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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法導論 • 資訊生產過程之資法 • 資訊使用過程之資訊法 • 資訊取得過程之資訊法 • 資訊傳播過程之資訊法 • 資訊處理過程之資訊法
資訊法導論 • 資料與資訊 • 電腦資料與電腦資訊 • 資訊的特徵 • 資訊經濟 • 資訊社會的危機 • 規範的需求 • 資訊法體系的建立 • 資訊生產過程中之法律 • 資訊使用過程中之法律 • 資訊取得過程中之法律 • 資訊傳播過程中之法律
資料與資訊 • 「資訊」一詞可說是資料與訊息的組合而成。 • 人類依賴資料來描述外在事物的狀態、特性與變化,並藉以傳遞、溝通彼此的觀念或想法。 • 因此,當人類企圖向外表達自己的觀念或想法時,就是在傳遞某種訊息。 • 而訊息必需依賴資料來呈現,也需仰賴人來解讀。 • 所以,無體的訊息與有形的資料成為不可分之關係,而可以合稱為「資訊」。
屬於人類思想創造的訊息(message)源於大腦,當必須向外表現與傳達時,首先被使用的表現工具便是語言。 • 除了存於大腦中的訊息必須向外表現,外在事物狀態、特性與變化的資訊(如自然變化)也需要保存與傳遞。 • 於是,人類發明了符號、文字,利用石頭、竹片與紙筆等為工具,不但能將思想對外表現,也能將思想固化(儲存)在有體媒介上,以進行傳遞與溝通。
資訊(information)即是指將內在訊息向外傳達的過程。資訊(information)即是指將內在訊息向外傳達的過程。 • 電腦發明後,原先由人類所進行的訊息處理與傳遞工作便由電腦代勞,由電腦處理資訊,又進一步由電腦產生資訊。 • 語言、符號、文字與電磁都可以算是傳達資訊之工具,也可被定義為資料。
歸納而言,資訊為觀念或事實之傳達過程,資料是用來呈現(表示)觀念或事實的有形素材。 • 資料是呈現資訊(或訊息)的材料。 • 資料包括有體物本身,以及有體物上之文字、圖畫或符號等。 • 不管是傳統上憑藉文字、圖畫,或者電腦運用上之程式碼等電腦資料,凡是呈現資訊之素材可被稱為資料。 • 傳統的資料,如文字、圖畫等記載於紙張等有體物上,由於屬於具備長、寬、高與持久性之實有個體,所以被認為有體性。 • 因此,在語言使用上,資訊是抽象層次的概念,所以不能將資訊與具體的有體物相類比。
資料與資訊的另一種區分方式是「經過處理的資料就是資訊」。資料與資訊的另一種區分方式是「經過處理的資料就是資訊」。 • 舉例而言,在路上要求填寫或回答問卷方式,或利用監視工具蒐集到一些個人資料,但經過處理與分析後,就得到與個人有關的資訊。 • 知識是從資訊中所得到的進一步內容。 • 網路與數位技術使得資料數位化 • 電腦資料處理功能能輔助人們製造資訊,使得人們易於取得資訊。 • 但如何將無窮盡的資訊轉化成知識,則有賴人類自己之知識追尋。
電腦資料與電腦資訊 • 人類獲取資訊方式 • 過去以感官為基礎的直接理解 • 現在必須仰賴電腦處理的間接理解 • 資訊:紙本格式的傳統資訊與電子格式的電腦資訊 • 電腦資料之存在並不固定,在電腦內部處理中或通訊網路所傳輸資料其實只是一連串0與1的訊號。 • 這種0與1的電流訊號雖然有賴線路傳輸,但本身卻是沒有顏色、尺寸或重量。 • 當電腦資料被儲存到資料載體時,亦必須依賴電腦處理始能展示出電腦資料之資訊內容。 • 因此,電腦資料被認為具有無體性質。
電腦資料:是指供電腦處理或由電腦產生之資料。電腦資料:是指供電腦處理或由電腦產生之資料。 • 此種資料型態是數位格式(以0與1的訊號代表被傳送的資訊)被儲存、重製與傳送,因此,也可稱為「數位資料」。 • 電腦資訊:顧名思義,就可以瞭解到它是與電腦資料有關之資訊。 • 資訊是溝通過程,亦即,與資料接觸後產生之思維過程。所以,資訊是無體,只有資料是可見的。 • 資料不管是紙本型態或電磁紀錄型態,都是可見的,所具有差別僅在直接可見與間接可見。
資訊的特徵 • 資訊的產生是人類心智活動的成果 • 產生資訊的資訊工作可由人腦完成,也可設計電腦程式,讓機器做出資訊。 • 工業革命之自動化是以機器代替人從事體力工作。 • 但資訊化是讓機器承擔人類的資訊工作,讓人類不必重複單調乏味的工作。 • 例如,計程車公司可以設計程式,依踩剎車的頻率,搜集與分析交通壅塞狀況,以及依雨刷動作的頻率搜集與分析天候資訊。
有價性--資訊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經濟實體是因為它的生產要花費成本,又因為別人願意花錢買它。 • 多樣性--資訊本身隨著資訊載體與表現方式之不同,使得資訊型態呈現多樣性。 • 資訊不具備有體物之獨佔性使用與可移轉性等特質,而且由於無體性,因而具有共享性可同時供許多人使用,價值不因擴散而消滅,也可以無限增長,也不會有消耗問題。
