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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 政策法规科 : 汪盛春 0570-8021071. 一、柯城区局税收情况. 我区局 2012 年度共组织税收收入 26867 万元,其中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 5397 万元,占总收入的 20.08% 。. 二、申报程序提醒. 在四季度申报完成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税法规定应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您申报可能存在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您在 4 月底前申报。. 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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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 政策法规科:汪盛春 0570-8021071
一、柯城区局税收情况 • 我区局2012年度共组织税收收入26867万元,其中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5397万元,占总收入的20.08%。
二、申报程序提醒 • 在四季度申报完成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税法规定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您申报可能存在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您在4月底前申报。
准备阶段 •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3月底前)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 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全年财务审计审核保证会计利润合法 真实 正确
您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 (1)网上申报; • (2)通过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申报; • (3)直接到申报大厅申报.
填报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可在网上纳税申报平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填报申报表过程就是纳税调整过程(调表不调帐)填报申报表过程就是纳税调整过程(调表不调帐) • 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核算有差异的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无规定的,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准
所得税额计算步骤 •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结构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1个主表11个附表组成。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 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共九张报告表。
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 • 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为附1收入明细表,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5税收优惠表,附6境外所得抵免表,附7以公允价值调整明细表,附8广告费纳税调整表,附9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附10减值准备调整明细表,附11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然后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最后自动生成主表。
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 纳税人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 • 对于发生联续三年亏损的、资产损失较大的、年度销售额超20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具体的规定后面补充说明)。 •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如股息红利、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备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等),应附送相关资料。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结清税款阶段 •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抵)税款。
三、政策遵从风险提醒 • (一)收入确认 • 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或营业税收入相符,不相符的应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因。进行增值税或营业税补充申报时,应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报。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一般规定 •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2)用于交际应酬; •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4)用于股息分配; • (5)用于对外捐赠; •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确定 •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 财税[2011]70号 :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的三要件 •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 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利息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等项目收入免税
(二)扣除类 • 要注意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法均明确规定了扣除比例,申报时请计算有无超过规定比例,超标准有无进行纳税调增。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已实际发生并小于工资总额的14%,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仍有2008年以前计提的福利费余额,应先使用余额。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 • 1、上岗和转岗培训; •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收征管强调工会经费专用凭据),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未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 “合理工资薪金” •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前扣除的工资符合经营常规,企业应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 上年计提应付未付的,应在汇缴前全额发放,未发放的要纳税调增。 • 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具体的后有补充)。
业务招待费支出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销售(营业)收入金额为《收入明细表》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财税[2009]72号文件,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佣金和手续费 •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10%计算限额;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除个人)
捐赠支出 •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利息支出 • 按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 •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了调增; • 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中注意事项 • 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 • 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保险支出 • 财税[2009]27号文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支出准予扣除
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所得税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仍未取得的应作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资产损失审批扣除转变为如今的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专项申报年度扣除 • 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追补确认造成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不得退税,只能在追补确认及以后年度逐年抵扣 • 亏损按弥补亏损的原则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 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的资产损失 • 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⑸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除上述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