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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201 4 年 第一期新办税员辅导会议 最新政策讲解

柯桥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201 4 年 第一期新办税员辅导会议 最新政策讲解.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201 4 年 04 月.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本期主要内容: 1 、重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 2 、 关于申报退免税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的通知 3 、 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通知 4 、 “ 营改增 ” 相关问题 5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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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201 4 年 第一期新办税员辅导会议 最新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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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柯桥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2014年 第一期新办税员辅导会议 最新政策讲解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2014年04月

  2.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本期主要内容: • 1、重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 • 2、关于申报退免税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的通知 • 3、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通知 • 4、“营改增”相关问题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3.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一 • 目前全局有不少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认定。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区局重申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一)、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4.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5.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对纳税人逾期未报送相关资料的,自《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到期的当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二 关于申报退免税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的相关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属于第二条九种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现将该九类企业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报送程序明确如下:

  7.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一、申报退免税应提供收汇凭证时间:九类企业中前五类情况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其他情况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日期。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申报的退免税,该期间申报单证所对应的收汇资料凭证,应督促企业按申报的批次进行整理,留存企业,2014年3月起申报的单证,随单证一起报送银行结汇水单等收汇相关凭证。

  8.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二、申报退免税应补充提供的资料:《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申报报关单对应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及复印件。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为封面,按申报报关单的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与复印件各装订一本。 • 三、申报退免税应提供资料的要求:复印件上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在空白处注明对应的报关单、出口额与外商的名称,提供的收汇凭证应与单证匹配,并符合30号公告申报退免税的要求。

  9.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四、申报收汇凭证的相关程序:外贸企业经大厅接单,可由接单员告知初审人姓名,企业在获知初审人后,将装订成册的收汇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至审单员,审单员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的,原件退还企业。生产企业报送方式,由各分局(所)自行决定。

  10.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79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2月1日起,将成品油生产及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的规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向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销售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选择“石脑油DDZG”或“燃料油DDZG”油品类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选择“石脑油”或“燃料油”油品类型。选中的油品类型作为扩展项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一种油品类型填开,“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

  12.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13.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三、目前涉及到我局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为16户,请所涉及企业到位于县局二楼的绍兴县航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四、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14.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企业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六、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5.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四营改增相关问题 问题一: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年销售额是按差额扣除之前,还是扣除之后 ? 回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6.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7.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问题二:公司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请问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回答: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同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8.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问题三:我单位是一家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申请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就此取得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9.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问题四:请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回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21.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2.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内容五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23.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4.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5.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四、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6.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27. 谢 谢 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201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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