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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 醫院說明會

100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 醫院說明會. 2010.11.26. 大綱. 100 年度認證作業程序重點說明 100 年度認證基準評核重點說明 臨時動議. 申請資格. 至少需同時符合下列第一、二點條件: 一 、 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二 、 96 年(含)以後之任一年度 新診斷癌症個案數達 500 例以上之醫院。 三 、 醫院評鑑採院區 合併評鑑 者,癌症診療品質認證 亦須採院區合併申請認證 ,並由主要癌症治療院區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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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 醫院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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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0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醫院說明會 2010.11.26

  2. 大綱 100年度認證作業程序重點說明 100年度認證基準評核重點說明 臨時動議

  3. 申請資格 至少需同時符合下列第一、二點條件: 一、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二、96年(含)以後之任一年度新診斷癌症個案數達500例以上之醫院。 三、醫院評鑑採院區合併評鑑者,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亦須採院區合併申請認證,並由主要癌症治療院區提出申請。

  4. 申請程序 100年3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下午五點前,填妥「癌症診療品質認證申請表」一份及「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自評書」一份並燒錄成光碟後,寄達健康局所委託之機構,以完成報名之申請。 請於前述期限內至「癌症診療品質認證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pfp.bhp.doh.gov.tw)完成自評書線上填寫作業,如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4月8日前完成補件。

  5. 醫療機構 • 認證行政流程 申請認證 自評核結果核定年度後第二年起 可重新提出申請 補件 不及補件或 補件未通過 認證資格 審查 不符合 不予評核未通過 自評核結果核定年度後 第二年起 可重新提出申請 符合 自評書資料審查 實地認證 有條件通過 複評 發給認證結果及建議事項 不通過 不 通 過 通過 於國民健康局網頁公布 評核結果 合格證明 5

  6. 實地認證程序 6

  7. 病歷抽審-變更 • 部分基準除書面資料審閱外,尚需輔以病歷內容查核。病歷抽審包含二部份: 1.事前抽審:由受委託機構於認證當天上午 9:00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醫院選取之個案資料,請醫院於收到通知後2小時內備妥病歷並置於認證現場。 2.隨機抽審:認證委員保有當日隨機調閱住院、門診或經多專科團隊會議討論個案病歷之權利,但加抽病歷以不超過應抽審病歷數之50%為原則。

  8. 認證自評書-以100年為例

  9. 認證基準評量項目

  10. 認證等級評定-1

  11. 認證等級評定-2 • 各章任一必要項目(必)評分未達B者,則認證等級不得為通過。 • 必要項目:1.2,2.4,3.2,3.3.3,3.5,3.6.2,3.6.3,3.10,4.1,5.1

  12. 認證任務分組

  13. 基準評核重點說明

  14. 資料審閱 首次申請認證醫院之資料審閱區間為99年至100年認證前2個月。 非首次申請認證醫院,其資料審閱區間為上一次認證結果核定年度至100年認證前2個月,但基準項次1.4,2.2.2,3.3.4,3.7.2,3.8,3.9,4.5,5.1,5.2之資料審閱區間為99年至100年認證前2個月。

  15. 第一章 癌症診療品質相關單位之設置與運作

  16. 重點Q & A 摘錄-1 • Q:請說明委員會醫師及非醫師成員之年度 平均整體出席率之計算方式? • A:會議參與人數未過半數即視為無效會議 。舉例說明,某院癌委會成員為醫師成員10人,非醫師成員6人,且每3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但99年召開六次會議,出席情形如下:

  17. 重點Q & A 摘錄-2

  18. 32

  19. 第二章  癌症登記資料庫之 管理與運作

  20. 第二章補充說明 自98年1月1日起新診斷癌症之癌症登記長表申報已由6癌擴大至大腸直腸癌(C18-C21)、肝癌(C22)、肺癌(C33-C34)、乳癌(C50)、子宮頸癌(C53)、子宮體癌(C54)、子宮未明示部位(C55)、卵巢癌(C56)、口腔癌(含口咽及下咽等)(C00 - C06;C09 - C10;C12 - C14 )、主唾液腺癌症(C07-C08)、鼻咽癌(C11)、食道癌(C15)、胃癌(C16)、攝護腺癌(C61)、膀胱癌(C67)、血液腫瘤(M-code9590-9992),上述癌症均須依癌症登記長表規定申報,申報資料如不符規定,除基準2.1外,第二章其餘項次評分均為D。 承上,如醫院屬首次申請認證,其於申請認證前二年之新診斷癌症個案,應依上述規定申報長表,如未依此辦理,除基準2.1外,第二章其餘項次評分均為D。(例如:某院100年首次申請認證,則該院於98年1月1日起之新診斷癌症個案應依規定申報長表。)

  21. 2.3重點Q & A 摘錄 • Q:醫院已有癌症診療資料庫並具管理辦法,且其範圍涵蓋多於癌症登記資料庫,是否仍需重新設立癌症登記資料庫管理辦法? • A:如該癌症診療資料庫管理辦法內容已涵蓋基準要求,則不需重新設立癌症登記資料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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