楚說明其訂定之宗旨在規範「」因此,一般工廠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設置標準,不得低於本規則所定之標準。 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1.2 廠房結構 • 廠房是用來保護機械設備、物料、及供給作業人員執行工作的場所。 • 廠房的設計,除了要考慮生產的需要,如: • 更重要是要考慮 設備的安裝 物料的搬運 生產程序的安排 作業人員工作的方便 安全設計是否 符合法令的標準 以保護人員及財產之安全。
1.3 通道 • 工廠內的通道,可能是物料搬運的途徑,也可能是人員工作活動的地方,因此通道的佈置,除了使物料搬運的距離最短之外,也要注意 以免人員通過時會發生跌倒、滑倒,或是在物料搬運時發生碰撞、跌落之危險。 安全設計
1.4 工作空間 • 適當的工作空間,不但對通風有重要的影響,而且能提高勞工的工作效率,降低意外的發生。 表11.1 高壓電接近界限距離
表11.2 低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表11.3 高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1.5 照明 良好的照明 • 工作場所有 • 才能使操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因為操作人員在明朗適度的光線下操作機械,或應用工具、材料,會更容易、正確及迅速。 • 工廠照明的情況,也會影響到廠房的應用。光線不好,工廠裡往往有許多陰暗的死角,這些地方大都不被人注意,因而成為髒亂雜物的堆積場所,不僅可利用的空間被佔,而且容易發生 災害 意外事故
1.6 通風及換氣 • 良好的通風及換氣,可避免職業病的發生。 表11.5 工作場所換氣標準
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27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1.4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本規則第306條第二項)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27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1.4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本規則第306條第二項)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本規則第305條) 5 3 1.7 溫度及濕度 【擇要說明】 • 溫度及濕度,對勞工的健康及工作效率有密切影響,「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以下規定: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7度以下,溫度在37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308條)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7度以下,溫度在37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308條) 7 【擇要說明】
1.8 物料搬運 【擇要說明】 • 在進行物料搬運時須注意下列原則,以達良好的搬運效果: • 良好之物料搬運,可達以下的效果: 安全原則 經濟原則 機械化原則 促進生產原則 增進工廠安全 促進生產效率 減少人員的疲勞 減低生產成本 可充分應用廠房
1.9 物料儲存 • 物料儲存,首重儲存空間的計畫與安排。 儲存空間的規劃,需要了解倉儲空間的寬度與高度,所需存放物料的數量和種類,所用料架的形狀、厚度,以及搬運工具的種類,所需的通道等因素來考慮。 存放的高度不宜太高,存放太高,對安全、光線及地板的負荷都有不良的影響。 空間的安排,除了要注意取存的搬運方便外,更需考慮火災的預防及倒塌所產生之危險。
一是 人體自高處墜落至低處造成傷亡,至於人員在平地跌倒傷亡者,亦可包含在內。 另一 類是 物體飛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當中除物體自高處掉落擊傷人體者外,物體自他處飛來或堆積之物倒塌傷人所造成之災害,亦可包含在內。 1.10 墜落、飛落災害之預防 墜落災害 • 在工作場所最常發生之災害,就是 • 墜落災害可分成兩類:
雇主對於火爐、煙囪、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本規則第169條)。雇主對於火爐、煙囪、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本規則第169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本規則第168條)。 2 1 1.11 火災之防止 【擇要說明】 • 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火災之防止有以下規定: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本規則第174條)。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本規則第174條)。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本規則第176條)。 4 6 【擇要說明】
(1) (2)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319條) 4 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男用廁所之便坑數,以同時作業男工每2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60人一個。 1.12 衛生及清潔設備 【擇要說明】 •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如下:
(3) (4) (5) (6) (7) 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便坑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男用廁所之便池數,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30人一個。 女用廁所之便坑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0人一個。 【擇要說明】
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8) (9) (10) (11) (12) (13) 廁所與便池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30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如僱有殘障者,應設置殘障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 【擇要說明】
(4) (1) (2) (3) (5)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規則第322條) 6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應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擇要說明】
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6) (7) (8) (9) (10) (11) (12)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工作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 【擇要說明】
1.13 安全衛生標示之設置 • 工廠內設置適當的安全衛生標示,可提醒作業人員注意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 • 有關工廠內安全衛生標示之設置,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4月29日最新修正公布之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禁止標示 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警告標示 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輻射等危險。 注意標示 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注意頭頂等。 1.13.1安全衛生標示之分類 • 本準則所稱之安全衛生標示,依其用途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防止危害告知用者,此包括:
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 2 1 3 • 第二類為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其包括:
1.13.2標示之圖形及設置規定 • 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標示之圖形如下: 圓形 用於禁止標示 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 用於警告標示 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 用於注意標示 正方形或長方形 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標示
(b)警告標示 (a)禁止標示 滅火器 高溫作業區 (c)注意標示 (d)一般說明或提示性標示 圖11.1 各類安全衛生標示範例
大小及位置應力求醒目,安裝必須穩妥。 材質應堅固耐久,所有尖角銳邊,應予適當處理,以免危險。 (1) (2) 標示視設置之久暫,分固定式及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1 • 此外,本準則對標示之設置規定如下:
直式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橫式者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文字依箭號方向。 (1) (2) 標示應力求簡明,以文字及圖案並用為主。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於辨識之字體。 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標示之顏色,應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9328Z1024) 安全用顏色通則使用之,其底色與外廓、文字或圖案之用色,應力求對照顯明,以便識別。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