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9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主讲人:崔晓宇 大 连 建 元 税 务 事 务 所. 大连建元税务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 137-139 号富鸿国际大 厦 A 座 2107 联系电话: 84542703 13664297746 联系人 : 崔晓宇 传 真: 84542612 84542703 网 址: www.daliantax.com 税务帮助热线: 13354119988 总 经 理: 徐 刚. 会议内容. 软件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 软件企业流转税适用政策 他税收政策.

xenia
Download Presentation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主讲人:崔晓宇 大 连 建 元 税 务 事 务 所

  2. 大连建元税务师事务所 • 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富鸿国际大 厦A座2107 • 联系电话:84542703 13664297746 • 联系人 :崔晓宇 • 传 真: 84542612 84542703 • 网 址: www.daliantax.com • 税务帮助热线:13354119988总 经 理:徐 刚

  3. 会议内容 • 软件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 • 软件企业流转税适用政策 • 他税收政策

  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关于免二减三的历年政策汇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7.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限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8.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 相关文件链接:国税函[2009]202号 •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贵公司的培训费应注意在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中单独列支,避免核算不清,享受不到该项优惠政策。

  10.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1.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 (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2.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13. 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问题:如果开发期间超过12个月是应该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还是应该按预收款的金额确认收入

  1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15. 新产品设计费、以及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新产品设计费、以及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6. 研发费用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7. 重点要求 •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18.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19.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注意: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20.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1.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举例,A公司2008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举例,A公司2008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 • 其中,新型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 • 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250万元。 • 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 • 经核实,A公司的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

  23. 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1870-250)-(410-90)-80=1220(万元)。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1870-250)-(410-90)-80=1220(万元)。 • A企业2008年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12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20-500)×25%×1÷2=90(万元)。 • 减免企业所得税=500*.25+90=215

  24.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5.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 应用举例: • 大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是政府资助软件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对年度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对划拨的软件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确保项目进度和技术水平,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8. 流 转 税

  29. 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 •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2.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3.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34.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注: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 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35.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36. 相关文件链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 • 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 从而使生产嵌入式软件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大大上升。

  37.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 •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38.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39.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4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41. 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42.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字[1994]第26号)

  43.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4.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 • 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 • ”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

  45. 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6. 关于计税价格 • 新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47.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 a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 b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8. 其他税收政策

  49.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增值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50. 注意: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文件规定执行 •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如: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节)目动漫软件 (不含动漫衍生产品); • 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