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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介绍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二〇一三十一月 四川. 目 录 全国危险废物管理总体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框架结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重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重点. 一、全国危险废物总体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2011 年 度: 全国 省级以上 重点源数量 约 12000 个 ; 危险废物 产生总量 近 3500 万吨。. 全国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行业. 数据来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 ( 2007 年).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2011 年 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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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二〇一三十一月 四川

  2. 目 录 • 全国危险废物管理总体情况 • 危险废物管理框架结构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重点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重点

  3. 一、全国危险废物总体情况

  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2011年度: • 全国省级以上重点源数量约12000个; • 危险废物产生总量近3500万吨。

  5. 全国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行业 数据来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 (2007年)

  6.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2011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 内部利用处置约2200万吨,约占总量的63%; • 委外利用处置约870万吨,约占总量的25%; • 贮存约900万吨,约占总量的26%。

  7.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内部利用处置方式: • 回收再生酸或碱(R6)占45.1%; •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5)占11.1%; • 物理化学处理(D9)占9.4%; •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4)占8.6%; • 其他(R15)占5.8%; • 焚烧(D10)占5%。

  8.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内部利用处置的主要省份包括:山东、湖南、宁夏、四川、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青海、江苏,均超过50万吨。

  9.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颁发许可证1700份。其中: • 环保部颁发16份; • 省级环保部门颁发1375份; • 市级环保部门颁发278份; • 县级环保部门颁发31份。

  1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 2012年度: • 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规模约3300万吨/年,比2011年度提高约20%。 • 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超过1250万吨,比2011年度提高约25%。 • 负荷率约38%,与2011年基本持平。

  1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 2012年度实际利用处置情况: • 利用量接近815万吨; • 处置量超过430万吨(含近53万吨医疗废物)。

  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 2012年度焚烧和填埋情况: • 年焚烧规模约92万吨,实际焚烧量约60万吨,负荷率约60%。 • 年填埋规模约97万吨,实际填埋量约54万吨,负荷率约50%。

  13. 2006-2012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1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2012年危险废物实际经营规模利用处置比例

  15. 危险废物出口情况 • 危险废物出口的省份:山东、福建、安徽、上海、江苏、广东等; • 我国的危险废物出口主要至德国、新加坡、韩国、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发达国家; • 出口的危险废物包括电镀污泥、废弃的印刷线路板及其边角料、废剥离液、电池等; • 2012年度共核准出口危险废物3200余吨。

  16.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 • 目标:推动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达到95%。

  17.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 2012年度,全国共抽查1547家单位,抽查合格率为69.4%;比2011年度提高5.7个百分点。其中: • 抽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224家,合格率69.2%; • 抽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23家,合格率70.1%。

  18.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

  19.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生单位:无环评和验收;未申报登记;联单不规范;未开展培训。 经营单位:联单不规范;未按要求开展监测;未定期进行演练;经营情况记录不合格。

  20.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 • 考核结果的应用: • 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 • 通报批评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取消该地区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 对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1. 二、危险废物管理框架结构

  22. 法律法规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1997年修订)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

  23. 部门规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4. 国家目录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

  25. 国家标准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5) •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5) •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 •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

  26. 国家规划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发【2004】16号,2004年1月19日) •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环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8日)

  27. 主要规范性文件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55号)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65号) •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 •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

  28. 国际公约与地方法规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 • 上海、天津、浙江、广东、吉林、江苏、河南等省份已有地方法规。

  29. “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30. “两高”司法解释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1. “两高”司法解释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

  32. “两高”司法解释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3. “两高”司法解释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4. “两高”司法解释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5. “两高”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6. 三、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制度

  37. 名录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即属于危险废物; • 《名录》以外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 • 有危险特性的液态废物(如废油)属于危险废物。

  38. 危险废物分类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危险废物”依照产生源和组分分了49种

  39. 标识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

  40.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申报登记应以企业内部台帐记录为基础,确保真实性。

  41. 转移联单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具体操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42. 许可证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许可证申领要求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执行。

  43.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固体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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