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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述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述.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副院长 教授/主任医师. 刘移民. 联系方式: 13922289038@163.com. 2014/9/6.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2001年10月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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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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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述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副院长 教授/主任医师 刘移民 联系方式:13922289038@163.com 2014/9/6

  2.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2001年10月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以及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引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许多新问题: 1、原有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职业病危害又不断出现,我国职业病防治面临严峻的形势; 2、一些用工单位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不顾劳动者的健康,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现象常有发生; 3、有的地方对职业病危害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熟视无睹,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等等,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除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 可见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历史 第一阶段: • 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 • 1956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 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

  4.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第二阶段: •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 • 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要求:“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又无力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 • 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性较高的法规 。 • 至上世纪末,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的法律,只是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

  5.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第三阶段: • 全国的职业病防治专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法委的法律专家们,经过10余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 2002年6月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本法律的目的是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6.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 • 2002年卫生部以卫通[2002]8号令的方式,发布了第一批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职业卫生标准47项,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标准110项,这对全国职业卫生的管理,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起到了指导作用。 • 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已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大类标准已达200余个,与职业病诊断有关标准15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

  7.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目前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还有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归纳如下: • (一)行政法规 • 1.《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 •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 • 3.《使用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 (二)行政规章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 •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 •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 • 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 • 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 •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 • 9、《职业病目录》(2002) • 10、《高毒物品目录》(2003) • 1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9.1》

  8.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广东省、广州市职业卫生地方法规规章(新)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 • 六厅单位(卫生厅、发改委、经贸委、对外贸易厅、建设厅、人民银行)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 • 广州市五局(卫生局、发改委、建设委、经贸委、对外贸易局)转发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通知(穗卫[2008]11号)。

  9. 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一)总则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2.劳动者的权利: (1)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 (2)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权; (3)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治康复权;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 (5)对没有防护措施的有关作业的拒绝操作权; (6)对违反职业病防护法以及危害生命健康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等

  10. 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3.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1)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危害分类目录和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法等;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职业健康教育。

  11. 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5.工会组织 关于工会组织唯有在本法中规定,说明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 (1)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与用人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4)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5)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有权建议劳动者立即撤离危险现场。 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坚持防治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2. 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二)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3. 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三)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4.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15.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16.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简介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17.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8.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19. 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20. 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简介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1. 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简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2.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3.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简介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24. 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简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十)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25. 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简介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26.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标准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卫生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GBZ1-2002中有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该标准极为必要。 • 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代替 GBZ1-2002,于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新《标准》”在很多关键环节做了新的调整。

  27.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前 言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8.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3 术语和定义 3.2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4 总则 4.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9.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30.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防尘防毒、防噪、防暑/寒、防振动、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采光和照明和工作场所微小气候等) 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31.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7.1.1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7.1.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7.2.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

  32.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简介 8应急救援 8.1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8.2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 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4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8.5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33. 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简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4. 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简介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5. 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简介 PC-TWA的应用: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CTWA=(C1T1+C2T2+······+CnTn)/8··············· 式中: C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n——T1,T2······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1,T2······Tn——C1,C2······C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例: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mg/m3,接触3h;160 mg/m3,接触2h;120 mg/m3,接触3h。代入上述公式,CTWA=(400×3+160×2+120×3)÷8=235mg/m3。此结果>200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36. 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简介 超限倍数的应用: 三氯乙烯的PC-TWA为30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为100mg/m3,是PC-TWA的3.3倍,>超限倍数2,不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己内酰胺的PC-TWA为5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数为2.5。测得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为12mg/m3,是PC-TWA的2.4倍,<超限倍数2.5,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石墨粉尘的PC-TWA为4mg/m3(总尘)和2mg/m3(呼尘),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总尘和呼尘的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分别为19mg/m3和9mg/m3,分别是PC-TWA的2.375倍和2.25倍,均>超限倍数2,不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煤尘的PC-TWA为4mg/m3(总尘)和2.5mg/m3(呼尘),其超限倍数为2。测得总尘和呼尘的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分别为8mg/m3和5mg/m3。分别是相应PC-TWA的2倍,均≤2倍的PC-TWA,符合超限倍数要求。

  37. 十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稳态噪声: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 :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 脉冲噪声 :噪声突然爆发又很快消失,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

  38. 十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简介

  39. 十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简介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WBGT指数: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卫生要求: 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 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WBGT指数相应增加1℃

  40.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本指南的目标: 为帮助用人单位更好的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在《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以及《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现场评审手册》的基础上,整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ILO相关公约和建议书,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关键点控制技术和职业安全卫生文化理念,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该指南从方针政策目标、人力资源、制度机制、组织计划实施、工艺技术材料场所岗位五个领域,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详尽的指导和帮助,并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标体系和评估工具,以帮助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和持续改进。

  41.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12个方面95项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履行告知义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群众监督。 除了归纳、细化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外,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定,如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缴纳工伤保险费等,还参与了GBZ1、GBZ2.1、GBZ2.2、GBZ158、GBZ188、GBZ/T2.3、GB/T36.8、GB18871等标准的要求,补充了生产布局、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等详细要求。

  42.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防治原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3.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4 通用要求 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4.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5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5.2 前期预防的档案 5.3 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5.4 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5.6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5.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5.9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5.10 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5.11 群众监督档案 4.2 前期预防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4 工作场所管理 4.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6 履行告知 4.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8 职业健康监护 4.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4.10 职业卫生培训 4.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4.12 群众监督

  45.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6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6.1 评估组织 6.1.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也可委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外部评估车间班组、职能部门可根据相关职能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日常评估。 6.3 评估方法 6.3.1 检查表 检查表以表格化详细列出项目、内容、一票否决项、评分标准要点及依据等栏目。内容栏目包括12个大项,95个小项,总分为1000分。在95个小项中,一票否决项为11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过程中首先检查是否有一票否决项,如果存在一票否决项,应立即整改。 6.3.4 评定结果的评价 A级;优秀; B级:良好; C级:合格; D级:不合格。

  46.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25-2010 )简介 范例

  4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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