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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 》 十问

《 行政许可法 》 十问. 一、 《 行政许可法 》 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 行政许可法 》 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距今已近 10 周年。 这是我国继 《 国家赔偿法 》 ( 1995 年)、 《 行政处罚法 》 ( 1996 年)、 《 行政复议法 》 ( 1999 年)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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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 》 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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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许可法》十问

  2. 一、《行政许可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距今已近10周年。 • 这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1995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 这部法律是在第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为标志)“催生”的。 • 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也许是唯一一部以“行政许可”冠名的法律。

  3.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归纳为“六要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同意、从事特定活动。 •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事先未经行政机关同意,某种活动你干了就是违法的 • 这条规定只是对行政许可的一种表面描述,还不能称其为概念,因为概念是揭示一个事物本质特征的提炼。目前我国对行政许可的概念的认识还不一致,我们只需了解其涵义,能够基本判断清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4. 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许可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许可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 要想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还需要至少把握以下三点: •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因此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例如,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 •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例如,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办权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财政预决算的审核,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的人事任免,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等发放,都不是行政许可。 •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取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5. 在以上三点的基础上,我们基本可以弄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许可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在以上三点的基础上,我们基本可以弄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许可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 • 首先,行政许可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行政审批与非许可行政审批在法律上没有出处。 • 其次,行政审批的外延大,行政审批既包括了行政许可,也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同时,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所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将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和关系的确认,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也纳入了行政审批。 • 行政审批中除行政许可外的审批,我们称之为非许可行政审批。 • 结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

  6. 四、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 《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不同,因种种原因,没有对行政许可进行法定意义上的分类。 • 但实际上,现行行政许可的种类很多,据不完全统计,有许可、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确认、备案等70余种称谓。 • 数量也很大。据2003年的不完全统计,当是,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约有4000余种,省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约2000余种。 • 按照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可以从学理上将行政许可划分为5类。

  7. (一)普通许可 • 其是指行政机关准予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占全部行政许可的80%以上。 • 其性质是确认具备行使既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 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

  8. (二)特许 • 其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当事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 其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 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有一定数量的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9. (三)认可 • 其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 其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 • 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一般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来决定是否许可;二是资质、资格的认可是对人、组织身份的许可,不能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限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律师资格许可、注册会计师资格许可、建筑企业的等级资质许可等。

  10. (四)核准 • 其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 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 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二是一般要通过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使用的核准,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物品、 的检验、检疫。

  11. (五)登记 • 其是指行政机关确立当事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 主要功能是通过是当事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 • 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共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是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

  12. 五、《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程序法,共8章83条。 • 其总体架构可以分为四大部分:总则、行政许可设定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制度及程序。 • 可以概括为总则加三大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13. 六、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首先在前联邦德国首先提出并发展,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只有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例如,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拆迁已取得合法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就适用此原则。这一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在我国提出,意义十分重大。

  14. 七、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容有哪些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归纳为五类主体以五种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 五类主体具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 五种法律性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 除五种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5.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设定权。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设定权。 • 省级政府规章只有设定施行期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 • 国务院除行政法规外,还可以通过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16. 省级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 •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7. 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认可、登记及其前置性类许可,也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18. 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 我们国家设定的一些行政许可制度,有的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权的机关不取消,地方上仍得执行。 •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了给地方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目的的,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停止施行。

  19.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但通过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自律解决;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但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来解决;以上手段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干预。

  20. 八、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的只有内容是什么 • 这一部分内容内容庞大,在了《行政许可法》里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 • 主要分为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两大部分。

  2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可以概括为三类主体。 • 一是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

  22.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又分为一般程序和的别规定两部分。 • 一般程序可以概括为7个子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和延续。 • 特别规定是针对5种行政许可和1中特殊实施主体,在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环节分别作出的特殊规定。

  23. 九、行政许可监管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 一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 二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管。 • 它们的性质都属于行政监督。

  24. 《行政许可法》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层级监督只有原则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层级监督只有原则的要求。 • 为了改变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并为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监督手段,方便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规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管机制。

  25.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 监管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分别就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管,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做出了规定。 • 监督机制。在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机制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举报、异地协助告知。 • 监管规则。监管规则也可以称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纪律,《行政许可法》第63条主要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不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不得索取或者收收被许可人的财物;三是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6. 行政许可的费用 • 部分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是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有的行政机关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也要收费,有的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搭车收费”,还有的行政机关越权设定收费项目,在有些情况下,交费甚至成了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条件或者唯一条件。 • 这些做法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就行政许可中的收费原则以及收费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关于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条内容,但就内容的实际分量讲,确实是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了一剂“猛药”。

  27.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有4个关键点, • 一是行政许可的费用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费用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费用; • 二是以不收费为主要原则; • 三是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四是以可以收费为例外,但权限在中央,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收费。

  28. 十、《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 从责任承担主体上分,可以分为三类。 •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 三是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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