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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劉貞芳督導 行政電話: 22289111 * 54224 牽牛花輔導專線: 25200870. 想一想!. A 男與 B 男於嬉鬧時玩脫褲子遊戲. A 男拉 B 女內衣肩帶,使 B 女感到不舒服. A 男等 2 人伸手抓 B 男下體, B 男身心受創. 發生時到底該不該通報?. A 男與 B 女是小情侶下課 A 男親 B 女臉頰, B 女覺得很開心. A 男不小心伸手碰到 B 女胸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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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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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劉貞芳督導 行政電話:22289111*54224 牽牛花輔導專線:25200870

  2. 想一想! A男與B男於嬉鬧時玩脫褲子遊戲 A男拉B女內衣肩帶,使B女感到不舒服 A男等2人伸手抓B男下體,B男身心受創 發生時到底該不該通報? A男與B女是小情侶下課A男親B女臉頰,B女覺得很開心 A男不小心伸手碰到B女胸部

  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3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 教官、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四、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五、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4. 學校性平會組織重點說明(一) 人數-單數 男女比例-女性應占總數二分之一 組織成員-教、職、家長代表、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學生(←合適與否說明) 校長—主任委員(校長因另有要公無法主持會議,應予敘明,並由委員推舉主席)。 學校性平會可依專長分組:行政規劃組、課程教學組、諮商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會議簽到表應與性平會委員名單一致。

  5. 學校性平會組織重點說明(二)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性平法第6條)

  6.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一)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性平法29條)

  7.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二)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31條)(案件處理最長時間計4個月)

  8.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三) • 調查小組或訪談小組對性平案件處理建議與性平會全體委員意見不一時之處理方式: 1.請調查小組或訪談小組至性平會說明 2.性平委員說明意見(建議引用法源) 3.達共識-修正處理建議或維持處理建議

  9.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四)申復處理說明(上)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四)申復處理說明(上) ◎申復條件(性平法32條) 發現新事證(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調查小組成員問題 ◎申復時機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復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於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以乙次為限。 ◎學校指定申復單位收件

  10.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五)申復處理說明(下)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五)申復處理說明(下) 1.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組成審議小組 2.成立3人審議小組(女性達1/2以上,1/3為性平調查專業素養之人員)。 3.曾接觸或本案相關輔導人員不宜擔任。 4.原性平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6.審議會議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委員或調查小組列席說明。 7.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新作為。 8.依當事人所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衡酌是否需要更新委員。

  11. 調查小組成立說明(一) • 學校性平委員會依案情之特性評估性平案件之調查工作如何進行,如案情清楚明確,則由學校性平會推派3-5人訪談小組進行訪談工作。 • 學校3-5人訪談小組女性需達二分之一,如有人員完成教育局辦理之性侵性騷擾調查研習更佳。 • 訪談小組完成調查訪談工作需繕寫調查報告書,並於性平會說明訪談調查經過及處理建議,經全體委員通過後於報告書簽名。

  12. 調查小組成立說明(二) • 需成立正式調查小組原因: • 權力拉距過大 • 媒體報體事件 • 涉及者身分敏感 • 事件危害人數過多 • 雙方人員說詞差異大 • 調查小組以3-5人為主,女性占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性平法第30條)。

  13.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一) • 學生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性猥褻、性霸凌等與性議題有關之事件,無論是否屬性平案件,學校皆應以性別平等教育之意義召開性平會, • 屬非性平案件:會議中除討論個案輔導工作之安排外,有關宣導教育(含教職員工生)、課程融入、校園環境、校園周遭環境之安全、家長教育..等工作皆需於委員會中進行討論與決議。

  14.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二) • 屬性平案件: • 第一次會議: 1.案情說明 2.性案受理否(評估是否為性平法規範) 3.是否成立正式調查案或推派3-5人訪談小組 4.目前被害人行為人相關輔導或處置(性平法第23、24條)。

  15.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三) 屬跨校性平案件: 第一次會議: 1.案情說明 2.被害人學校:正式行文連同檢舉書或申請書告知行為人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3.被害人學校:推派人員擔任跨校訪談小組(性平法30條)。 3-1.行為人學校性平會討論是否成立正式調查案或推派人員擔任訪談小組。 4.雙方學校:目前被害人行為人相關輔導或處置(性平法第23、24條)。

  16. 訪談小組或調查小組成立注意事項 • 如為事件學生相關輔導人員指曾與被害人或行為人會談或接觸了解此事之人員則不適宜。(性平法30條、準則21條)。 • 調查小組或訪談小組女性需達二分之一以上,如無特殊情形請勿全部為女性。 • 跨校時雙方學校需互相協調調查小組或訪談小組人員性別比例。

  17. 受理調查獲檢舉之學校認定(一)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 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 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條規 定處理。

  18. 受理調查獲檢舉之學校認定(二)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 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 學校或機關。 •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 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19. 性騷擾案件處理

  20.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1. 一、了解案情 二、通知家長 三、辨識屬性平案件或非屬性平案件(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四、進行通報工作(知悉24小時內完成,含假日) 1.法定責任通報 2.校安行政通報 五、案件3日移交性平會(含假日) 六、召開性平會進入案件處理流程 七、行為人、被害人輔導工作

