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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 第三節 憲法增修.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 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 主權在民 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 均權制度 ,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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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第三節 憲法增修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 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圖:http://www.archives.gov.tw/UserFiles/Image/LOHAS/lohas06-hito01.JPG
五權憲法 立法院 選舉權 縣治行使直接民權 司法院 罷免權 國民大會 政 府 行政院 省治 創制權 〈政權〉 〈治權〉 考試院 複決權 監察院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 通過臨時條款會議 圖:http://va-enable.archives.gov.tw/chinese/pic/03_02_03_008.jpg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蔣中正擔任第三任總統
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 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並在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 為表示慎重,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圖:http://web.drnh.gov.tw/%A7%F5%B5n%BD%F7/history/history_photo/history_photo_6_5.jpg
第三節 憲法增修 第一次 憲法增修條文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 增修背景: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10條(1〜10)重點如下: 一、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的方式(第1〜6條)。 二、授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第7條)。 三、限制動員戡亂時期法律之適用期間(第8條)。 四、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第9條)。 五、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特別規定 (第10條)。
第二次 憲法增修條文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增修背景:第一屆資深民代退職,由國民黨主導修憲,以調整政府體制。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8條(11〜18)重點如下: 一、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包括國民大會人事同意權、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人民直選、總統副總統罷免規定,司法院、考試、監察院人事任命與職權 (第11〜16條)。 第一屆國代退職 http://www7.www.gov.tw/twsix/images/6-09-237-1L.jpg
二、地方制度法制化:省縣地方自治以法律定之二、地方制度法制化:省縣地方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17條)。 三、新增基本國策及人民權益:包括獎勵科技發展、環境及生態保護並重、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婦女、殘障者、原住民、金門地區人民及僑民之各種權益(第18條)。
第三次 憲法增修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 增修背景:明確律定總統選舉與罷免方式,並以法律限制民代對待遇的自肥現象。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10條(1〜10)重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 二、總統發布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第九屆總統為第一位民選總統 http://www.gio.gov.tw/elect2008/photos/02b/a02.jpg
三、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彈劾規定。 四、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第7條)。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次 憲法增修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增修背景: 當時執政黨國民黨在立院的席次僅能勉強過半,提名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恐在野黨抗爭,難以過關; 因此,執政黨希望修法將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再者,當時省長宋楚瑜功高震主,因此亦有凍省之議。 台灣省政府 圖:維基百科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10條(1〜10)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得被動宣告解散立法院(第2條第4項)。 三、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由監察院轉屬立法院 (第2條第7項)。 四、立法院倒閣權(第2條第2項第3款)。 五、精省:省虛級化(第9條)。
第五次 憲法增修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增修背景:國民大會進行國會改革修憲。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10條(1〜10)重點如下: 第1條至第4條均為國大及立委任期、名額及產生方式。 其中第1條第3項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而於第4條第3項規定「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從而第三屆國代任期延兩年又四十一天,引發自肥的爭議。大法官499號解釋認為第1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違憲。
第六次 憲法增修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增修背景:大法官499號解釋文謂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違憲。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10條(1〜11)重點如下: 一、國民大會代表轉型為任務行國代。 二、立法院有對總統、副總統提出罷免案之權。 有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權。 圖:http://blog.roodo.com/walis0822/d47ca367.jpg
第七次 憲法增修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增修背景: 民進黨執政期間由於「朝小野大」,重大政策屢屢無法推動,執政黨與在野黨相互推卸責任,政黨惡鬥,促使輿論希望從憲法層面解決當時政治亂象。 增修重點: 一、立法委員席次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席。 二、立法委員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 三、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四、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五、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