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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在台南. 本人於民國 87 年 12 月 17 日晚間,到某知名大型量販店購物,在蔬果部挑選胡蘿蔔及栗子,經該公司員工過磅標價後,在包裝上貼上標籤。翌日,心血來潮,將栗子過磅,竟然發現每包重量短少約 200 公克,另將胡蘿蔔一秤,結果亦然。. 本人隨即與該公司蔬果部課長反應,雖經電話中承諾補足,但經過數天卻不見該公司人員或電話聯絡,可見該公司一味敷衍問題,欺負消費者,更令人懷疑該公司是否經常偷斤減兩,欺罔消費大眾,遂向消基會申訴,希望該公司能有合理的解釋及具體改善方法,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自己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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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在台南 本人於民國87年12月17日晚間,到某知名大型量販店購物,在蔬果部挑選胡蘿蔔及栗子,經該公司員工過磅標價後,在包裝上貼上標籤。翌日,心血來潮,將栗子過磅,竟然發現每包重量短少約200公克,另將胡蘿蔔一秤,結果亦然。
本人隨即與該公司蔬果部課長反應,雖經電話中承諾補足,但經過數天卻不見該公司人員或電話聯絡,可見該公司一味敷衍問題,欺負消費者,更令人懷疑該公司是否經常偷斤減兩,欺罔消費大眾,遂向消基會申訴,希望該公司能有合理的解釋及具體改善方法,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本人隨即與該公司蔬果部課長反應,雖經電話中承諾補足,但經過數天卻不見該公司人員或電話聯絡,可見該公司一味敷衍問題,欺負消費者,更令人懷疑該公司是否經常偷斤減兩,欺罔消費大眾,遂向消基會申訴,希望該公司能有合理的解釋及具體改善方法,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自己的處理方式
一、 本公司鄭重向消費者致歉,並委派食品部經理、副理及蔬果課課長至消費者家中當面道歉,除贈送本公司提貨券3000元外,並代為訂閱「消費者報導」雜誌一年期,以表誠意。 該公司回函
二、 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本公司將立即進行下列改善措施: (一) 本公司已委請電腦廠商針對全店磅秤進行標準砝碼檢測,現已完成,未來將每季進行定期檢測,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 將蔬果課課長及操作營業人員予以申誡,並加強在職訓練。 (三) 在本公司一樓出口處設置磅秤,供顧客自行秤重查驗。 (四) 長期訂閱「消費者報導」雜誌供員工閱讀,並作為提昇消費意識的訓練教材。
消費者認為該公司並未當面致歉,不滿意該公司的處理態度,於是,該公司再度來函表示對消費者的歉意,但消費者仍認為該公司並無具體回應,對其要求沒有明確承諾,故不接受該公司的書面道歉,更一度拒絕協調,卻藉民意代表討公道,最後該公司請求消基會協助召開協調會,會中幾經折衝斡旋,消費者婉拒提貨券3000元,改由業者以消費者名義捐助社會福利機構,雙方終於達成共識,消弭爭議。消費者認為該公司並未當面致歉,不滿意該公司的處理態度,於是,該公司再度來函表示對消費者的歉意,但消費者仍認為該公司並無具體回應,對其要求沒有明確承諾,故不接受該公司的書面道歉,更一度拒絕協調,卻藉民意代表討公道,最後該公司請求消基會協助召開協調會,會中幾經折衝斡旋,消費者婉拒提貨券3000元,改由業者以消費者名義捐助社會福利機構,雙方終於達成共識,消弭爭議。 自己的態度
消費者購物後應保存統一發票,有購物明細(如送貨單)亦應一併保存。如對重量存疑,宜在拆封食用前過磅,與標示核對是否相符,否則不易取信於人。再者,發現物品數量或品質有疑義時,應勇於提出意見。常見到不少商家在店內收銀處,或其他明顯地方懸掛標示,宣示「貨物出門,概不負責」或同義文字,但不論商品品質欠佳或數量短缺,出賣人均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該責任是不因商家的標示而自行免除,消費者如因該瑕疵受有損害,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主張權利,斷不可因所購物品價格不高以致隱而未發。消費者購物後應保存統一發票,有購物明細(如送貨單)亦應一併保存。如對重量存疑,宜在拆封食用前過磅,與標示核對是否相符,否則不易取信於人。再者,發現物品數量或品質有疑義時,應勇於提出意見。常見到不少商家在店內收銀處,或其他明顯地方懸掛標示,宣示「貨物出門,概不負責」或同義文字,但不論商品品質欠佳或數量短缺,出賣人均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該責任是不因商家的標示而自行免除,消費者如因該瑕疵受有損害,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主張權利,斷不可因所購物品價格不高以致隱而未發。 基金會建議
服務時間 週一 ~ 週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十樓之二 電話 (02)2755-6037(02)2700-1234 傳真 (02)2706-0247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