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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 ─ 單據. 壹、單據簽發 貳、運送單據 參、保險單據 肆、其他單據. 壹、單據簽發. 一、含糊的單據簽發人用語 (§20) 二、未規定單據簽發人或內容 (§21) 三、單據簽發日期與 L/C 日期 (§22). 一、含糊的單據簽發人用語 (§20). 1 、如有 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 等含糊用語,用於 L/C 下任何應提示單據的簽發人時,銀行可僅就單據照單接受。 但其必須符合: 單據表面所示與 L/C 其他條款相符,且以含糊用語說明單據簽發人時,該單據不得由受益人簽發。. 2 、電子科技簽發之單據,應標示為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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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 ─ 單據 壹、單據簽發 貳、運送單據 參、保險單據 肆、其他單據
壹、單據簽發 • 一、含糊的單據簽發人用語 (§20) • 二、未規定單據簽發人或內容 (§21) • 三、單據簽發日期與L/C日期 (§22)
一、含糊的單據簽發人用語(§20) • 1、如有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等含糊用語,用於L/C下任何應提示單據的簽發人時,銀行可僅就單據照單接受。 • 但其必須符合:單據表面所示與L/C其他條款相符,且以含糊用語說明單據簽發人時,該單據不得由受益人簽發。
2、電子科技簽發之單據,應標示為正本、 • 且經簽署為要件。 • 3、副本單據(無須簽署):標明為副本者 • 或未經標示為正本者。 • 複式單據(duplicate, two copied):一份正本 + 其他副本。
4、L/C規定單據上簽字、標記、圖章 • 的表面,已照L/C的條件顯示 • “業經確認"文字即可。
二、未規定單據簽發人或內容(§21) • *如果要求運送單據、商業發票、保險 • 單據以外的單據時: • (1) L/C應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 • 措辭或其資料內容。 • (2) 若L/C未規定,銀行將依所提示者 • 照單接受,但以其資料不得與其他 • 規定單據相抵觸。
三、單據簽發日期與L/C日期(§22) • *除L/C另有規定外,銀行將接受簽發日 • 早於L/C開發日之單據,但以該單據 • 係於L/C及UCP500所定期限內提示者 • 為限。
貳、運送單據 • 一、海運 / 海洋提單 (§23) • 二、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24) • 三、傭船提單 (§25) • 四、「甲板上」、「託運人自行裝貨 • 點數」、發貨人名稱 (§31) • 五、航空運送單據 (§27) • 六、公路、鐵路、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28)
七、複合運送提單(MTD) (§26) • 八、快遞、郵政收據 (§29) • 九、承攬運送人簽發的運送單據 (§30) • 十、清潔運送單據 (§32) • 十一、運貨應付 / 預付之運送單據 • (§33)
一、海運 / 海洋提單(§23) • 1、港↔港運送提單(B/L): • 採實質內容為處理原則, • 至於其單據名稱不論。
2、港↔港運送提單應注意以下幾點: • (1) 提單應記載交貨地點、運送方式、 • 交貨日期,以及L/C所規定之裝載港 • 及卸貨港。 • (2) 提單外觀上須有運送人名稱之表示, • 且經有資格人簽名確認。有資格人 • 包括:運送人或船長、代替運送人之 • 代理人、代替船長之代理人。
(3) 應有貨物已裝載或裝運於船舶記載。 • 裝船註記應含裝船日期及船舶名稱。 • (4) 提單正本份數,海運以一式3份之 • 正本為一套。 • (5) 轉運的定義:貨物須卸下重裝。
3、若貨物係裝於貨櫃、拖車或子母船的 • 子船中,且海運運送全程係以一提單 • 涵蓋者;或含有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 • 之條款者。即使L/C禁止轉運時, • 仍將為銀行照單接受。
二、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24) • *海運貨單(相較於B/L)具有貨物收據、 • 運送契約的特性,有助於EDI無紙化 • 作業之推展。
三、傭船提單(§25) • 1、傭船提單只作為收據之用。 • 傭船提單係由船東、 • 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簽發, • 而運送人則無權簽發。
2、除非L/C規定,否則不接受傭船提單。 • 銀行無須審查傭船契約, • 逕予轉遞而不須負責。 • (傭船契約優先於傭船提單條款)
四、「甲板上」、「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發貨人名稱(§31)四、「甲板上」、「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發貨人名稱(§31) • 1、除非運送單據有on deck • 或on deck shipment的類似批註, • 而表明確定貨物裝在甲板上, • 否則銀行將予以接受。 • (保險費率亦因不能確定貨物 • 是在甲板上或下而費率相同。)
2、除非L/C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 • 有“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 • 或“託運人稱內裝….”的單據, • 運送人免責的字句。 • (如空貨櫃由託運人裝貨點數後,上鎖、 • 封籤,經海關而出貨到目的地, • 只要封籤完整,運送人免責。)
3、運送單據允許L/C受益人以外 • 的第三者為發貨人。 • (如三角貿易)
五、航空運送單據(§27) • 1、航空運送單據除傳統由航空公司 • 或代理人以運送人身份簽發者外, • 尚包括承攬運送人或承攬運送協會 • 組織(IATA)會員所簽發者。 • 空運提單為記名式、不可轉讓的運送單據。
2、如何區分MAWB或HAWB • MAWB(master air waybill, 空運主提單) • HAWB(house air waybill, 空運分提單) • (1)issuing carrier’s name & address: • 若係航空公司則為MAWB; • 若係承攬運送人則為HAWB。
