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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票與債券. 2.1 證券之基本特性. 2.2 股票種類 . 2.3 共同基金. 2.4 指數股票式基金. 2.5 債券之特性及種類. 2.6 衍生性金融商品簡介. 2 . 1 證券之基本特性 . 市場性. (1) 流動性 (Liquidity) : 資產變現的速度與難易 程度,與買賣價差、交易費用有關。 (2) 價格連續 (Price Continuity) : 出價的投資人 為數眾多。 (3) 公平性 (Fairness) : 交易沒有歧視。. 2. 可分割性: 可將買賣單位切割成很小,總價低、便於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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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證券之基本特性 2.2 股票種類 2.3 共同基金 2.4 指數股票式基金 2.5 債券之特性及種類 2.6 衍生性金融商品簡介
2.1 證券之基本特性 • 市場性 (1) 流動性 (Liquidity):資產變現的速度與難易程度,與買賣價差、交易費用有關。 (2) 價格連續 (Price Continuity):出價的投資人為數眾多。 (3) 公平性 (Fairness):交易沒有歧視。 2. 可分割性:可將買賣單位切割成很小,總價低、便於流通。 3. 風險性:可能會有跌價損失。
2.2 股票 「帳面價值」與「市價」的差異: 股票每股淨值與市價差異示意圖
普通股之種類 (1) 記名 (Registered) 與無記名 (Bearer) (2) 面額或無面額 (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1981 年證管會要求上市公司股票面額為 10 元。 (3)等級區別 (Classified Stocks):目前臺灣的普通股並無等級區別。
例、[股票之分類] 1.西歐有不少公司將普通股區分為 A 股與B股兩種等級,投票權與配發股利權利不同。 2. 美國通用汽車公司 (GM) 區分旗下 Hughes 航空公司為 H 股、EDS 公司為 E 股,對 GM 沒有投票權。 3. 中國大陸的普通股區分為 A 股與 B 股。
2. 普通股之法定權利 (1)盈餘之分派權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2)剩餘財產分配權 (Residual Claims) (3)新股認購權 (Preemptive Rights) (4)股份任意轉讓權 (Transferring Rights) (5)表決權 (Voting Privileges) (6)查核權 (7)控告董事權
3. 特別股之種類 (1)參加(Participating)與否: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 額外股利的權力。 (2)累積(Cumulative)與否:當公司因營運不佳造成虧損而無法發放股利,未發放的股利具有累積性。 (3)可收回(Callable)與否:公司在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可以按約定價格買回。 (4)可贖回(Redeemable)與否:公司在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 特別股股東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買回。 (5)可轉換(Convertible)與否:公司約定在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選擇變為普通股股東。
4. 普通股及特別股之差異 「普通股」與「特別股」的差異包括「分盈餘配權」、「剩餘財產之分配權」、「表決權」及「新股認購權」等四項。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特別股」權利的優先狀況,因此,「特別股」可再區分為下列種類: (1) 優先股:在上述四項權利中,特別股皆先於普通股。 (2) 後配股:在上述四項權利中,特別股皆後於普通股。 (3) 混合股:在上述四項權利中,特別股一部份先於普通 股,一部份後於普通股。
2.3 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s)」亦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Security InvestmentTrust Funds)」。 1. 成立之組織型態 (1) 契約型基金 :投資人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間訂定信託契約,所配發的持分證明稱為「受益憑證」。 (2) 公司型基金:委託人以投資為目的而組織公司、發行股份,基金的投資人即為股東。 (3) 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人的身份為合夥人,到期可解散事業。
