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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節稅規劃. 壹. 地價稅. 簡報大綱. 壹、課徵範圍及稅率 貳、自用住宅用地節稅. 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課稅標的. 課徵田賦者除外. 課徵範圍及稅率. 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 - 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80﹪ ~ 120 ﹪ 範圍內向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報地價 大於 120﹪ 時 => 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 小於 80﹪ 時 => 以公告地價 80﹪ 為申報地價 未申報者 => 以公告地價 80﹪ 為申報地價.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 - 土地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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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地價稅 簡報大綱 壹、課徵範圍及稅率 貳、自用住宅用地節稅
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課稅標的 課徵田賦者除外 課徵範圍及稅率 • 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申報地價 • 公告地價 80﹪~120﹪範圍內向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報地價 • 大於120﹪時=>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 • 小於 80﹪時=>以公告地價 80﹪為申報地價 • 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 80﹪為申報地價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土地歸戶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轄區內之土地歸戶,計算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 • 以地政機關地價歸戶冊為依據 • 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內,稅捐機 關僅開立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納稅義務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公有或公同共有者,為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 分別共有者,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人 •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為受託人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納稅基準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 • 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負擔全年地價稅捐,無分月比例計算課徵 •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之稅捐負擔,屬當事人間私權行為,並不生稅法上的效力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稅率分類 基本稅率10 ‰ 課稅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 所在地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 一般稅率 累進稅率10 ‰ ~ 5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 分成6個級距稅率,累進課徵 固定稅率不累進計徵 特別稅率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一般土地地價稅課稅級距
壹 新北市100年度各級距基準地價及稅率表
壹 課徵範圍及稅率-特別稅率 性質:固定稅率不累進計徵 自用住宅用地 勞工宿舍用地 及國民住宅用地 2 ‰ 10 ‰ 特定事業用地 6 ‰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條件 • 土地稅法第九條 •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 土地稅法第17條 •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 • 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 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ㄚ匾 ㄚ針 板橋 三重 鶯歌 三峽 汐止 每棟房屋都以 面積: 20㎡ 申報地價:9600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Ex.1 : 未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0 ㎡ * 5 *9,600 = 960,000 960,000 * 10 ‰ = 9,600 Ex.2 :自用住宅用地 (ㄚ扁、ㄚ針(設籍板橋)) 20 ㎡ * 1 *9,600 = 19,200 19,200 * 2 ‰ = 38.4 一般用地 (假設另外四處無人設籍) 20 ㎡ * 4 *9,600 =76,800 76,800 * 10 ‰ = 7,680 合計稅額 38.4 + 7,680 = 7,718 可以節稅 1,882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匾媽 ㄚ忠 ㄚ匾 ㄚ針 板橋 三重 鶯歌 ㄚ瑜 ㄚ鏡 三峽 汐止 每棟房屋都以 面積: 20㎡ 申報地價:9600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Ex.1 : 未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0 ㎡ * 5 *9,600 = 960,000 960,000 * 10 ‰ = 9,600 Ex.3 : 五處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20 ㎡ * 5 *9,600 = 960,000 960,000 * 2 ‰ = 1,920 可以節稅 7,680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動動金頭腦: 阿輝伯在板橋區擁有ㄧ樓的金店面,並將店面分成一半營業、ㄧ半作為住家,該如何計稅最為優惠呢? 依規定可以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自用住宅、部分非自用住宅使用)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舉例說明 動動金頭腦: 小瑪哥擁有2間相鄰的房子,自己又只可設戶籍在其中1間,而且沒有直系親屬可設籍於第2間房屋,那麼第2間該如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可以用合併打通的方法來進行節稅 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相鄰之房屋亦同
貳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移轉 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雖未變更,新所有權人仍須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 買賣 • 繼承 • 贈與(含夫妻相互贈與) • 自益信託 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貳 申辦自用住宅用地應備證件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 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 • 夫妻非設同一戶籍時,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 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填具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 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及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網路申報 • 本處稅捐服務網: http://www.tax.tpc.gov.tw 再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