資訊經濟 • 對個人而言,有了更多資訊能夠在有限的生命中做更多的事,也會更瞭解自己與整個生命。 • 以知識經濟為主的「新經濟」時代,「知識」已然成為新關鍵生產資源,「服務經濟」取代「製造經濟」。 • 知識經濟也可稱為資訊經濟。不必依賴煤、鐵、石油等有形資源,只依賴知識內涵的科技創新,就可以促進經濟。 • 現代社會已由以物品為主之經濟轉而以資訊與服務為主之經濟,資訊本身已成為財物、服務以外第三種交易客體之商品。
美國約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出口是仰賴智慧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對美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所做出的貢獻超過百分之五 • 它所創造的國際收入超過農業、汽車工業和汽車零件業、航空工業。 • 它所創造的高薪就業機會超過其它所有經濟部門的三倍。 • 它的增長速度是其它經濟部門的兩倍多。
資訊社會危機 • 電腦與通信技術之進步與結合,帶動資訊科技之發展,改變人類生活方式。 • 人類社會已由蒸汽動力所引導的工業社會逐漸轉型至以資訊科技為主的資訊社會。 • 資訊科技使得資訊易於收集、組織、傳播與利用,但也造成資訊秩序混亂 • 政府控制與操縱資訊,人民隱私權受到威脅。 • 誤導性與有害性資訊氾濫,許多價值可能受到危害或重大影響。 • 除了隱私權之顧慮,資訊社會是否使人與人之間變得更加信任?使貧富差距往理想方面發展?
規範的需求 • 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或「全球資訊基礎建設GII」是指,由網路、資訊服務業者、電話服務與數位式電視廣播所組成,利用資訊通訊設備來完全國家或全球性資訊服務,以促進全國或全世界整體生活。 • 資訊基礎建設包含了資訊通道、資訊內容與資訊處理三要素,組成「資訊高速公路」。
網路與人類關係越來越密切,人類生活可以被切割為物質空間與數位空間(資訊空間),但這兩個空間是密切互動,幾乎無法切割。網路與人類關係越來越密切,人類生活可以被切割為物質空間與數位空間(資訊空間),但這兩個空間是密切互動,幾乎無法切割。 • 資訊時代或網路時代所改變者通常只是人類活動的「形式」而非「本質」 • 資訊時代仍承襲過去社會的特質,資訊社會與過去社會不存在斷裂與分離。 • 只要網路空間或資訊高速公路上之活動是人類所進行的活動,而當中又有權利侵害等情形發生,就有規範的需求。 • 只是,實體世界的法律規範是否可以延伸至網路空間?
規範的形式:法律、社會規範、市場與建築機制本身。規範的形式:法律、社會規範、市場與建築機制本身。 • 法律是要求人們遵守一定行為方式,違反者施以制裁。 • 社會規範是尊守由社會所產生的習慣。 • 市場可以隨時提醒人們不要忘記供給與需求。 • 事物本身要求人們遵守事物的本身性質與由此產生的限制。 • 政府可以使用這四種之任何一種,或選擇任何四種而結合。 • 如果採取第四種,就是由網路上無所不在的軟體程式碼來作為網路的基本規範。設定在軟體與硬體內之程式碼雖然不是法律,但與法律一樣能限制自由或讓自由能實現,作為人類行為規範。 • 人類自由的限制可能來自法律,也可能來自網路上的程式碼。 • 是程式的運作使得我們可以在網路上進行金融交易、商業往來或互通訊息。因此,除了法律外,程式碼更決定了網路的型態。而網路型態也決定了人類的生活型態。
鑑於社會資訊化發展,透過制定新法或修訂原來法律,法律已經緊隨在人們的腳步之後進入資訊時代與網路空間。鑑於社會資訊化發展,透過制定新法或修訂原來法律,法律已經緊隨在人們的腳步之後進入資訊時代與網路空間。 • 資料庫擷取與處理、通訊協定、加密技術、資料壓縮、電子銷售系統等,都可能受到專利法之保護。 • 網路上流通的資訊,不論是文字、音樂、照片、圖片、動畫、美術作品、電腦遊戲軟體等,只要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所獨立創作的著作,都可能是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 在BBS與網路留言版,或是使用電子郵件的下載與上傳行為,由於涉及著作的重製或散佈,都可能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 許多新制定的法律已經使用了「電子文件」、「電磁紀錄」、「電腦系統」與「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等用語,明確表示管制網路空間活動立場。 • 儘管如此,鑑於規範對象是正在發展的動態本質,所謂的資訊法律如何運作,儘管永遠無法定型,但相當長的時間發展後才能逐漸成型。