2. 開放式及封閉式基金 • 開放式基金 (Open-End Mutual Funds):投資人可隨時要求公司按「淨資產價值(Net Asset Value, NAV)」買回受益憑證。 • (2) 封閉式基金 (Closed-End Mutual Funds):發行金額與受益憑證單位數目為固定,投資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買回,買賣受益憑證必須在股票市場上進行。
◎「封閉式基金」價格波動相對比「開放式基金」大。◎「封閉式基金」價格波動相對比「開放式基金」大。 ◎「折價」的計算:折價 (溢價) 幅度= (基金市價-基金淨值)/基金淨值。 封閉型基金「折價」過高,可要求改為開放型。 ◎ 單位投資信託 (Unit Investment Trusts, UIT):具有到期日, 最短的只有數個月;基金發行人並不積極管理,多數的 UIT 為債券基金 (投資於免稅債券)。
3. 一般投資標的之基金 (1) 股票(成長)型基金:追求「資本利得」。 (2) 平衡型基金:同時以股票及債券為投資標的之基金。 (3) 債券(收益)型基金:以長期穩定利息收入為目標。 (4) 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於票券市場工具。 (5) 貴重金屬基金:投資標的為貴重金屬如黃金、白銀等。 (6) 不動產基金:投資於不動產的基金具有防止通貨膨脹的效果,如美國有許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 (7) 衍生性商品基金:投資標的為期貨、選擇權、認股權證等商品。
4. 特殊投資方式之基金 (1)指數基金:選擇股價指數的樣本作為投資標的。 (2)海外基金:投資於海外金融商品,可再區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單一國家基金 (Country Funds):限定投資於單一國家,例如日本基金、韓國基金。 國際型基金 (International Funds):可再區分為下列三類:1. 區域型基金:如星馬泰基金、大中華基金。2. 特定市場基金:如新興市場基金。3. 外國指數基金:如歐洲指數基金。 全球型基金 (Global Funds):投資於各國 (本國及外國) 的金融工具,以便於分散風險。
(3)避險基金:亦可稱為「對沖基金」,此種基金以積極方式進行投資,持有證券組合的多、空部位(長、短部位),降低證券價格波動對基金報酬率的影響,以追求基金的高獲利性 (絕對值)。 ◎索羅斯 (Soros) 操作的「量子基金」即為著名的「避險基金」,索羅斯 1997 年因放空東南亞國家貨幣,飽受批評。 ◎美國「避險基金」多為合夥事業,1996 年「全國證券市場改善法案」允許「避險基金」操作衍生性商品,但投資人不得超過 500 人,最低投資金額- 法人:$2,500 萬,個人:$500 萬。
(4)保本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保證在一定的期間內,投資人將保有本金的某個比例。(4)保本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保證在一定的期間內,投資人將保有本金的某個比例。 (5)雨傘型基金:投資人購買了 A 基金,可在特定期間、一定的次數內,依契約規定轉換為子基金 B。
5. 買賣基金之費用 「開放型基金」的主要費率: (1) 手續費:期初繳納為「前收費用(Front-end Loads)」。 (2) 管理費:「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經理人團隊的人事、行政及研究費用,從基金淨值中直接扣除。
(3)保管費:基金經理人平時只負責買賣證券,帳戶裏的現金與證券交 付其他金融機構保管,以免發生挪用之情事,因此,基金須支付「保管費」給金融機構,費用直接從基金淨值中直接扣。 (4)贖回費用(Redemption Fees):亦稱為「退出費(Exit fees)」或「後收費用 (Back-end Loads)」,係指投資人要求投信公司買回基金時,必須從退回的款項中扣除某個比率。
6. 基金評鑑 國際著名的基金評鑑機構: ◎ 英國的理柏 (Lipper) 公司,理柏係通訊服務權威路透社(Reuters) 的子公司。 ◎ Micropal 公司 (原為英國企業,後來被標準普爾公司購併) 及 Morningstar公司,以星號的多寡來分等;例如五顆星代表績效極佳、為同類型基金的前10% 的基金,而獲利若低於公債或國庫券利率,則不給星號。
2.4 指數股票式基金 1. 「指數股票式基金」之意義 「指數股票式基金 (ETF)」的發行人將所持有的證券委託給受託機構管理,以這些證券投資組合為擔保,以較小的單位出售給投資人,並於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
