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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 破产制度的特征 二、 破产界限 三、 破产开始的效力 四、 债权人会议 五、 和解与整顿制度 六、 破产财产 七、 破产债权 八、 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与撤消权 九、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制度的特征. 1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将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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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制度的特征 二、破产界限 三、破产开始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和解与整顿制度 六、破产财产 七、破产债权 八、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与撤消权 九、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制度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将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 2.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破产界限 • 1、破产界限的实质及其要点 • 2.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l)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破产开始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 3.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4.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会议 •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3.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和解与整顿制度 • 1.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 • 2.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3.整顿的终结
破产财产 (l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 (4)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5)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视为破产财产; (7)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按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破产债权 (l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失赔偿额(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5)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6)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代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8)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撒销权 • 1.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 2.抵销权 (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 3.撤销权 • 4.别除权
撤销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 (l)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以上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别除权 (l)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担物属于破产财产,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3)如果破产企业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4)如果破产企业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破产企业的担保责任免除,担保物计人破产财产。(5)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l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