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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制度 與 日本 的 刑事司法 ー 以 公判審理 之應有方向為 中心ー. 東京大学 大澤 裕. 1 序言. ○ 關於裁判員參與 刑事 審 判 的 法律(裁判員法) 2004 年 5 月 21 日成立/ 2009 年 5 月 21 日施行 ( 迄至 2011 年 12 月末) ○裁判員制度 的宗旨 ・ 功 能 ・裁判員法 第 1条: 「 增進國民對於 司法 的 理解 、提升其 信頼」 ・公判審理 的 変化. 2 目前為止的 日本刑事 審 判 ー 所謂的 「精密司法」ー. ○「 充分地偵 査 與 慎重 地 起訴」/「詳密 地 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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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制度與日本的刑事司法ー以公判審理之應有方向為中心ー裁判員制度與日本的刑事司法ー以公判審理之應有方向為中心ー 東京大学 大澤 裕
1 序言 ○關於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的法律(裁判員法) 2004年5月21日成立/2009年5月21日施行 (迄至2011年12月末) ○裁判員制度的宗旨・功能 ・裁判員法第1条: 「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提升其信頼」 ・公判審理的変化
2 目前為止的日本刑事審判ー所謂的「精密司法」ー2 目前為止的日本刑事審判ー所謂的「精密司法」ー ○「充分地偵査與慎重地起訴」/「詳密地審理・判決」 詳密地審理・判決(←法官的責任感・勤奮) ・犯罪與犯人性 ・犯行的動機・緣由・背景事情・情状 大量使用書面 開庭間隔 厳格地篩選起訴事件 ・起訴基準=高度的犯罪嫌疑 ・緩起訴裁量(刑訴法248条) 充分地偵査
2 目前為止的日本刑事審判ー所謂的「精密司法」ー2 目前為止的日本刑事審判ー所謂的「精密司法」ー ○大量使用供述筆錄等書面→在審判期日之外詳讀 ①不爭執的事実:同意書面(刑訴法326条) *調查方式為告以要旨(規則203条の2) ②有爭執的事實:証人詰問 ・與審判中不符的供述與偵訊筆錄 (刑訴法321条1項2号後段) ・証人詰問的審判筆錄製作 ○開庭間隔(每月1~2次開庭) ・審判筆錄的利用 ・律師的業務形態:個人式経営/以接受民事事件委任為主
3 裁判員審判與公判審理 ○裁判員審判 ・有必要讓裁判員進行主体性・実質性的參與 ・易於理解、減少負担的公判審理 在公判庭直接形成心証:「眼見耳聞即可理解的審理」 ←裁判員在審判期日之外詳讀書面精読不合於現實 詳盡程度的反省 ・公訴事実與重要的間接事実 ・重要的量刑事実 藉由連日開庭達成 集中審理 以争点為中心的審理
3 裁判員裁判與公判審理 ○争点的明確化 公判前整理程序 検察官 ・提示待證事實 ・聲請調查證據 ○検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的開示 ○類型性証拠的開示 為了判斷検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的証明力,重要的、一定類型的証拠 被告人・辯護人 ・表示對於檢方聲請調查証據 的意見 ・提出主張/待證事實 ・聲請調查證據 ○被告方聲請調查證據的開示 検察官 ・表示對於辯方聲請調查證據的意見 ○與争点有關證據的開示 與被告方主張有関連的証拠
3 裁判員裁判與公判審理 争点明確化的障礙=検察官與被告準備上的落差 ○起訴之後才選任弁護人=這時才開始準備防禦 *沒有偵查中被告指定弁護制度 ○第1次審判期日前証拠開示制度不完備 *只有検察官聲請之調查証拠才需開示(刑訴法299条) *検察官持有之証拠是否開示乃取決於検察官的裁量 2004年刑事訴訟法改正 在公判前整理程序中 擴充、整備証拠開示制度 *類型性証拠 *與争点有関之証拠 偵查中被告指定弁護制度的整備 *提早進行防御準備 *防御的一貫性
3 裁判員裁判與公判審理 ○有爭執事実的証拠調查 ・証人詰問・被告人訊問→以争点為中心的詰問、訊問 ○無爭執事実的証拠調查 ・證據能力無爭執的審判外供述(筆錄)→朗讀全文/告以要旨 *準備適於朗讀的書面 検察官製作「簡要版」筆錄 抄本化/「綜合報告書」化 ・積極利用人的証據方法 *先進行被告訊問 *請勘驗筆錄、現場勘查報告的製作者來說明
3 裁判員裁判與公判審理 ○藉由連日開庭達成集中審理
4 變化的意義 ○現行日本刑事訴訟法 1949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訴状一本主義、傳聞法則→切斷偵查與審理 ・審判的當事人主義化 ・「公判中心主義」 ○目前為止的日本刑事審判 ・被批判為「筆錄審判」「審判空洞化」 ○裁判員裁判 ・審判活性化/作為認定事實場所的審判期日
4 變化的意義 擔任過裁判員民眾的評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