2. 「指數股票式基金」之起源及發展 ◎「指數股票式基金 (ETF)」源自「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的子公司 PDR於 1993 年推出的 SPDR (S&P 500 Depository Receipts,與英文「蜘蛛 (Spider) 」同音),SPDR 的持有證券組合為標準普爾 (S&P) 500 指數,讓投資人可以像股票交易一樣買賣指數。
◎摩根史坦利公司 1996 年推出「世界權益基準基金 (World Equity Benchmark Shares, WEBS)」(2000 年更名為 iShares MSCI),並陸續推出歐洲各國之 ETF。 ◎香港於 1999 年推出恒生指數的「盈富基金 (TraHK)」。 ◎著名的 ETF 發行機構:巴克萊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BGI) 多以「共同基金」的信託架構發行,道富環球 (State Street, SSgA) 則以「單位投資信託 (Unit Investment Trust, UIT)」的方式發行。
3. 臺灣之「指數股票式基金」 臺灣首檔 ETF 由寶來投信與道富環球 (SSgA) 發行,於 2003 年 6 月 30 日正式掛牌推出「臺灣 50 指數 ETF」。 「臺灣 50 指數 (ETF)」之交易規定
2.5 債券之特性及種類 1. 債券的基本風貌 (1) 面額 (Par Value):台灣:多為新台幣100,000元美國:多為美金1,000元。 (2) 發行日 (Issue Date):發行債券之日期。 (3) 到期日 (Maturity Date):償還債券持有人本金之日期。 (4) 票面利率 (Coupon Interest):一般票面利率為固定。 (5) 殖利率 (Yield to Maturity, YTM):債權人握有債券開始至到期日所賺到的利率。
2. 債券類型 • 政府公債 A.中央政府公債 B. 地方政府公債 • (2) 公司債 • (3) 金融債券 例、[金融債券之發行] 臺灣的「金融債券」多半是由交通銀行及土地銀行發行,最常見每張面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期限在 2 年以上,多由法人投資。 土地銀行 1998 年 5 月發行金額共 10 億元「金融債券」,但銷售狀況不佳,因此,在同年 8 月起增加以小面額 (50 萬、20 萬、10 萬元) 的方式發行,吸引小額投資人購買。
3. 債券種類 抵押債券 (Mortgage Bonds) 以公司資產作為抵押品所發行的債券。 擔保債券 (Guaranteed Bonds) 經由金融機構保證的公司債券,安全性較高。 信用債券 (Debenture) 公司以其信用所發行的長期債券。
例、信用債券之發行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於 1998 年 2 月首次發行公司債,相關資訊如下: 發行金額:為新台幣 40 億元,為期 5 年。 主辦承銷商:花旗證券擔任。 票面利率:當時一般債券為公債利率加碼 1.5~2%。 台積電信用良好,票面利率為公債利率加碼 1.25% (6.46% + 1.25% = 7.71%),每半年計息一次。
次順位公司債 (Subordinated Debenture) 「次順位公司債」亦稱「次級公司債」、「附屬公司債」,為長期信用債券,求償權次於其他種類債券。 例、次順位公司債券之發行 台灣合作金庫 1999 年 7 月發行 10 年期的「次順位公司債」,利率分為固定與機動 (浮動) 兩類: • 固定利率債券則以 6.15% 計算。 • 機動利率債券以合庫一年期定存利率加兩碼計算 (當時為 5.65% + 2×0.25% = 6.15%),每年調整一次。
可收回債券 (Callable Bonds) • 發行公司可以在某個時間後,在到期日前依約定的價格收回債券。 • 通常收回的價格高於債券的面額 (溢價收回)。 例、可收回債券 • 遠東紡織公司於1995 年發行為期 5 年的「擔保公司債」,發行滿 3 年後,公司有權向持有人買回債券,買回的利率上限為 9%。 • 當利率走低、債券價格上揚時,遠紡有權買回債券,再以低利發行新債券,便可節省融資成本。
可賣回債券 (Putable Bonds) 債券設定「提前清償條款」 ,持有人在一時間之後,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約定價格贖回債券。 例、〔可賣回公司債〕 • 統一公司 1996 年發行台灣第一個「可賣回公司債」,投資人可隨時要求公司提前贖回,為債券與「賣權 (Put Options)」的組合。 • 發行金額新台幣 15 億元,票面利率 5.275% (當時一般債券利率約為 6%)。 收益公司債 (Income Debenture) 有獲利才發放利息,風險高,必須支付較高的利息。
