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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填写说明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 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二) 进境日期:申请日期往后推 1 个月左右。 (三) “ 进境检疫物信息 ” 最好按顺序选择,请先选 HS 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 “ HS 编码及名称 ” 后确定 “ CIQ 编码及名称 ” 。品种是必输项,进境产品的具体名称。. 注 意. 申请活的食用水生动物不能选择鲜、冷、动水产品的 HS 编码和 CIQ 代码。. 申请活的观赏用水生动物时,品名一栏必须注明是海捕的还是养殖的。. 申请肉类产品时,品名必须与 CIQ 代码名称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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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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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 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二) 进境日期:申请日期往后推1个月左右。 (三)“进境检疫物信息”最好按顺序选择,请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种是必输项,进境产品的具体名称。

  2. 注 意 申请活的食用水生动物不能选择鲜、冷、动水产品的HS 编码和CIQ代码。 申请活的观赏用水生动物时,品名一栏必须注明是海捕的还是养殖的。 申请肉类产品时,品名必须与CIQ代码名称相符 。 进境动物源性饲料,须在名称一栏注明含有何种动物源性成分,不能仅写猫粮、狗粮或商品名。 进境杂粮,须规范填写品名,注明用途,如:高粱(饲用)或高粱(食用)。 申请栽培介质时,如为植物附带的,必须写明:**介质(**植物带)。 每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品种的动植物产品。

  3. 一般情况下,重量单位多为“吨、公斤、只、头、羽、尾”,尽量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一般情况下,重量单位多为“吨、公斤、只、头、羽、尾”,尽量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申请鲜牛奶进口必须填写“公斤”或“吨”,不能填写“升”。 (四) “产地”和“输出国”一栏必须一般情况下都填写国家名称。仅对于美国柑橘的审批,必须输入产地的州名。 (五) “数重量”一栏填写净重 注 意 进境水果,每单限500 吨,香蕉除外。 (六)大豆、豆粉、豆粕、玉米、玉米粉及动物性饲料等在办理审批时请注明是否转基因。

  4. (七) “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时填写,申请其他产品时不用填写; (八) “结关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在外地加工的原毛、生皮、肠衣、粮谷类、烟叶、介质等,申请表直接递交给“目的地”直属局,其余申请一律提交“结关地”所在的直属局。 (九)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上海进境的羊毛在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浙江。 (十)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5. 对于需要减载的货物,减载下的货物不在减载口岸通关,而以船运方式运至目的港一并通关的进口申请,受理机构为结关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予以说明,减载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同意减载的书面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交受理机构。对于需要减载的货物,减载下的货物不在减载口岸通关,而以船运方式运至目的港一并通关的进口申请,受理机构为结关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予以说明,减载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同意减载的书面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交受理机构。 减载下的货物在减载口岸通关,视为两港卸货,须分别申请许可证。 申请猪、马、牛、羊等大中家畜进口,须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请。 注 意

  6. (十一)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进境肉类、肠衣、原毛、生皮、活动物等都必须注明为“**国直运上海”。(十一)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进境肉类、肠衣、原毛、生皮、活动物等都必须注明为“**国直运上海”。 (十二) “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动物、动植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仅在进口活的动物或植物时填写;请填写具体地址。注意:进口动植物产品时,此栏不需填写。 (十三) “用途”一栏内,进口原毛、生皮、肠衣、骨、蹄、角,必须填写“加工” ;饲料、饲料添加剂,需填写“饲用”。

  7. 注 意 (十四)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口任何动植物产品,此栏均为必填项。 进口植物源性饲料、烟草、粮谷、栽培介质、水果、肉类产品时,此栏中须填写已通过考核的备案仓储或加工企业名称。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须填写上海仓储或加工企业名称。

  8. 注 意 (十五) 其它“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前,在国外生产、加工或仓储单位的名称。 申请非美国的肉类产品,必须填写境外注册厂编号,且编号必须完整;申请美国的肉类产品,此栏不填;申请植物介质时,须填写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申请美国动物源性饲料(乳清粉、鱼粉除外)时,须填写境外注册厂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厂号。申请其他国家的动物源性饲料,填写境外加工厂名称,且该名称必须与农业部饲料登记证上的境外企业名称相符。 (十六)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暂不填。

  9. 注 意 (十七)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进口肉类产品,必须在此栏中填写前一份许可证编号、审批量、核销量。如为首次进口,填写:首次进口声明 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应向检科院提供 1.5-2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对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须在此栏中填写前一份许可证编号。属首次进口的,须注明有样品送检科院。

  10. 随 附 单 证 (一)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或申请引进血清、胚胎、精液等特殊物品: 提交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和省部级批准的科研立项证明、及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隔离防疫措施的报告、并由属地检验检疫局进行考核,出具的考核报告,办理书面申请; (二)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须提交输入国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许可证;

  11. (三)进口肉类产品 1、 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属首次进口的,需提交该产品首次进口的说明; 2、 提供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一次即可); 3、 备案冷库的接收证明(正本)。 (四)进口原毛、生皮、未洗净羽绒、羽毛、骨、蹄、角、肠衣等进总局批准公布的指定加工、仓储企业加工仓储的,须递交双方签订的加工(或存放)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局属各机构签发的考核报告;

  12. (五)进口动物源性饲料 1、必须提供与用于存放该批货物的上海地区仓储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 2、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 3、进口混合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的蛋白源自何种动物产品的有关说明; 4、属转基因产品须提交下列文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3. (六)办理动物进境检疫审批(不包括活的直接食用的水生动物),需提供“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六)办理动物进境检疫审批(不包括活的直接食用的水生动物),需提供“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七)办理退运货物审批,须提供详细的退货原因说明,及出口时的检疫证书等所有单证; (八)进口水果、蔬菜(茄科类):备案冷库仓储协议正本(有效期内提交一次即可); (九)进口粮食、烟叶、植物源性饲料、栽培介质等植物产品:考核报告正本(有效期内提交一次即可,上述产品有效期为1年);

  14. (十)特许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须办理书面申请。)(十)特许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须办理书面申请。) (十一)进口特殊生物材料(昆虫及科研试验材料):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须办理书面申请。) (十二)进境杂粮:仓储合同及考核报告正本(有效期内提交一次即可,上述产品有效期为1年)。 (十三)如果随附单证不在列表中,则企业应在“其它随附单证”栏中自填写。

  15.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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