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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介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介绍.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逐笔核销手续,并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等省(市)进行试点。.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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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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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介绍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逐笔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等省(市)进行试点。

  2.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背景 •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进出口核销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进出口核销制度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对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外汇短缺时期,核销制度有效遏制了逃、套、骗汇和将外汇截留境外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外汇资源流失,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支持国内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企业守法意识相对淡薄的环境下,核销制度有力配合海关、税务等部门打击走私、逃骗税等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管理框架下,核销制度为保障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确保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3.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形势的改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核销制度过去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都已发生较大变化。“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形势的改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核销制度过去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都已发生较大变化。“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 一是我国外贸规模、方式和主体已发生巨大变化,“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2.97万亿美元。较1995年的不足3000亿美元增长了9倍。在交易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贸易形式、结算方式和结算币种也日渐复杂多样。截至2010年末,全国有贸易收支记录的企业超过50万家。现行逐笔核销、现场审核的管理方式导致行政成本大幅上升,企业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不利于企业高效、便捷地办理外汇业务。

  4. 二是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由外汇短缺转为贸易顺差过大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核销监管思路已不适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外汇储备高速积累,2010年末达到2.85万亿美元,较1995年的736亿美元增长了38倍。外汇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资金流出转为资金大规模流入,外汇管理的重心相应地从促进收汇转为预防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而现行逐笔核销的制度,还是沿袭外汇短缺时间的管理思路,与实践不相适宜。

  5. 三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环境已发生变化。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淡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因此,核销制度只是真实性审查的一种形式,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同时,《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这从更高的法规层面上突破了“企业出口必须及时足额收汇”的传统核销管理理念,意味着除非发生国际收支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出现重大违规,企业留存境外的出口收汇不会被强制要求调回境内。新〈外汇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既是对核销制度改革提出的新的要求,也为进一步的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三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环境已发生变化。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淡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因此,核销制度只是真实性审查的一种形式,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同时,《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这从更高的法规层面上突破了“企业出口必须及时足额收汇”的传统核销管理理念,意味着除非发生国际收支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出现重大违规,企业留存境外的出口收汇不会被强制要求调回境内。新〈外汇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既是对核销制度改革提出的新的要求,也为进一步的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6. 四是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从更深层面上看,核销制度改革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将更大程度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更加灵活多样方式,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因此,对于核销管理制度这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外汇管理制度而言,更应当顺应经济形势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趋向,创新监管模式,最大程度地实现便利化和有效监管的结合。四是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从更深层面上看,核销制度改革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将更大程度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更加灵活多样方式,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因此,对于核销管理制度这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外汇管理制度而言,更应当顺应经济形势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趋向,创新监管模式,最大程度地实现便利化和有效监管的结合。

  7. 五是逐笔核销管理方式导致监管成本加大。到2010年末,核销人员占全国外汇管理人员平均比例达到30%左右。业务人员主要忙于核销的日常操作,难以抽身从事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管理成本较高,监管效果日趋弱化。五是逐笔核销管理方式导致监管成本加大。到2010年末,核销人员占全国外汇管理人员平均比例达到30%左右。业务人员主要忙于核销的日常操作,难以抽身从事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管理成本较高,监管效果日趋弱化。

  8. 因此,核销制度在新经济形势下不可持续,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核销制度在新经济形势下不可持续,改革势在必行。 • 从2006年起,外汇局就开始探索推进核销制度改革,并形成了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的思路。考虑到核销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本着稳妥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2010年12月,先从进口着手,先行实施了进口核销改革,为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1年以来,在总结进口核销改革一年多经验的基础上,总局将改革的范围从进口扩展到出口,进一步完善了核销改革的制度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了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方案:一是全面整合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则,并于9月以外汇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方联合公告的形式正式向社会公告;二是系统建设快速、有序推进。

  9.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 • 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构建了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外汇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10. 基本做法是: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主体及宏观经济的外汇资金流向情况监测分析,识别异常行为(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基本做法是: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主体及宏观经济的外汇资金流向情况监测分析,识别异常行为(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11. 一是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外汇局将对进出口货物流和贸易收支资金流实施全面核查,根据企业合规性及风险状况将其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外汇局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极少数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一是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外汇局将对进出口货物流和贸易收支资金流实施全面核查,根据企业合规性及风险状况将其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外汇局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极少数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 二是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合规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的单证审核程序大幅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12.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 四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全面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 五是增强监管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13.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预期目标 • 进出口一体化的核销改革将大幅减轻企业的负担,95%以上的合规企业将最大程度地享受到政策便利;金融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得到了明确,日常业务审核简化,操作的工作量大幅减少;减轻了外汇局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提升了外汇管理风险监管水平。

