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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範與架構. 92107004 陳穎麟 92107021 黃冠翔 92107006 張敦鈞 92107045 郭兆清 92107013 柯景裕. 前言. Irish 強調,政府透過合理的規範,來支持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有下列六個理由: 1. 證明政府尊重人民結社和言論的自由。 2. 鼓勵社會的多元性與寬容性。 3. 讓人民更尊重法制,促進社會安定。 4. 政府透過 NGO/NGP 可提供更多服務,促進效率。 5. 彌補公共部門的市場失靈。 6. 提供對市場經濟的支持。. 第一節 我國法制中的非營利組織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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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範與架構 92107004 陳穎麟 92107021 黃冠翔 92107006 張敦鈞 92107045 郭兆清 92107013 柯景裕
前言 • Irish強調,政府透過合理的規範,來支持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有下列六個理由: • 1.證明政府尊重人民結社和言論的自由。 • 2.鼓勵社會的多元性與寬容性。 • 3.讓人民更尊重法制,促進社會安定。 • 4.政府透過NGO/NGP可提供更多服務,促進效率。 • 5.彌補公共部門的市場失靈。 • 6.提供對市場經濟的支持。
第一節 我國法制中的非營利組織相關法規 • 我國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法源是民法,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可見民法裡面對「公益法人」的規範,而基金會則是一般對「財團法人」的代稱。
民法 • 法人: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可成為權力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 民法中的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其基礎在於社員。 • 財團法人:其基礎在於財產。 • 民法中將社團法人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而公益社團法人仍可依其服務對象分為開放性與封閉性,區分為互惠性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和校友會),和公眾利益性社團法人(如協會或學會)。
人民團體法 • 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三種:1.職業團體、2.社會團體、3.政治團體,而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省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 • 人民團體設立程序:一、發起人組織籌備會。二、準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三、召開成立大會。四、成立後三十天內準備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將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法(續) • 為落實人民團體法,行政院根據母法,頒佈四項授權命令,以管理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的依據: • 一、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 二、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 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四、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 • 而內政部為了落實其管理行政業務,也制定了三種職權命令: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各部會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民法 • 第 32 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59 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各部會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民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五十九條將財團法人之許可及業務監督權限,賦予財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行政主管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能具體訂定監督方式與不遵守監督時的處分辦法,作為對其所管財團之監督準據。 • 目前有十六個中央行政機關就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辦訂頒有行政法規,也就是有十六套財團法人(基金會)的管理規範。
免稅法規 • 台灣與非營利組織有關之租稅減免法規共有十三種。這些稅法中大多是有部份條文與制訂免稅優惠,以鼓勵捐贈給非營利事業有關。另有一種,是特別規範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免稅待遇。 • (一)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 •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免稅法規 • (一)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 • 為鼓勵國人從事公益贈與,我國稅法中對於捐贈非營利組織之款項,有扣抵優惠之規定,現行稅法對於捐贈者的扣抵優惠有以下三項: • 1、綜合所得稅 • 2、營利事業所得稅 • 3、遺產及贈與稅
免稅法規 •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免稅法規 •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 1、一般免稅條件 • (1)組織方式 • (2)董監限制 • (3)財產歸屬 • 2、免稅之特別要件 • (1)盈餘分配之限制 • (2)目的事業之限制 • (3)基金及收入運用之限制 • (4)不正常財物關係之限制 • (5)目的業支出之限制 • (6)會計記錄完備
捐募法規 • 另一種與非營利組織營運有關的法規,就是捐募法規。 • 根據馮燕(1994)指出,絕大多數文教基金會的運作,不只依賴資金孳息,而是需要向社會大眾募捐。 • 彭壞真等(1994)也指明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運作經營上,最大的困難乃是財源不穩,非營利組織必須以募款方式籌措經費。
