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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新修法重點.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新修法內容重點. 修法內容重點─費率、保費. 調整費率範圍. 7%~15% (§8) 私校費率 ( 施行細則 §22-3). 保險費負擔. 依法退休 ( 職 ) 且請領養老給付者,於新法施行後重新加保→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67.5% ,服務機關學校 32.5% (§9). 加保滿三十年之被保險者保費. 刪除加保滿 30 年以上者由政府 ( 私校 ) 負擔公、健保費之規定. 修法內容重點─費率、保費. 滿 30 年人員之公、健保費→ 於七月辦理薪津時一併補扣 6 月及 7 月份之公、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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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新修法重點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修法內容重點─費率、保費 • 調整費率範圍 • 7%~15%(§8) • 私校費率(施行細則§22-3) • 保險費負擔 • 依法退休(職)且請領養老給付者,於新法施行後重新加保→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7.5%,服務機關學校32.5%(§9) • 加保滿三十年之被保險者保費 • 刪除加保滿30年以上者由政府(私校)負擔公、健保費之規定
修法內容重點─費率、保費 • 滿30年人員之公、健保費→於七月辦理薪津時一併補扣6月及7月份之公、健保費 • 公保:於辦理7月薪津時一併扣繳6月、7月公保費。 7月的公保試算表表B只會列出當月繳費明細,承辦人員記得對照6月份試算表(舊版本公保網路作業系統試算)滿30年人員名單,及7月試算表的繳費明細,一併扣繳該類人員2個月份的公保費 • 健保:於辦理7月薪津時一併扣繳6月、7月健保費。 1.對照公保試算表表B滿30年人員名單,對照該人員投保金額,得出該類人員應繳保費,計算2個月份的保費,一併扣繳。 2.至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申請明細表,查出該類人員應繳保費,一併扣繳,申請明細表方式為: • ” 各類明細表申請及下載”→選取”各類明細表申請”→點選”保費計算明細表報表檔”→點選新增。俟狀態更改為可下載後,至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選取” 各類明細表申請及下載”→選取”各類明細表下載”,下載該檔案。
新修法內容重點─重複加保(§6) 不得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保 違反→該期間不給付,不退費,年資不採認(§6-5) • 94年1月21日前→不適用(§6-6-1) • 94年1月21日後→60日緩衝期(§6-6-2) • 本次修正後(§6-8) • →原則:不給付、不退費,不採認 • →例外: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施行細則§29) • 60日內選擇,重複加保:只得採計成就養老給付年資,該段年資領差額
新修法內容重點─分階段年金制度 養老年金 + 遺屬年金 年金部分→ 103年6月1日生效後,限私校被保險人適用(§48)
分階段年金制度─養老年金 適用對象:私校被保險人(§49) 請領條件:年齡及投保年資符合規定(§16) 例外→展期、減額、從寬(§18) 給付計算標準(§12): 適用年金者→事故當月起,前十年平均保俸 一次養老給付→事故當月保俸 (施行細則§37)
分階段年金制度─養老年金 年金計算:最後10年平均俸×給付率(0.75%~1.3%) ×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 (§16-2-2)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最後在職參加公保保俸2倍≦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1.保險年資15年以下:每滿1年,以2%計 2.第16年起:每滿1年,以2.5%計 3.最高增至80%
分階段年金制度─養老年金 低於基本年金率(0.75%)依基本年金率給,超過上限年金率(1.3%)依上限年金率給。(§19) 例外(公務人員不保障基本年金率給予) 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16-4)者,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80%,超過者,應調降年金給付。 (§16-8) 超額年金財務責任: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負擔 私校部分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50%(§20) 養老年金為按月發給(§22)
分階段年金制度─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死亡時:平均保俸×(年資×0.75%) ,最高給付26.25%(§27-2)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人員死亡時:請領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半數之遺屬年金給付(§22-4) 領受順序(§28): 配偶(1/2)+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得請領遺屬相關規定
新修法內容重點─其他 請領給付時效→10年(§38) 併計勞保年資請領養老年金 (§49) 年滿65歲+99年1月1日後退保 or +公保及勞保年資各未滿15年,合計達15年 or + 符合§16-1(依法退休(職)、資遣或年資15年滿55歲) or§26(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後退保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保險年資保留,俟該人員於1.參加勞保或軍保期間依法退休(職、伍)或2.領國保老年給付或3.年滿65歲時,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併計成就條件,但該年資不計給;依基本年金率發給(§49-2) 2. 不得併計規定(§49-3)
新修法內容重點─其他 被保險人依法停職(聘)及休職→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加保(§11) 選擇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加保者,經復職且補薪→服務機關學校、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比例發還被保險人
新版公保網路作業系統(2.0.0版) 如何更新? 更新後的改變→到職/離職日 = 生效日 (6月已經做好的怎麼辦?) →連線試算不再分是否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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