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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潘广俊. 1. 2. 3. 5. 4. 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管理主要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修改 的应对策略.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历史沿革. 内容目录.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密不可分。通过科学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能够保障法庭更准确有效地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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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潘广俊
1 2 3 5 4 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管理主要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修改 的应对策略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历史沿革 内容目录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密不可分。通过科学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能够保障法庭更准确有效地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密不可分。通过科学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能够保障法庭更准确有效地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的性质:解决专门性问题; 鉴定的行为:属于诉讼活动 ; 鉴定的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证据。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类型 • 1.强可靠性的鉴定意见。如DNA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以及其他通过鉴定实验室获得的检测、检验性的的报告。 • 2.弱可靠性的鉴定意见。如笔迹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和法医病理鉴定意见。 • 以德国精神病鉴定为例:有67个再审程序的精神鉴定案件中,有错误诊断结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发现错误结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 • 在我国,据张军主编的《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经历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做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 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
扑朔迷离的世纪遗产争夺案 • 2008年,中国刑警学院贾玉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公安部詹楚材组成铁三角,对龚如心和王廷歆之间遗产夺案涉及的1968年和1990年王德辉遗嘱进行鉴定。 • 王廷歆请的是美国和加拿大的专家,香港警方请的香港政府化验员。 • 2002年,香港高等法院一审判龚如心败诉。 • 2005年,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龚如心胜诉。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龚如心只需证明1990年王德辉遗嘱乃其订立即可。
(二)本质属性 • 1.合法性(法律性) • 指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结论形式的合法性。 • 2.中立性 • 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应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 • 3.客观性 • 客观性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性;二是专业性;三是统一性。
基本特征 1、司法鉴定涉及领域的双重性。 2、司法鉴定机构性质的双重性。 3、司法鉴定人类别的双重性。 4、管理规范的双重性。
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 科学证据作用: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转化一般证据材料的功能。 事实证据作用:鉴定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分清案件性质的功能;鉴定具有科学确定已知事实责任程度的功能。 鉴别证据作用:
(三)司法鉴定与证据 什么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材料 专家意见 法律事实 专家鉴定人 法官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证明力是一种以相关性为基础的说服力 证明力是相关程度或证明作用强弱的指示器 证据规则
二、我国司法鉴定管理 的历史沿革
职能部门管理阶段 (1979年-1997年) 标志性事件: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发展三阶段 统一管理阶段 (2005年-至今)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决定》。 混合管理阶段 (1997年-2005年)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授予司法部指导社会鉴定机构工作的职能。
第一阶段:职能部门管理阶段(1979年-1997年) •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 主要特点: • 1、鉴定机构由职能部门设立。 • 2、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内部隶属关系。
第二阶段:混合管理阶段(1997年-2005年) • 司法鉴定机构五种类型:一是政法单位鉴定机构。二是医学会设立的鉴定机构。三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四是行业鉴定机构。五是省司法厅审批的司法鉴定机构。 • 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鉴定实体规范没有统一规定;二是公安、法院、检察机关都有本系统鉴定机构;三是不同系统的机构各自为鉴。 • 自九届全国人代会以来,每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呼声愈发愈强烈。
黄静案件的五次尸检六份鉴定书,让老百姓对公安机关不再信任,引发了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诸多讨论。黄静案件的五次尸检六份鉴定书,让老百姓对公安机关不再信任,引发了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诸多讨论。 •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进一步为加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当时许多学者都认为,这是黄静案取得的成果之一。
第三阶段:由多头迈向统一管理阶段(2005年至今)第三阶段:由多头迈向统一管理阶段(2005年至今) •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决定》,从法律层面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载体。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载体。 • 优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避免法官偏听偏信。 • 缺点——专家意见带有倾向性;专家沦为当事人“枪手”;冒牌专家和“垃圾科学”(Junk science)充斥法庭;诉讼蜕变为法外资源博弈的游戏。
鉴定人用以弥补法官在调查事实时知识和经验的不足。鉴定人用以弥补法官在调查事实时知识和经验的不足。 • 优点——鉴定人中立;鉴定人名册制度保证鉴定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 缺点——当事人举证权受到抑制;法官对鉴定意见评价过高;鉴定意见难以得到充分质证,往往不经实质审查就承认其证据资格。
三、司法鉴定管理 的主要依据
国家层面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1、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制度。 • 2、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做司法鉴定,侦查部门不能面向社会做司法鉴定。 • 3、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4、健全制度规范。
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声音、图像的鉴别。
司法部层面 •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 •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8.7)。 •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2007.8.7)。 •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4.8)。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六)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第二十二条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 声 明 •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 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 • 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 • 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 地 址:××市大洋路115号(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声 明 •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 委托方应向本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受鉴定材料、鉴定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本鉴定意见仅对本次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负责。 • 鉴定意见属于第三方专业性意见,仅供办案机关等相关方参考,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相关方的审查和判断,与本机构无关。 •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书写错误的鉴定文书作补充说明;补充说明是本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 你认为本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能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本机构反映(电话:******),或向******司法局投诉(电话:******)。 •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则不属投诉受理范围。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司法行政部门不得撤消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所 • 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 ×××司法鉴定所[2011]精鉴字第×号 • 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 • 二、检案摘要: • 三、检验过程:鉴定方法和使用标准:(一)书证摘录:(二)鉴定调查:(三)检查所见: • 四、分析说明:(一)精神医学评定;(二)法律关系评定:(三)能力状态评定: • 五、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2.法律关系:3.伤残等级: • 六、落款: 鉴定人 执业证号码 签名 ××××司法鉴定所 • 二○××年×月×日
浙江省具有创新性的鉴定制度 • (一)《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日) • 赋予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 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原则。 • 实施司法鉴定年度执业考核制度。 • 设定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程序。 • 建立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衔接机制。 • 细化司法鉴定执业法律责任。
(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规则》(2010年12月31日)(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规则》(2010年12月31日) 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1)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 (2)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司法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 (3)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2.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2.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 3.委托人作虚假确认、承诺或提供虚假司法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三)《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1年3月2日)(三)《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1年3月2日) • 1、执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 (2)涉及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的; • (3)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的; • (4)涉及重大信访事件司法鉴定的; • (5)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司法鉴定的; • (6)重新司法鉴定意见与原司法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 (7)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公安、检察、法院对司法鉴定工作建议书的; • (8)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察的; • (9)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2、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2、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在知晓重大事项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单(见附件)报市司法局。遇有突发事件的,可先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四)《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2011年7月5日)(四)《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2011年7月5日)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禁止司法鉴定行业不正当竞争活动。认真履行司法鉴定通知义务。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 • 二是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切实规范保险理赔活动,提高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能力,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意见采用工作,畅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联络方式。 • 三是加强协作和监管,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协作交流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各自违法违规行为。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五)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 一、认真做好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 • (一)认真履行司法鉴定通知义务。除直接通知保险公司之外,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至少提前1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非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给予联系人至少2个小时的调度到场时间。 • (二)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到场工作。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鉴定工作,工作联系人,作为AB岗,负责对全省通知到场的调度。可落实到地市级公司。 • 省级分公司要自行设计《温馨提示》,在当事人报案后第一次现场查勘时,定损员代表要以书面《温馨提示》方式告知。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行为 • (一)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提供便利。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旁观、旁听鉴定检验提供便利,涉及被鉴定人个人隐私等情形除外。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到场人员的意见,核查、验证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和保险机构书面通报的现场查勘、人伤跟踪等环节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事后对鉴定记录中涉及影响鉴定结果认定的检验数据进行修改。 • (二)保险机构不得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不得有在司法鉴定活动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独立性的行为。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不得在司法鉴定执业现场发表意见。
三、加强沟通,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保障机制三、加强沟通,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保障机制 • (一)落实协作交流机制。 • (二)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宁波分公司要做好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参见附件1),在公司网站建立“浙江司法鉴定网”的链接。 • (三)建立指导监督机制。司法行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保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向对方主管部门反映对方通知、到场情况,对因不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后不到场而造成有效投诉,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新刑诉法、民诉法对鉴定 制度修改的应对策略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案。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人的13处,鉴定意见的6处,精神病鉴定的1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案。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人的13处,鉴定意见的6处,精神病鉴定的1处。
2、增加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 1、“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3、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修改 内容 6、增加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鉴定程序 4、强化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 5、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