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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檔 案 應 用 法 令 宣 導 簡 報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檔 案 應 用 法 令 宣 導 簡 報. 96/02/27. 檔案應用方式:. 民眾部份: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機關部份: 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檔案申請閱覽作業流程. 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 結  案 (檔案歸還). 本所收文. 申請人依規定繳款. 業務單位審核. 否. 影印資料. 不同意. 陳  核. 補 正 通 知 申 請 人 . 同意. 駁 回 通 知 申 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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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檔 案 應 用 法 令 宣 導 簡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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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檔 案 應 用 法 令 宣 導簡 報 96/02/27

  2. 檔案應用方式: • 民眾部份: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機關部份: 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

  3.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檔案申請閱覽作業流程 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 結  案 (檔案歸還) 本所收文 申請人依規定繳款 業務單位審核 否 影印資料 不同意 陳  核 補 正 通 知 申 請 人  同意 駁 回 通 知 申 請 人  是否影印資料 通知申請人閱覽檔案 是否來閱覽檔案 否 業務單位陪同閱覽檔案 是

  4.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事項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或郵寄通 訊為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本項申請閱覽流程如流程圖) 三、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七、十八條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如依法令 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身分證明 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 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 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水或墨汁。 九、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 得繼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後,終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行為,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檔案之行為者。 (三)有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者。 十、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得準用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 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拾元。 十一、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5.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一) 檔案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新台臺幣計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紙張複製輸出如 為彩色複印,以 左列黑白複製收 費標準五倍計價。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圖像 翻拍 圖像原件翻拍 以未有現成圖 像電子檔者為 限。 3X5吋 每張八十元 4X6吋 每張一百元 5X7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吋 每張九百元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五十元 圖像電子檔 電腦相紙 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一百元

  6.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二) 檔案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新台臺幣計價) 備 註 微縮片 影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元 A3尺寸 每張五元 16mm捲片複製 重氮片 每捲四百元 銀鹽片 每捲八百元 35mm捲片複製 重氮片 每捲七百五十元 銀鹽片 每捲一千五百元 單片複製 重氮片 每片五十元 銀鹽片 每片一百五十元 氣泡片 每片三十元 電子檔 電腦相紙 列印輸出 A3(含) 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彩色 輸出複印,以黑 白收費標準五倍 計價) 電子檔指一般檔 案文件經電子方 式儲存者,與前 述圖像電子檔專 指圖像資料經電 子儲存者有別。

  7.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三) 檔案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新台臺幣計價) 備 註 錄音帶 拷貝 每卷九十元 錄音帶複製各 項計價標準不 含空白帶本身 之費用。 30分鐘帶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91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 拷貝 錄影帶複製各 項計價標準不 含空白帶本身 之費用。 30分鐘帶 每卷一百元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90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8. 您可以經由本所網站下載區下載: • 檔案申請閱覽作業流程 • 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檔管應用填寫範例暨申請書 • 本所網址 • http://www.bade.gov.tw

  9. 檔案應用 (線上調閱) 於檔案閱覽處建置調閱歷年檔案之電 腦,透過線上調閱公文檔案影像檔, 節省人工調閱及申請調案者等待之時 間,亦可避免檔案損壞。

  10. 檔案管理主要適用之法令: • 電子簽章法及其施行細則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 •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11. 受理申請案件審查之時限: • 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 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

  12. 檔案提供閱覽方式: •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一部分有應限 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 原則」。 • 受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 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 請人。

  13. 檔案管理局: 總 機: (02)2513-1888 傳 真: (02)2512-3508 機關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10號 電子信箱: archives@archives.gov.tw 桃園縣政府行政局檔案課: 總 機: (03)3322101 傳 真: (03)3344583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縣府路1號 電子信箱:tyhg1105@mail.tycg.gov.tw 本所檔案管理單位: 總 機: (03)3667478 傳 真: (03)3671127 機關地址:334桃園縣八德市重慶街146號 網址:http:// www.bade.gov.tw

  14. 簡報完畢 如您有任何意見或指教歡迎您透過本所網站之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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