  14. 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收支 • 一是简化出口收汇业务中的监管流程。改革后,合规企业的收汇无需进行联网核查,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不需要再前往外汇局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收汇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外汇局原有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赔外汇核准等6大项19小项行政许可将调整为名录登记、C类企业登记管理等2大类4小项。三是提高管理透明度。改革后,外汇局通过电子化系统向企业提供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明细数据的查询,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自身进出口收付汇状况,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四是精简相关政策。改革全国推广后,将一次性废止与海关、税务联合发布的33个文件,外汇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9个,另有部分废止文件18个,将主要管理内容集中于2个法规,便于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15. 便利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方面 • 一是金融机构无需为合规企业办理收付汇联网核查手续。二是简化单证审核。合规企业出口收汇申报后,金融机构可在简易审单后为其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三是简化金融机构留存单证的种类,减轻金融机构留存单证的压力。

  16. 提升外汇局外汇风险监管水平 • 核销改革后,进出口收付汇的管理方式从逐笔核销、行为审核转变为全面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管理针对性更高,适应了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发展的要求。一是外汇局全面掌握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电子数据,既能实现均衡监管,又可对进出口收付汇整体风险进行预警。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外汇局与海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外汇局全面采集和监测企业进出口报关货物流明细数据,能全面监测进出口与收付汇之间的匹配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的出口多收汇、出口少收汇、进口多付汇和进口少付汇等异常行为,实现均衡管理。

  17. 二是外汇局全面核查企业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有效性。通过电子化系统自动比对、全面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自动筛选重点监测目标企业,将监管力量集中到少数企业,加大对异常交易主体的现场核查力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外汇局全面核查企业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有效性。通过电子化系统自动比对、全面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自动筛选重点监测目标企业,将监管力量集中到少数企业,加大对异常交易主体的现场核查力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 三是外汇局实施主体分类动态监管,构建了企业的正向激励机制。改革后外汇局实行差异化的主体分类动态监管,既可以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够威慑不法企业、限制违规行为,实现主体分类动态监管。

  18. 四、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 • 此次改革在强调了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着重强调了加强监管。 • 总量核查。外汇局根据企业最近12个月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 就是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19. B类企业: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 (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   (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   (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 (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   (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21. (三)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   (四)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   (五)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 B、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22. C类企业 :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 (一)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 (三)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 (四)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3.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一)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 (二)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 (三)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24. (四)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 (五)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25. 五、罚 则 •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 • (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P11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 (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26. 六、企业如何做 • 学习、了解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能忽视或轻视外汇管理政策。 • 排出风险点。 •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政策风险) •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7.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28.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9. 2-收付汇风险 • 原来凭核销单报关出口,进口凭报关单付汇,进出口收付汇须逐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如不核销外汇局会采取相应措施,实际上是外汇局做了义务监督员,帮助企业把住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 改革后企业的出口收汇不再到外汇局逐笔核销,无形中少了一道但很重要的监控渠道。如果有不良业务员把货物出口后不收汇或长期不收汇,就可能会有资金流失或者产生大量出口应收帐款。

  30. 进口付汇也会变得很容易,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导致逃汇等资金外逃。进口付汇也会变得很容易,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导致逃汇等资金外逃。 • 3-业务员不负责任导致被降级被处罚 • 企业聘用员工由于对工作不负责或待遇不满意,该做的工作不做(新制度有许多企业自己做的业务一定要做),有意无意的给企业创造一些不良记录;还有的业务员突然辞职,接任者不知前面业务情况,无法理清相关情况。

  31. 七、应对办法 • 1-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外汇收支内控制度。 根据外汇体制改革模式,调整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流程,利用现代管理手段编制共享业务系统,采用表格形式,在签订进出口业务合同时,以合同运编号为主线,扎口专业管理部门,使生产、仓储、采购、贸易、财务各部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直到每笔进出口业务有最终结果。

  32. 2-外汇业务员工岗位相对固定。进出口业务从接单到收付汇等一系例环节完成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2-外汇业务员工岗位相对固定。进出口业务从接单到收付汇等一系例环节完成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 3-设A、B角。 • 4-如有不明业务或吃不准的业务,先与外汇局和银行勾通。

  33. 八、相关业务提示 • 1-所有进出口业务收付汇坚持真实性与一致性。 • 2、代理进出口业务。贯彻谁报关谁付汇,谁付汇谁报关原则。进口所需外汇可划给代理方也可以付人民币给代理方购汇。 • 3-转口贸易收付汇差额超过20%的需报外汇局审核。 • 4-有进出口延收延付,预收预付且量较大的企业,一定做好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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