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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 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 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主 要 内 容. 起草说明 规则理解 航行示意图简介. 第一部分 起草说明. 出台背景 必要性 可行性 总体思路 起草过程. 一、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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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 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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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2013年12月

  2. 主 要 内 容 • 起草说明 • 规则理解 • 航行示意图简介

  3. 第一部分 起草说明 • 出台背景 • 必要性 • 可行性 • 总体思路 • 起草过程

  4.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2010)》、《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2010)》,长江海事局辖区航路规范比例提高至87%,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水域也由丰都佛面滩向上延伸约60公里至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至此,长江海事局辖区李渡长江大桥以下水域全部完成航路改革,仅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水域未实施航路规范。

  5. 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段包括库区变动回水区和山区自然航段两种不同条件的航道,通航环境复杂,历来险情事故多发,为长江海事局重点监管水域,变动回水区被列为长江海事局水上安全监管“十大风险源”之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长江流域黄金水道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长江上游水运经济必将进一步发展,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 为改善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船舶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全面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推动实现国家“十二五”期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畅通、高效、平安、绿色”发展目标,更好地为长江航运和沿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此背景下,由海事管理机构起草制定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7. 二、必要性 1、制定《规则》是顺应航运发展、促进航运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庆市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长江上游水运市场迅猛发展,对船舶通航效率和通航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航运企业和广大船员迫切要求制定相关法规对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进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为此,制定本《规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响应企业需求、顺应航运发展、促进航运安全的需要。

  8. 2、制定《规则》是维护良好通航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需要。2、制定《规则》是维护良好通航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需要。 目前,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有关航行规则散见于《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船舶航路呈现多元化,船舶航路相对复杂,交叉较频繁,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时有发生。因此,特别需要对该河段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进行规范,以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

  9. 三、可行性 1、航道基本条件能满足航路规范基本要求。 李渡长江大桥至重庆羊角滩段航道维护尺度:高水位运行期为150米×4.5米×1000米,消落期为100米×3.5米×800米,汛期为100米×4.0米×1000米。羊角滩至界石盘段最小航道维护尺度为50米×2.7米×560米。枯水期除少数控制航段和受限航段外,航道宽度在200米以上,能够满足双向通航要求。

  10. 2、船型标准化、大型化发展为规范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路创造了条件。2、船型标准化、大型化发展为规范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路创造了条件。 该段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发展,提高了船舶安全、操纵性能,为航路规范创造了有利条件。

  11. 3、长江干线其它航段航路规范的成功经验为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路规范提供了借鉴。3、长江干线其它航段航路规范的成功经验为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路规范提供了借鉴。 长江干线船舶定线制、分道航行规则的研究、实施对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路规范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特别是《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等有关航路设计的基本思路、方法可以为该段航路规范研究提供借鉴。

  12. 四、总体思路 充分结合实际,对船舶习惯航路进行规范、优化,避免船舶自由选择航路。 具体思路如下: (1)在特定水位条件下的局部河段(库区平流区域)实行定线制航路。 (2)在航道较顺直、水流条件较好、能够满足船舶间安全会让的区域实行双向航路;其中包括顺流航路、逆流航路和过河航路。

  13. (3)在航道弯曲、狭窄、水势流态差、通视条件受限等因素,不能满足船舶间安全会让的局部水域实行单向航路,其中包括控制河段、受限河段和严禁会船水域。 同时,为规范船舶横越、停泊行为,警示船舶安全航行,还设置了横驶区、停泊区、警戒区。

  14. 五、起草过程 2008年9月,重庆海事局成立了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船舶航路规范领导小组,并设置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调研和规范文件起草工作。 2009年3-4月,邀请长航凤凰重庆货运公司、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航道局等有关单位的专家、代表,对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的航道条件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多次召开现场会议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2009年5月初,工作专班起草完成了《规则》(初稿),内部讨论审定后,上网征求意见。

  15. 2009年7月,重庆海事局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长江海事局。2009年7月,重庆海事局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长江海事局。 2009年10月份,长江海事局在局内外网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规则》审查稿。 2009年11月23日,长江海事局在武汉组织召开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审查稿)》专家审查会。

  16. 2013年9月24日,长江海事局在重庆再次组织召开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征求意见会。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等业务部门负责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家代表及一线船长共计35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规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长江海事局最终修改完善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报批稿。2013年9月24日,长江海事局在重庆再次组织召开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征求意见会。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等业务部门负责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家代表及一线船长共计35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规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长江海事局最终修改完善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报批稿。 2013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对《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进行了批复。

  17. 第二部分 规则理解 • 规则结构 • 条文理解

  18. 一、规则结构 《规则》共分二十二条和六个附录。正文包括宗旨与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航路划分、会让、横驶、特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航速限制、能见度不良下的航行限制、通信与信号、避让原则、定义、附则等内容。 六个附录分别为《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上行船舶横驶区》、《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控制河段》、《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严禁会船水域》、《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警戒区》和《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锚地、停泊区》。

  19. 二、条文理解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航段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条为《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0. 第二条 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长江干线李渡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47.8千米)至界石盘与五马判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4.7千米)之间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正在执行公务、进行搜寻救助、从事航道日常养护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限制。 本条是关于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第二款为排除性条款。