資訊法體系的建立 • 資訊法所包含範圍包括,資訊生產、資訊取得、流通(傳播通訊)與使用等過程中所衍生之重要議題與衍生之法律問題。 • 舉例 • 甲寫了一封信給乙表示:「如果你不支付多少錢,我將把那一天我看到你在凌晨2點鐘從某女明星家中走出來之事公開。」 • 資訊是以合法方式取得、如果洩漏與公開是合法、將知道某事通知他人也是合法,但要求金錢以交換沈默則是違法。 • 另一案例,有人進入某音樂零售連鎖店的網站,盜拷三十萬名顧客的信用卡資料,然後以此向商家要脅一定數額的金錢。 • 在此種情形,資訊取得是不合法,資訊之使用也是不合法。 • 資訊社會中所發生的新的問題,有些問題已有法律作為規範,但有些仍是無法規範狀態。例如,網路上他人著作之使用型態(如,點對點連結檔案傳輸技術)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資訊生產過程中之法律 • 資訊是人類擴充思想與增加個人能力以達成目標的一種工具。 • 愈來愈完備的法律來承認資訊上之財產上利益,並允許以資訊為客體來進行契約交易,或者,利用侵權行為法或行政罰、刑罰等手段來保障資訊權利人在資訊上之利益。 • 智慧財產權法賦予某些形式資訊財產權。 • 商標法賦予象徵性資訊商標權--識別性資訊 • 專利法賦予科學性資訊專利權--技術性資訊 • 著作權法則賦予表現型資訊著作權--文化、藝術、科學性資訊。 • 商業上秘密性資訊-營業秘密法
資訊使用過程中之資訊法 • 網路與數位科技使得資訊取得十分便利。資訊的易取也造成資訊的濫用。 • 不當使用行為通常會有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 個人資訊之冒用身份行為--個人資訊之不當使用可能涉及刑法上之詐欺罪、偽造為文書罪等。 • 資訊的不當使用也會出現在資訊的擁有者身上 • 例如,專利權人濫用手上專利權,濫行提起侵權訴訟,作為不正當競爭手段。
資訊的取得過程中之資訊法 • 資訊對生活品質提升與基本需求滿足極為重要,然而一旦資訊被以高價出售,使一般人難以取得,將會發生資訊歧視現象,如天氣資訊等。 • 儘管電腦網路傳佈速度驚人,但其傳佈過程卻並非雨露均霑式的普及與公平,而是會隨相關因素有所差異,以致形成所謂的「數位落差」 • 數位落差是擁有電腦與使用網路者,及無法使用網路與新科技者之間的差異,一般將之區分為資訊擁有者及資訊欠缺者,而連線與否則決定了人們所處的空間及社會地位。 • 網路上行為確實造成傷害,網路活動的適度規範應屬必要。例如,由於網路架構之不安全性,個人資料可以輕易被取得與濫用--這些行為必須受到隱私權規範。
公共資訊--在公共場合接觸得到的資訊,就是公共資訊。 • 唯有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資訊,例如,概念、新聞、歷史、事實等本不能授予著作權之各類公共資訊 • 或者已經過了保護期限的智慧財產權資訊。 • 公共資訊就是指政府所製作的、蒐集、編輯與維護的資訊。凡是被政府使用與保存的資訊,無論以何種形式呈現,都是公共資訊。 • 公共資訊為人民所擁有,經信託交給政府持用,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則應無限制的供給人民使用。
資訊傳播過程中之資訊法 • 有害性資訊之管制 • 在民主社會,任何人都可以發表想法,此即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之價值在促進資訊交流,使國民能夠吸收資訊,形成意見,進而實現自我。 • 在網路時代,人民的言論自由獲得更大實現,網路上言論之管制問題也隨之而生。 • 言論是否有價值,應由言論市場決定。但法律也設有一定界線來限制言論自由。 • 網際網路現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許多通信與溝通活動都在此進行。網路內資訊流通有些是有害資訊,如,色情、媒介色情、妨害名譽、煽惑他人犯罪、詐欺性資訊、恐嚇性資訊、病毒性資訊與垃圾性資訊等。 •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資訊規範 • 公平交易法中所規範各種類型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商業資訊傳播 • 網路上之交易是利用電腦與資訊技術等電子工具,故被稱為「電子交易」或「電子商務」。 • 網路上的交易的優點在於運用資訊科技簡化了商業流程,但缺點是,此種電子式交易並不像一般面對面的交易方式,若沒有適當的機制來輔助,交易雙方無法辨識對方的真實身份,也連帶無法確認交易資訊是否完整與正確。 • 為了建立可信賴的網路交易環境,確保商業資訊在網路傳輸過程中,不受攔截、窺視、偽造或竊取,唯有運用加密技術限定撰寫訊息與讀寫訊息兩方始能解密,才能保障在網路環境中流通的商業資訊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 2000年1月制定「電子簽章法」--來解決電子交易中使用的資料是否真確、完整、不能更改和受到保密等基本問題,消除人民對電子交易的法律效力問題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