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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應具備法律常識. 蔡甫欣律師 0922-465-336 m orlyy.tw@yahoo.com.tw.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 輔導或管教: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危害校園安全。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0 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 1/3 ).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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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應具備法律常識 蔡甫欣律師 0922-465-336 morlyy.tw@yahoo.com.tw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 輔導或管教: •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 危害校園安全。 •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0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3)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2/3)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 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 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 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3/3)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 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 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 措施。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 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之強制措施 •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點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1
什麼是霸凌(bully)? • 校園霸凌 • 一個學生經常、重複性的被另一個或是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 • 是惡意、不懷好意的。 • 是經常發生的。 • 會讓對方不開心的。
偏差行為輔導 (導師、家長)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確認 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一、被霸凌了怎麼辦? 暢通投訴管道~強化學生投訴機制 9
二、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1/3) (一)導師觀察或獲知學生疑似霸凌個案, 導師應即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請求支援協助。 (二)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送學校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該小組由校 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 教師、家長,或社工人員、少年隊及校外 會代表。 10
三、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2/3) (三)個案經確認為霸凌行為,應比照甲級通報 ,家長依法負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四)學生嚴重霸凌行為,學校引進外部資源即 可輔導教化者,仍由學校列管輔導;如偏 差行為已達違法程度,則請少年隊依法偵 辦。 (五)如超出學校輔導能力之霸凌個案,尚未達 違法程度者,請少輔會介入輔導 。 11
四、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3/3) (六)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 學生,得徵求家長同意後,請相關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協助矯正與輔導,必要 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七)學校發生重大校園霸凌個案或是發生學生 、家長毆打老師等超出學校自處範圍事件 ,學校依「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內 容,通報警察機關,請警察機關立即主動 偵辦。 12
霸凌行為有何後果? 法律責任歸屬與種類 13
校園間發生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教育人員有義務要將該事件通報權責單位。進行霸凌行為的學生除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接受相關處分外,亦可能必須負擔行政罰、民事賠償乃至刑罰之法律責任,民事賠償部分,法定代理人亦須連帶負責,所以校園霸凌行為絕非只是同學間的糾紛,如有違犯法律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校園間發生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教育人員有義務要將該事件通報權責單位。進行霸凌行為的學生除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接受相關處分外,亦可能必須負擔行政罰、民事賠償乃至刑罰之法律責任,民事賠償部分,法定代理人亦須連帶負責,所以校園霸凌行為絕非只是同學間的糾紛,如有違犯法律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 14
法律是處理校園霸凌行為觸法時不得不然的最後制約手段,應讓學生有正確的認識,了解行為的後果。教育與輔導才是防制校園霸凌的治本之道,只有落實友善校園,確實了解個別學生問題,掌握校園動態,才得以杜絕校園霸凌行為。法律是處理校園霸凌行為觸法時不得不然的最後制約手段,應讓學生有正確的認識,了解行為的後果。教育與輔導才是防制校園霸凌的治本之道,只有落實友善校園,確實了解個別學生問題,掌握校園動態,才得以杜絕校園霸凌行為。 15
