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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政滨伟 20 05 年 4 月 15 日. 目录.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概述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协调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域名. IP 地址:根据 TCP/IP 协议规定,由 32 位二进制数组成,在 internet 范围内是唯一的。 F :某台联在网络上的计算机的 IP 地址是: 11010010 01001001 10001100 00000010 ,然后将每八位二进制数转化成十进制数,这样上述计算机的 IP 地址就变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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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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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政滨伟 2005年4月15日

  2. 目录 •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概述 •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 •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协调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3. 域名 IP地址:根据TCP/IP协议规定,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在internet范围内是唯一的。 F:某台联在网络上的计算机的IP地址是: 11010010 01001001 10001100 00000010,然后将每八位二进制数转化成十进制数,这样上述计算机的IP地址就变成了 210.73.140.2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4. (2)互联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在其发布的备忘录中称 : “ 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

  5. 例如: 香港城市大学的域名: www .cityu .edu .hk 相对应的主机IP地址是:144.214.5.246

  6. 域名的功能 • 地址性功能(原始属性): 域名是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 • 标识性功能(形式属性): 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可以表示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 如:www.163.com-网易 www.sina.com.cn-新浪

  7. 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

  8. 互联网顶级域名分类 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243) 例如:中国“.cn”,法国“.fr” 英国“.uk”,澳大利亚“.au”等 通用顶级域名 (7) .com 1995 使用范围未作限定(倾向于用作商务) .net 1995 使用范围未作限定(倾向于网络机构等) .org 1995 使用范围未作限定(倾向于非营利性机构组织) .edu 1995 教育学术机构 .gov 1995 政府 .mil 1995 军方 . 新增通用顶级域名 (7) .name 2001 个人 .coop 2001 (商业)合作机构 .aero 2001 航空运输业 .info 2001 适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 .biz 2001 商业活动 .museum 2001 博物馆 .pro 2002 会计师、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

  9. CN域名体系-顶级域名 2002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6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公告》 1.域名构成:字母、数字、连接符、汉字 2. 中国的顶级域名: • “CN” • 中国 • 公司 • 网络

  10. CN域名体系-二级域名 • “类别域名”6个 .ac 用于科研机构 .com 工、商、金融等企业 .edu 中国的教育机构 .gov 政府机构 .net 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 .org 非营利性的组织 • “行政区域名”34个 BJ,SH,TJ,CQ,SD,HK等 • 在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cnnic.cn

  11.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 根本原因:域名的商业价值 域名的商标性、商业性、唯一性 • 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 (1)识别性 (2)商誉性 (3)宣传性 (4)排它性 • 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的差异性 (1)唯一性不同 (2)地域性不同 (3)组成不同 • 重要原因:域名注册规则不够完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2.20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12.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 恶意抢注域名行为 1.域名抢注:商标、商号、商业标识-不使用 F:1993年,微软;1996年,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 2.基本特征: (1)域名与商标、商号、商业标识相同或相似 (2)注而不用 (3)高价出租、出售 (4)迫使商标权利人高价买回

  13. 3.恶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3.恶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14. 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解决途径 • 行政途径:方便、及时、廉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02年9月30日实施 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15. 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 [paradox.com.cn]域名争议案 ,投诉人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于2002年12月10日以深圳市派尔多斯电子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针对前述域名争议向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前述域名与其享有商标权的[paradox]相同,被投诉人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而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要求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该案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和立陶宛享有“PARADOX ”注册商标权,在美国和加拿大享有“PARADOX PRO”注册商标权,但就“PARADOX”标识在中国大陆并不享有商标权。投诉人投诉请求因未能同时满足《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而被驳回。

  16. 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在先民事权益 • 在投诉人科高公司(GOOGLE INC.)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google.com.cn]域名争议案中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虽然对“GOOGLE”标识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但这些商标权的取得均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后。由于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注册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故本案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第一个条件。 •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杨飞雪之间[qq.com.cn]案中,专家组也同样认定,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并不享有相关qq商标专用权. • 上述案件均因投诉人相对于争议域名注册而言并不享有在先民事权益而被驳回。

  17. 恶意情形之一 • 恶意情形之一:域名注册人如果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以谋求经济利益,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 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案件中均得到了专家组的确认。在哈默尔TLC公司(HOMER TLC, INC.)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homedepot.com.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作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商和大量域名注册持有者,就其在商业运作中应尽之注意义务而言,应当知晓“homedepot”一词系投诉人商标及域名的事实。 投诉人曾就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交涉,但被投诉人对于有关要求以种种借口未予明确答复。被投诉人不仅不能说明其与“homedepo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对“homedepot”一词享有在先权利或具有其他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将投诉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客观上必然阻止了作为商标权所有人的投诉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已构成对投诉人商标权的侵犯。其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18. 恶意情形之二 • 恶意情形之二: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在个案情形下即可构成恶意。 • 在投诉人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与被投诉人深圳市海德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之间[self.com.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明确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后,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该域名,其行为已具备阻止作为实际权利人的投诉人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恶意。 • 在投诉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北京比士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hellokitty.com.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也认为:鉴于投诉人的[HELLOKITTY]注册商标及[hellokitty]品牌在世界与中国驰誉多年的知名效应,可以认定被投诉人2002年4月15日是在明知这一情况下抢先注册[hellokitty.com.cn]域名的。被投诉人注册[hellokitty.com.cn]域名后没有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实客观上阻碍了投拆人在 [.cn] 网域注册其享有商标权的域名,阻止了投拆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商标权益的名称。