  21.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本条是关于规则监督实施机关的规定。

  22. 第四条 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航段应当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横驶区(附录一)终点与上游相邻横驶区起点之间的航道一侧为上行船舶航路,李渡长江大桥至麻雀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51千米)左岸(北岸)一侧、鸡婆碛#1(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3千米)至界石盘右岸(南岸)一侧全年为上行船舶航路;航道中间或另一侧为下行船舶航路。 本条是规则关于船舶上、下行航路的原则性规定。 横驶区,是指对应(水位条件)过河标(点)连线上、下游各300米之间,供上行船舶横驶的水域。

  23. 第五条 当非汛期三峡坝前水位162米(吴淞高程)以上时,在李渡长江大桥至金彩背(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3.0千米)之间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当炉子梁实行分槽通航时, 北槽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槽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本条是关于局部航段在特殊水位条件下的分道、分槽通航的原则性规定。 汛期,是指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24. 第六条 上行船舶航路在左岸(北岸)一侧时,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上行船舶航路在右岸(南岸)一侧时,上、下行船舶互会右舷。 会船时,船舶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本条是关于船舶间(包括上、下行和追越过程中船舶间)安全会让的原则性规定。 会船,是指航行中船舶相遇驶过的情况。包括对遇、交叉相遇、追越等不同情况。

  25. 第七条 顺航道行驶的上行船舶需要横驶时,应当在横驶区内进行,并应加强联系,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本条是关于顺航道行驶的上行船舶由一岸的上行航路横越至另一岸的上行航路时应当遵守的水域范围及避让行动的原则性规定。

  26. 第八条 船舶驶入控制河段(附录二)前,应当用甚高频无线电话8频道向信号台报告船名、船位、船长、载量、主机功率、航速等内容,并密切注意控制河段内船舶动态。 船舶通过控制河段必须服从信号台的指挥,并遵守: (一)大型船舶必须按信号台揭示的通行信号通过控制河段; (二)信号台揭示上行通行信号时,下行小型船舶不得驶入该控制河段; (三)信号台揭示下行通行信号时,上行小型船舶限白天可驶入该控制河段,但不得占用大型船舶下行航路。 本条是关于船舶(大型船舶、小型船舶)通过控制河段应当遵守的规定。

  27. 控制河段,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以致会船困难,由信号台指挥船舶通行的水域。 大型船舶,是指船队或船长60米及以上的单船。 小型船舶,是指船长60米以下的单船。

  28. 第九条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附录三)时,应当及早联系, 统一避让意图,在规定地点等让,并遵守: (一)禁止船舶夜间会船; (二)禁止大型船舶间会船; (三)大型船舶上行通过时,禁止下行船舶驶入该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 (四)大型船舶下行通过时,上行小型船舶白天可驶入该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但不得占用大型船舶下行航路。 本条是关于船舶(大型船舶、小型船舶)通过受限河段应当遵守的规定。

  29.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严禁会船水域(附录四)会船。 禁止船舶在控制河段、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和严禁会船水域追越或并列行驶。 本条是关于船舶(大型船舶、小型船舶)通过严禁会船水域及追越或并列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严禁会船水域,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不能满足安全会船的水域。

  30. 第十一条 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五)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 本条是关于船舶通过通航环境复杂水域(长寿港两桥间、郭家沱、两江交汇水域)时应当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31.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客渡船在能见度方面的要求高于本规则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32. 第十三条 船舶正常航行时,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下行船舶不得慢停车淌航。 禁止船舶在控制河段、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严禁会船水域和桥区水域吊滩。 本条是关于船舶航速及满足操纵性要求方面的规定。与《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长海通航2012[101]号)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33.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附录六)内停泊。 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因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及靠离码头等需穿越航路时,应不妨碍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 本条是关于船舶停泊、穿越航路等作业方面应遵守的原则性规定。锚地、停泊区均为海事机构临时划定、供船舶临时使用(注意水域范围、使用水位及适用船舶种类)。

  34.   第十五条 驶入控制河段或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的小型船舶,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边长0.8米白色等边三角锥体号型一个,夜间应当在桅杆显示能见距离不小于2千米、频率为每分钟60闪次的白色环照灯一盏。 本条是关于识别小型船舶号灯、号型的一般性规定(沿用“川控”好的做法,旨在便于海事机构、信号台及其他船舶识别,注意与船舶证书及AIS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35. 第十六条 船舶航行中,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联系,准确通报船位。 本条是关于船舶通信联系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旨在要求附近水域的船舶做到知己知彼,防止船舶间在动态不明、意图不清,盲目行动而发生险情事故。在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同时,应结合雷达和AIS、ECS等电子系统全方位相互掌握动态。

  36. 第十七条 除施救抢险外,禁止船队以吊拖方式航行。 本条是关于船舶组队航行方式的禁止性规定。旨在保证船舶具备足够的安全操纵性,并避免或减少对他船航行造成影响,以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同时,对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进行了排除性规定。

  37. 第十九条 在适用本规则时,凡涉及船舶避让原则、避让行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船舶避让原则、避让行动适用相关规定的原则性规定。 未尽事宜:如“暂行规定”、临时交通管制、VTS水域、港口、桥区等相关规定,

  38. 第二十条 本规则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附录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长航安[2000]144号)同时废止。

  3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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