  22. 性騷擾案件通報工作說明

  23. 認識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認識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

  24. 校安通報通常見之問題(一) 24 (一)通報類別錯誤 1、當事人關係 性平法:生對生,師對生,生對師,職員對生,生對職員工 非屬性平法:家長對生,陌生人對生,親友對生,社區人士對生,不詳 2、家庭內發生之案件、校外人士或社會人士 請釐清當事人是否均具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 定之身分。

  25. 校安通報通常見之問題(二) 25 (二)事件等級 依據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 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 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均係為乙級事件 (惟媒體事件或有死亡之虞,則為甲級) (三)24小時內完成通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3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26.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通報系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通報系統

  27. 性騷擾:校園內外性騷擾、家庭性騷擾 ◎法定責任通報(衛福部關懷e起來網):兒少保護案件通報(知悉24小時內完成)。 ◎行政通報:校安通報(乙級以上24小時完成如有人傷亡或上媒體則列為甲級請於2小時內完成)。

  28. 性侵害定義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29. 性猥褻界定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

  30. 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界定

  31. 性侵害案件通報工作說明

  32. 性侵害:校園內外性侵害、家庭性侵害 • 性猥褻:校園內外性猥褻、家庭性猥褻 ◎法定責任通報(衛福部關懷e起來網):性侵害案件通報(知悉24小時內完成)。 ◎行政通報:校安通報(乙級以上24小時完成如有人傷亡或上媒體則列為甲級請於2小時內完成)。

  33. 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事件程序 啟動行政 協調機制 是否組成 調查小組 通報 性平會 得註記「法定代理人尚在斟酌是否提出告訴」、「學生表明其為合意性行為」,或其他學生顧慮之事項。 1.收件單位應儘快對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法處理性平案之流程。 2.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 1.開會 2.議決是否啟動調查:啟動調查之要件須經: A.申請調查 B.檢舉調查 1.若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性平會即可以會議紀錄作為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必須具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要式。

  34. 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事件範例 • 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 • 學校性平會專案會議紀錄參考範例 •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日中是較中字第1010051693號函

  35. 性霸凌定義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 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 §性平法第2條§

  36. 性霸凌通報工作 一、判別事件樣態 性侵害/性猥褻 性騷擾 霸凌成立否? 二、通報工作 1.法定責任通報 2.校安通報 附註說明:性霸凌案件將依霸凌案件進行列管工作。

  37. 性霸凌案件處理流程 一、學校先召開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1.判定是否為霸凌案件且其中涉及性霸凌。 2.請於3日內移性平會(含假日) 二、召開性平會 1.霸凌因應小組派乙員至性平會報告 2.性平會進入案件相關工作討論與執行。

  38. 性平案件處理流程整理

  39.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一) 通報 收件 移交 法定(內政部) 校安(教育部)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性平法第21條 ●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3條 ●性平法第36條 ●性平法第28條 ●準則第17條 ●準則第18條 ●性平法第29條 ●準則第20條 ●性平法第30條 ●準則第21條 ●性平法第9條

  40.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二) 調查 議處 處理結果 申復 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時間 調查報告 事實認定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申請調查 處理結果 ●性平法第30條 第2項 ●性平法第31條 第2項 ●細則第17條 ●性平法第35條 ●準則第29條第1 項 ●性平法第31條第3項 ●準則第30條 ●教師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性平法第29條 第4項 ●性平法第32條 ●準則第31條

  41. 性平案件調查訪談準備工作 • 調查過程中,調查申請人、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等訪談時間和地點應排開(各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訪談安排也應錯開),以不互相碰面為原則。 • 對所有接受調查的人,應事先告知受調查者相關法規以知其權益。 • 建議注意申請人、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措施,避免任何人於訪談前後至訪談地點附近堵人,對其騷擾、施予恫赫、威脅或嘲弄。

  42. 調查報告書繕寫說明 調查報告書內容: 1.申請調查事件之事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請引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準則,案件行為是否成立務必載明。 6.處理建議-行為人懲處及處置建議(性平法第25條)、被害人心理輔導等教育措施;行政建議-課程教學、環境安全、加強親師活動等… 7.調查小組人員簽名:如正式成立調查小組則由小組人員簽名;如學校訪談小組進行訪談則由全體委員簽名。

  43. 調查報告書送達時機 一、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二、如懲處可能變更當事人身分,時則需待主管機關確定成結果後再行通知。 三、學校將處理結果(函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四、如性平會或教評會有改變懲處建議時則宜將調查報告書與決議通知書。

  44. 加害人後續處置工作(一)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性平法第25條):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45. 加害人後續處置工作(二)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法第27條)

  46. 加害人後續處置工作(三) • 加害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未完成即辦理轉學,請原就讀學校務必依性平法第27條以密件發文至對方學校請其進行後續工作,並於完成後摘錄輔導紀錄給案件發生時之學校以利結案工作。

  47. 加害人相關罰則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平法第30條)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性平法第36條)

  48. 被害人後續處理工作 • 心理輔導諮商 • 隔離行為人 • 心理輔導團體 • 協助轉介輔導諮商資源 • 追蹤了解行為人或其他同儕挾怨報復行為

  49. 申請人、行為人救濟途徑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34條)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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