零息債券 (Zero-Coupon Bonds) 從發行到還本之間不發放利息,以折價方式出售。 垃圾債券 (Junk Bonds) 發生財務困難或以 LBOs 進行購併的公司所發行。 浮動利率債券 (Floating-Rate Bonds) 以浮動利率方式付息的債券。 物價指數連動債券 (Price-Indexed Bonds) 利率依物價指數調整或股價指數之債券。 「指數債券」在高通貨膨脹國家 (如巴西) 盛行。
指數債券 (Indexed Bonds) 例、股價指數連動債券 台灣茂矽公司 1998 年 12 月發行 3 年期的「指數連動債券」: • 票面利率以 6.8% 為基準,每三個月按當季股價加權指數調整,指數每漲 10 點、票面利率便加 0.01%。 • 利率不隨股價指數下跌而調降 (遞增不遞減),上限 9%。
實體資產債券 (Physical Asset Bonds) 以實體資產來支付本息,通常是發行公司的產品,例如黃金、石油、葡萄酒等,但債券流通性低。 例、石油債券 美國標準石油公司 (Standard Oil) 1986 年發行了一批「石油債券」,條件如下: 到期日之本金:$1,000 + (到期日油價 - 25) 170。 到期日油價上限:$40。 油價愈高對債權人愈有利,最高可領回 $3,550 。 抽獎債券 (Lottery Bonds) 由發行人定期抽出得獎債券號碼,依中獎之大小給予不同金額,作為利息費用。
本利分離債券(Separate Trading of Registered Interest and Principal Bonds, STRIPSBonds) 「本利分離債券」亦稱為「分割債券」,是指將本金與利息分開交易之債券。 「分割債券」是 1980 年代初由投資銀行發行,將債券本金交付信託,發行折價之零息憑證給投資人,而投資銀行則取得利息。 後來美國財政部自己發行了「本利分離債券」,由聯邦備制度的登錄系統進行結算與交割,搶走了大部分「本利分離債券」市場。
例、本利分離債券 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 (Salomon Brothers Inc.) 1984 年 8 月發行「美國政府證券應計證明(Certificates of Accrual on Treasury Securities, CATS)」 : 將政府債券本金折現後賣出。 記名出售給美國居民。 不記名出售給外國人,當外國人轉售給美國居民時, 必須轉換為記名式。 1,000 美元面額 30 年期的政府債券 (到期日2014 年 8 月 15 日),1984 年 8 月時以 595 美元折價發行,2009 年 8 月 15 日後公司可收回,有效利率 11.625%。 利息收入由信託人領取,至 2009 年 8 月 15 日有 53 億美元之收入。
可交換公司債 (Exchangeable Bonds) 投資人可在約定的期間之後,將債券按比率轉換為股票,但轉換標的為發行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之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關係企業的股票。 例、可交換債券 台灣遠東紡織公司 1996 年發行「可交換債券」,債權人在期滿時可將債券轉換為遠東百貨或裕民航運公司之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Convertible Bonds, CBs) 、海外可轉換債券 台灣宏碁電腦公司 1991 年 6 月 30 日於倫敦發行總額 4,500 萬美元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ECB)」 : • 面額:記名式面額 50 萬美元,無記名式面額 1 萬美元,票面利率 4%,為期 10 年。 • 提前清償條款 (Put Option Provision):發行滿 5 年後債權人可要求以面額的 121.037% 贖回。 • 轉換價格:新台幣 $20 。 到了 1996 年,宏碁的股價已攀升至新台幣 $60,持有人轉換後賣出,報酬率達 200% 左右,而這並未包括過去 5 年每年 4% 的利率。
附認購權證公司債 (Bonds with Warrants) 發行時附有公司股票的「認購權證 (Warrants)」,以吸引投資人購買債券 。 「認購權證」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期間之後,以約定價格購買發行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附認購權證債券示意圖
國際債券 歐洲債券 (Eurobonds):以外幣所發行的債券。 外國債券 (Foreign Bonds):外國人以當地國貨幣所發行的債券。 「外國債券」之俗稱: 美國 「洋基債券 (Yankee Bonds)」。 英國 「牛頭犬債券 (Bulldog Bonds)」。 荷蘭 「Rembrandt Bonds」。 西班牙 「鬥牛士債券 (Matador Bonds)」。 日本 「武士債券 (Samurai Bon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