  19. 恶意情形之三 • 恶意情形之三: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者,其行为构成恶意。 • 在投诉人贡德.纳斯出版有限公司(Les Publications Conde Nast S.A.)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vogue.com.cn]域名争议案和投诉人Caesars World, Inc.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caesars.com.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均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其行为已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恶意行为。

  20. 恶意情形之四 • 恶意情形之四:注册或者受让域名以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在投诉人美国力博特公司(LIEBERT CORPORATION)与被投诉人上海欧美高技术工程合作公司之间[liebert.com.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也作出了类似的认定:被投诉人在该域名下的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与投诉人的业务基本相同,被投诉人还自称其前身为投诉人中国工程部 ,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误导公众,使公众将被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和投诉人的相应业务相混淆,其结果必然是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其无偿占有投诉人商誉为自己牟利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

  21. 此外,如果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话,该行为也是《解决办法》所明示列举的恶意行为 . • 恶意抢注不限于上述几种情形,专家组有权认定恶意的具体含义

  22. 第十四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23. 司法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24. 相关法律依据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对知名商标不同类的产品也不能使用”以及第十条之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9年美国《反抢注法》在域名注册上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利益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该商标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5. 如2000年7月7日,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如2000年7月7日,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 我国的首例正式的域名抢注案是“科龙公司诉永安制衣厂”案。1997年底,科龙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注册时,发现“kelon.com.cn”已被广东永安制衣厂抢先注册,该厂向科龙公司索取5万元转让费,科龙公司予以拒绝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抢注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

  26. 域名盗用行为 1.注册使用域名 2.盗用成立标准: (1)主观恶意 (2)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27. 域名盗用争议解决途径 • 对驰名商标的盗用 国家商标局在1998年专门以行政性文件的方式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设计为域名注册,并且由商标局出面,将国内32个驰名商标的英译和汉语拼音作为域名在CNNIC注册,预留给有关企业使用。这为我国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将其商标盗用为域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 对普通商标的盗用 没有具体的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

  28. 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解决途径 • 域名注册人虽然客观上抢险注册了域名,但主观上没有恶意 • 域名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巧合雷同 : 驰名或者非驰名商标,协商转让,法院一般判令转让并给予适当补偿 • 域名与普通商标的巧合雷同 ,如果该域名不会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 ,不构成侵权

  29. 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事业有限公司案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事业有限公司案 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弥天嘉事业有限公司 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用于电脑产品 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 法院最后认为,PDA作为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不能特指原告的产品,且原告的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此可以排除公众会误认网站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将“PDA”注册为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30. 在后的商标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之解决 1. 域名与商标、商号一样,具有表明企业身份的标识作用 2.两起Yahoo公司案例之比较 如在以色列,一家使用Yahoo-Israel作为商号的网站设计公司,于1995年将“Yahoo”注册为商标并在以色列顶级域名“il”之下注册了“yahoo.il”的域名,后被美国Yahoo!公司告上特拉维夫法庭。尽管被告辩称它是在1995年从名著《哥列佛游记》中找到“yahoo”一词的,而那时Yahoo!公司还没有什么名气,但是法院仍认定被告商标和商号具有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可能性,因此判令其将注册域名和商标转移给Yahoo!公司。 1997年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Yahoo!公司在异议期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网站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苏州著名画家唐伯虎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其商标申请在先,故应保护在先利益。后国家工商局裁定Yahoo!公司的异议无效。易龙公司最终在相应商品上获得了“雅虎”商标。

  31. 3.认定商标对域名损害的标准: (1)域名先于商标取得; (2)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文字表现相同或相近; (3)该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 (4)可能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身份产生混淆,或对两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5)商标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

  32.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国际域名--顶级域名 1.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1999 位于美国加州的非牟利性机构,世界多国政府接受的非政府性全球互联网络管理协调性机构,负责协调域名系统(DNS)和互联网IP地址的分配 2.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机制规则 两个目的: A.确保程序上的公平对待 B.透明原则 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争议解决服务机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 B.CPR争议解决学会 C.国家仲裁论坛(NAF) D.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33. 中国及中文域名机制 • 中国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体系: • 域名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 •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CNNIC(CN域名、中文域名) 1997年组建,负责维护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互联网之体系 •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商,多家 •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注册服务商授权,多家 •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CIETAC、HKIAC • 域名注册申请者、注册域名持有者

  34. 域名管理政策体系: 信息产业部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 2002年8月1日,签发 • 2002年9月30日,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公告》 • 2002年11月22日,签发 关于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 2002年9月16日,印发

  35. CNNIC发布的规定: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12月16日施行) 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2002年9月30日施行) 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2003年2月28日施行)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30日施行)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同上)

  36. 域名争议适用的文件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补充规则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补充规则

  37.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CNDRP • CNDRP适用的范围: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 投诉成立的三个必备条件: 第8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 投诉人的民事权利: 商标权: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的有知名度的商标 企业名称权(商号权) • 被投诉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CNDRP第7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NDRP第31条: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 被投诉人的恶意: CNDRP第9条:经营域名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阻止投诉人使用(多次抢注、不使用、知晓度、知名度);误导公众;其他恶意

  38. 重复投诉:不受理“重复”投诉 CNDRP第14条:在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 CNDRP解决争议的六个阶段: 1.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提交投诉书(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 2.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收到相关费用后3日内向相关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 3.争议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专家组的组成 5.专家组按照行政程序做出裁决 6.裁决执行

  39. CNDRP争议解决服务机构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 DNR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40. 协调域名与商标权利的法律思考 • 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 • 规范域名行政管理机制 • 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制定域名特别法 • 加大普通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力度 • 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

  4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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