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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条解读与案例解析

劳权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条解读与案例解析.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干部培训中心. 朱懂理.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 时效短、周期长 成本高、效率低 证据制度不够完善、裁审不衔接、专业化程度低 …….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有所扩大 —— 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 首次提出 —— 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 功能强化 —— 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 效率提高 —— 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 负担减轻 —— 节约司法成本.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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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条解读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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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劳权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条解读与案例解析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干部培训中心 朱懂理

  2.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 • 时效短、周期长 • 成本高、效率低 • 证据制度不够完善、裁审不衔接、专业化程度低……

  3.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4.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事争议)

  5.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的前提: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9.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10. 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调处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企业工资分配等劳动者维权机制。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到2010年,力争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左右,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达到80%,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管比例达到50%。 沪府发〔2007〕32号

  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增加调解途径 • 调整调解组成 • 提高调解效率

  12. 增加调解途径

  13. 调整调解组成

  14. 提高调解效率 调解期限缩短 法律效力增强

  15. 调解期限缩短

  16. 法律效力增强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 具有劳动 合同的约束力 四类调解协议 可依法 申请支付令

  17.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达成的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来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其履行。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8. 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19. 四类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思考:何谓“依法”? 第一份支付令为何“出师未捷身先死”?

  20.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为 强调规范的组织的设立 注重健全的制度的建立 调解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分析、统计制度,调解回访制度…… 把握调解的程序和技巧

  21.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22. 1、改变设立原则

  23. 2、延长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意味着什么? • 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查清确实超过期限判决驳回。 • 即:当事人的胜诉权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4. 从“六十日”到“一年”

  25. 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第二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7. 3、确立先予执行制度 适用范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特殊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8. 4、缩短仲裁周期 受理周期:从到7日到5日 审理周期:起算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到受理申请之日;从一般60日到45日;特殊情况延长从30日到15日 总最长期限:从104日到65日

  29. 5、免收仲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0. 6、明确异地管辖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1. 7、强调举证责任专属

  32.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33.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先裁后审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4. 先裁后审之例外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只审不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 • 单纯工资拖欠争议且有欠条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6.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一裁终局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7. 思 考 :1、一裁终局的标的额标准如何确定? • 劳动者请求的标的还是裁决的标的? • 当事人一项请求不超过标准还是所有请求的总金额不超过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争议发生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申请仲裁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2、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混合如何处理?

  38. 一裁终局之例外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 一裁终局之救济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0. 谢谢大家! 联系电话:朱懂理 130 2318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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