輔導與管教措施中之懲戒與體罰爭議 (1)行政不法責任: • 因「加暴行於人」而被科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 • 因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而受記過或以上之行政懲處。(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第4款) • 校長或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可能因違法失職而受申誡以上之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9條) • 可能因刑事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獲宣告緩刑或因被認定有不能勝任教學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面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不利益處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8款) • 可能因對於兒少身心虐待或犯罪而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被公告姓名或被處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兒少福利法第30、58、65條)
輔導與管教措施中之懲戒與體罰爭議 (2)刑事不法責任: a.可能構成傷害、公然侮辱、妨害自由等罪責 (刑法第277、309、302條) b.加重各罪責二分之一刑度 (刑法第134條、兒少福利法第70條) (3)民事不法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193、195條) 國家賠償後之償還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 • 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 • 立法目的:避免人格權侵害,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 新法修正重點: 1.擴大適用主體: • 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各行各業及個人。(§2) • 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4) 2.擴大保護客體: • 以任何方式(包括紙本)留存的資料。 • 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2) • 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
3.增訂告知義務: • 直接蒐集及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 當事人拒絕行銷之權利。 • 資料違法外洩之通知義務 4.調整賠償義務及罰則: • 民事賠償:新台幣2千萬元→2億元 • 刑事處罰:新台幣5萬元→100萬元 有期徒刑:3年以下→5年以下 意圖營利犯罪者,非告訴乃論 • 行政處罰:新台幣10萬元→50萬元 • 主管機關並得為下列處分: 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因此必須是屬於「文化方面」創作才可以,倘非如此,而是屬於技術性創作,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而是專利法或其他法律的保護領域
智慧財產權所謂「創作」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原創性 2、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3、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4、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個別性 或獨特性
著作權法乃公訴罪 •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中,目前只有著作權法屬「公訴罪」,乃智慧財產權法中刑責最重之罪,至於專利侵害或商標侵權已經除罪化,為「告訴乃論」罪。
青少年常見犯罪行為案例 • 網路漫罵三字經、侮辱別人? • 小伍就讀某國中,在校內行為不檢遭校方記小過處分,心懷不滿,在網路上開罵,把老師罵了一頓並使用不少「三字經」和許多不堪言語。 • 相關法律規定: 1.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2.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網路宣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 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 名發言而免責,並在網路上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 成污辱,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可以暢所欲言。
青少年常見犯罪行為案例 • 撿到東西也會犯法嗎? • 小明周日下午在街上遊蕩,本想去看一場電影,但卻沒有零用錢,就在苦惱沒錢的時候,眼睛突然一亮,路邊垃圾筒旁有一個像似錢包的小皮夾,心想裡面會不會有鈔票,於是迅速撿起來,打開一看,果然內有一千元大鈔,真是錢從天上掉下來,小明高興地拿去看電影買東西,但內心不禁懷疑這樣做對嗎?是否已犯法了?又不然要如何依法處理呢? • 相關法律規定: 1.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 2.遺失物之揭示─刑法第803條 3.遺失物認領期限及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 4.遺失物逾期未認領時之權利歸屬─民法第807條
青少年常見犯罪行為案例 • 惡作劇也要負法律責任 • 小明係國小高年級的學生,未滿十二歲!有一日小明因頑皮,基於開玩笑的心態,趁小華不注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華的椅子拿開,致小華坐下時,因椅子落空,而跌倒在地,又因跌倒時撞到後腦,造成植物人之狀態,請問小明犯法嗎?須負何種刑責?小明的父母要否負責? • 法律責任 1.過失重傷罪─刑法第284條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3.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
青少年常見犯罪行為案例 • 沒有動手也會構成犯罪? • 小明與小華是好朋友,小華因看同學都有機車可以騎乘,心中非常羨慕,一直想擁有屬於自己的專用機車,某星期日,小華看見路邊有一台光陽125C.C的機車停在路邊,小華就請小明在前把風,俾利行竊,而自己則拿起準備好之螺絲起子敲開機車鎖頭,但小華正要發動機車時,適巧為巡邏警員查獲,請問小華犯了何罪?小明在旁把風會犯法嗎? • 法律規定 1.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2.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 3.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4.共謀共同正犯─釋字第109條
青少年常見犯罪行為案例 • 持刀嚇唬人,竟衍生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 • 某日小華被校外一群學生欺負,小明得知之後,基於朋友義氣,堅持要為小華討回公道,乃從家中取出一把爸爸賣西瓜、切西瓜用的西瓜刀,邀小華一同去嚇唬那群外校學生,以發揮以寡膏眾,不料雙方在混亂推擠逃竄之際,小明竟誤砍對方一人的背部一刀,刀傷深及肝臟,造成上半身癱瘓,而小明也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 法律責任: 1.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2.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3.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4.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