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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的方式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 信用卡等.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 是一种要式行为 3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节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付. 1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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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的方式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 信用卡等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节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付
1、信用卡 2、托收承付: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 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
1、整(正),角后可写可不写,其余书写要求与会计基础中要求相同1、整(正),角后可写可不写,其余书写要求与会计基础中要求相同 2、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其余书写要求与会计基础中要求相同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的概念: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常识判断)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补充】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除中国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除中国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变更 改名称不改账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申请 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其他开户资料变更,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一)开立
三)撤销 1、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4、其他原因。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不得申请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撤销,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取现)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文件: 1.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票据的权利
票据的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
票据丧失 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
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商业汇票 1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 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信用卡 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1.单位卡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7.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