捐募法規 • 目前我國捐款法規,沿用的是行政院於民國32年公佈,42年修正公佈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該法主要在規範「凡為提倡國防建設、慰勞國軍,舉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業發起捐募運動者」,也就是以規範勞軍捐募的方式,和勞軍捐募的所得的收支處理情形。 • 內政部社會司在民國81年曾提出「統一捐募辦法修正條文」,但遲遲未報行政院通過,是以多年來實是以行政裁量運作方式,來管理民間的活動申請案(彭懷真,1994)。
第二節非營利組織的管理監督內容 • 履行國際法和各國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權 • 支持社會多元化與寬容性的發展 • 促進社會穩定與法律原則 • 促進服務效率 • 彌補公共部門的市場失靈 • 增強經濟發展的條件
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 • 設立程序與解散 • 減免賦稅資格核定 • 組織結構與運作 • 徵信報告與審查
設立程序與解散 • 捐款人或發起人必需向適當的主管機關去申請設立許可 • 財團法人需設立一個專款帳戶 • 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社團法人可以組織本身之自由意志,終止其法人地位而解散 • 由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要求法院宣告解散,或由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而解散之
減免賦稅資格核定 •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 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有關係之人給予盈餘 • 該機關團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給當地的自治團體,如有預先規劃要給誰,就沒關係 •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減免賦稅資格核定 • 基金和各項收入都要放在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卷等等 • 其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當任董事,不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 • 和捐贈人及董監事兼業務或財務上無不正常關係者
減免賦稅資格核定 • 其用在和他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80%者(有經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其財物收支應給予、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知會亦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觀察和屬實者
組織結構運作 • 董事人數 • 董事資格 • 職權及任期 • 董事會運作 • 業務執行 • 建立會計制度
組織幹部、員工及董事的責任 • 個人需為組織的債務、義務或責任。 • 若幹部、員工或董事自身過失造成他人或是第三者傷害,受害者可向其提出告訴、請求賠償。 • 法律應要求組織的幹部與董事,對組織有盡到忠誠的義務,在執行其職務時,應細心勤奮,對組織不向外公開的資訊,有保密之責。 • 禁止有個人利益之衝突情形發生,並要撾公益組織的幹部與董事,遵守較高的行為操守摽準。
世銀立法研究小組提拱的三項建議 • 當非營利組織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時,來支持其非營利宗旨的實時,則利潤不可分配給組織的創立人或是會員。 • 非營利組織從事任何一種原順獲得執照或許可活動(教育、醫療服務、銀行……等),均需遵循相同的執照及許可要求標準和程序。 • 非營利組織不可從事一般政黨活動範圍內的活動,但不禁止對政策上或是後選人提拱支持。
徵信報告與審查 • 我國民法中規定主管機關對法人有業務有檢查權 • (1)設立許可事項, • (2)組織運作及設立狀況, • (3)年度重大措施, • (4)財產保管及運作, • (5)財務狀況, • (6)公益績效,及其他事項。
徵信報告與審查 • 並將其事項制作成可參考的報告,而提交報告的對象,大致可分為成列數種: • 組織內部最高管理機構 • 主管機關 • 稅捐機關 • 業務相關執照的核發機關 • 捐助者 • 社會大眾
第三節 我國非營利組織法規的發展方向 • 非營組織監督法律 • 捐募法規 • 和非營利組織自律規範
非營組織監督法律 (1)要修訂統一的非營利組織法規,需要具有尊重結社自由,鼓勵成立非營利組織的立法精神。 (2)立法強調興利功能重於防弊功能,為保障不受政府過度干擾,應以事後監督取代事前許可的管理。 (3)非營利組織的類別眾多,故立法應以原則性的規定「基準法」為主,並區分不同類型組織的社會功能。
非營組織監督法律 (4)監督是必要的,但亦應透過政府與社會大眾的他律功能,鼓勵非營利部門發展自律規範。 (5)在研商如何修訂相關法規、健全法律環境之前,應做一個總清查現況,進行調查並整理建檔,然後才能區分類別、檢討相關監督法規的適當性。 (6)政府宜設立單一專責機關,主管非營利組織業務。
捐募法規 • 聯合勸募協會及連署社會福團提出的「捐募法(草案)」之立法宗旨,強調獎勵並輔導發起捐募的團體,促其以公開透明之財務計畫,建立社會責任制度,並區分社福團體經常性捐募,和遭遇社會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時發起的緊急捐募活動
捐募法規 • 草案重點: • 以社會公益及因應社會國家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之捐募範疇 • 捐贈行為之獎勵。 • 捐募活動分社會公益機構年度經常性捐募活動,及團體發起之緊急社會公益事項捐募活動。 • 社會公益機構為年度性經常捐募活動,以年度工作計畫報備、年終報核及資訊公開為規範。
捐募法規 • 緊急社會公益事項之活動,以主管機關許可及程序為規範。 • 加強捐募活動之公告、徵信及調查,使善款捐募及運用透明化。 • 限制非社會公益機構及團體以外組織及個人會社會公益之捐募活動。 • 加重假借愛心捐款之詐欺、侵占犯罪之處罰。
非營利組織自律規範 • 自律規範是由專業人員互相約定,自願遵循的守則。非營利部門在發展趨於成熟後,基於向社會大眾證明其效率的需要,和對政法法規日漸繁複或不切實際的反應,意志到須有更高的行為標準,而自定之較高標準的自律規範。
個別組織的自律規範 • 規範內容從要求員工、幹部出勤時使用最便宜合理的交通工具,以省行政費用。拒絕接受所有和其職務有關的貴重禮物,或將這些禮物轉交給組織行政部門處置,到自行接露利益衝突關係,禁止圖利個人的交易等。
結盟組織的自律規範 • 這種策略性結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目標,增強結盟的組織效率,往往在結盟時便先共識盟員之間的自律規範,內容包括盟員間權利義務、互動規範、管理情形、資訊揭露規則、籌款方式,到個別運作的專業水準等。
部門內監督性團體制定的自律規範 • 非營利部門內成立特別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國家慈善資訊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專門發展一套非營利組織運作的自律規範,並用以審查所有非營利組織,而後公佈結果,讓社會大眾、捐款人知悉各受款組織在下列各自律規範項目方面的表現。
部門內監督性團體制定的自律規範 • 董事會管理 • 宗旨 • 業務 • 資訊 • 募款及其他尋求財務支援活動 • 財務管理 • 年度報告 • 責任度 • 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