(2)air waybill No. • 若係3個阿拉伯數字則為MAWB; • 若係英文代號則為HAWB。
(3) 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 如果與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中公司名稱一致,且提單抬頭為航空公司時,代表係由航空公司所簽發的提單。 • 而由承攬運送人所簽發的提單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必須是空白。
3、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 • (部份承攬運送人簽發之HAWB, • 若無”待運”字樣者, • 銀行對此種單據將不予接受。)
4、簽發單據日即為裝運日。 • (但若L/C有規定須標示”實際發送日”時, • 單據上須有表示實際發送日的註記, • 且實際發送日=裝運日。)
5、縱使L/C規定禁止轉運,銀行將接受 • 表明將轉運或得轉運的航空運送單據。 • 6、實務上,IATA統一格式的空運提單 • 全套包括:正本3份、副本6-14份。 • 空運提單只要提示係給發貨人 / 託運人 • 的正本即可。
六、公路、鐵路、內陸水路 運送單據 (§28) • 1、單據表面顯示表明運送人名稱、且業 • 經其簽署,即就其表面顯示具有運送人 • 所為之收受圖章或收受表示即可。 • 2、運送單據中未表明發行份數時, • 只要提示貨單,銀行即視為全套 • 而予以接受。
3、貨單: • 兩種運送方式下,均採同屬記名性質的 • 不可轉讓運送單據。受貨人提貨時毋須 • 提示貨單,只要證明其為受貨人即可。 • 4、適用的貿易條件: • FCA、CPT、CIP、DAF、DDU、DDP。
七、複合運送提單(MTD) (§26) • 1、如L/C要求涵蓋至少2種不同運送方式 • 之運送單據,除L/C另有規定外, • 銀行將接受下列性質的單據, • 而不論其名稱為何。
(1) 表面顯示表明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 • 名稱,並經簽署、確認者。 • (2) 表明貨物業已發送、接管或裝載。 • (3) 表明L/C規定之接管地≠裝載港, • 最終目的地≠卸貨港。
2、不強調以海運為主,只要是涵蓋 • 至少2種運送方式,且其內容符合 • 本條規定者,銀行即予以接受。 • 3、只要運送全程係由同一複合運送單據 • 涵蓋者,不論L/C是否禁止轉運, • 銀行均將接受此類單據。
4、複合運送人(MTO) •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 必須負責全程運送,並對過程中所發生 • 貨物的滅失、毀損或遲延交付負責。
八、快遞、郵政收據(§29) • 1、郵政收據外觀上須顯示該地郵政機構 • 如以郵戳表示(含地名、郵局名稱、 • 日期、郵資付記)。
2、快遞收據:desk to desk。 • 快遞業所簽發的運送單據通常稱為 • AIRBILL(forwarder airbill–non negotiable)。 • 適用的貿易條件為CPT、CIP, • 但對於以收件人支付遞送費用 • 的條件者宜少用。
3、以快遞、郵遞方式所為的分批裝運, • 不被認為部份裝運。 • 4、表明收受、收取的日期, • 即視為裝運日或發送日。
九、承攬運送人簽發的運送單據 • 1、除L/C另有規定外, • 由貨運承攬人所簽發的運送單據, • 銀行僅接受單據表面有下列性質者:
(1) 其為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之承攬運送 • 人名稱,且業經其以運送人或複合 • 運送人身份簽署、確認者。 • (2) 業經承攬運送人以代替或代表運送人 • 的代理人身份簽署者。
2、至於FCR(貨運承攬商收據) • / FCT(貨運承攬證明書) • 僅是收據,並非運送單據。
十、清潔運送單據(§32) • 1、清潔運送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 • 貨物或包裝有瑕疵狀況的條款 • 或註記的單據。 • 2、除非L/C另有規定,否則銀行 • 將不接受unclean B/L。
3、單據上不必特別載明清潔、已裝載 • 或要求提示其他證明, • 只要符合第23-28、30條 • 其中任一條文的規定即可。
十一、運貨應付 / 預付之運送單據(§33) • 1、若商業發票有CIF、CFR等條件時, • 銀行不得接受載有freight collect 等 • 與之相矛盾用語的單據。
2、L/C如規定運費已付訖或預付時, • 只要運送單據有運費付訖的字樣, • 銀行即可接受。(其標示亦可以圖章 • 或其他方式表明於單據)
3、L/C規定快遞費已付訖時, • 只要證明快遞費用由受貨人以外之人 • 負擔,銀行即可接受。 • 4、freight prepayable, • freight to be prepaid 等 • 僅表示應預先支付運費, • 但不表示運費已付訖的證明。
參、保險單據 • 一、保險單據 (§34) • 二、保險承保範圍的種類 (§35) • 三、全險的承保範圍 (§36)
一、保險單據(§34) • 1、常見的保險單據: • (1) 保險單:本身即為保險契約。 • (2) 保險證明書(分保單): • 在統保單或預保單下, • 逐筆簽發的分支保單。 • (3) 投保通知書:由保險經紀人所簽發, • 未經保險公司簽署。
2、銀行所接受的保險單據 • 須由保險公司、保險人 • 或其代理人發行並簽署。
3、最低保險額 • =貨物(CIF、CIP)×110%。 • 如無法由單據表面認定時, • 銀行將由下述擇較高者為最低保險額: • (1)L/C辦理付款、承兌、讓購金額×110%。 • (2) 商業發票×110%。
4、保險單據簽發日、生效日, • 不得遲於裝載、發送、接管日。 • 5、保險單據發行一份以上正本時, • 所有的正本均須提示。
二、保險承保範圍的種類(§35) • 1、L/C對所規定應保險的種類 • 及須另加保的危險應明確規定。 • 如用不明確的用語(如通常危險等), • 銀行將就保單所示直接接受。
2、若L/C無特別規定, • 銀行將就所提示的保單予以接受, • 而對未保的任何危險不負責任。 • 3、除非L/C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表明 • 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franchise) • 或僅賠超額(自負額)的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