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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業務一課報告.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 源 ︰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日期 ︰ 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相關文號 ︰ 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財政部台財關 字第 09905907240 號令訂定.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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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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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2. 業務一課報告

  3.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 源︰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日期︰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相關文號︰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財政部台財關 字第09905907240號令訂定

  4.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向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稱關稅總局)申請預先審核。 第 3 條 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關稅總局提出。 第 4 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稅總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5.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稅總局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稅總局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第 6 條 關稅總局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6.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稅總局申請覆審。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第 8 條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稅總局變更者外,自海關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7.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9 條 關稅總局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 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 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或事實已變更。 四、其他明顯之錯誤,關稅總局認為有變更之必要。 申請人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如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向關稅總局申請延長原估價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其延長期限以收到變更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變更後之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稅總局變更者外,自海關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8.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之貨物其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重申「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 注意事項: • 先決條件:應於貨物進口前提出申請。 • 進口貨品屬定型及量產產品。 • 申請時請檢附原廠型錄及相關成分、用途說明或電路圖必要時檢附貨樣等供參。 • 已進行行政救濟案件者,不予實施稅則預核。 • 出口案件者,不予實施稅則預核。

  10.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則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第三條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包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列。 海關對該分類號列之第九碼及第十碼有疑義時,應先洽詢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後一併答復。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以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訂定者為準。

  11.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四條   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地區 關稅局申請,經財政部關稅總局複核地區關稅局歸列意見 後,由地區關稅局函復之。 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 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 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海關應以 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俟補件後再行預先審核。

  12.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六條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有下列情形者,海關不予預先審 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 二、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三、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如廢料。 第七條   地區關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三十日內 答復申請人;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 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13.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 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 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 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第九條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 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 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前項變更後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 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14.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十條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 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 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 求進口人補送之。 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 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關於進口菸酒因故復運出口,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案 件,必須由法定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業經財政部 99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900247400號函釋示。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外 進口之菸酒,其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 或貨物持有人;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已納菸酒稅之 菸酒,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菸酒稅。依上開財政部函 釋示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 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 單證明,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唯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及 避免稅務行政複雜化,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原 納稅捐。

  16. ■ 依據財政部99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260 號令辦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7款「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 表」規定「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者。按所漏稅 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 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記)錄中承認違章 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 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一、漏稅額 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 倍之罰鍰。二、漏稅額逾新台幣一萬元至新台 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 鍰。三、漏稅額逾新台幣十萬元至新台幣二十 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 鍰。……」。

  17. 承 諾 書 本公司於 年 月 日以報單第 號向貴局報 運進口 貨物乙批,經貴局查獲有下列違法情 事: 虛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重量 □品質、□價值、□規格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 □其他不法行為_______ 本公司除承認來貨確有上開違法情事,且於 年 月 日 補繳所漏稅款,茲承諾願接受裁罰並依法繳清罰鍰,請從 輕處罰。 此 致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承諾公司: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營業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8. 2209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00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00 00 5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廠商產製之「健康醋」、「益壽多健康酢」及「蜂蜜 醋」等飲料,係以醋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製 成,可供直接飲用,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 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 貨物稅15%。(財政部75/10/23台財稅第7528839號 函)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 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 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種中任 1種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 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 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3/11/15台財稅字第 09304556540號令)

  19. 稅則號別第2401節下之原料菸葉;菸葉下 腳。係指處理菸葉,或製造菸葉產品時所 產生之廢物(菸莖、菸桿、中骨、修剪下 來之葉片、塵埃等)。而膨脹菸絲應歸列 第2403節下適用較高稅率(15%)。

  20. ■ 稅則號別第2402節下之菸葉或菸葉代用 品所製之雪茄菸、呂宋菸、小雪茄菸及紙 菸。應申報品名、廠牌、數量、小包裝容 量及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產地、 香菸警語、尼古丁、焦油含量。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 元。 健康福利捐- 1.紙菸:新台幣1000/1000支 2. 菸絲:新台幣1000/公斤 3. 雪茄:新台幣1000/公斤 4.其他菸品:新台幣1000/公斤

  21. 若干貨物之成分經核符合稅則第29章化學定義之單一有機化合物,依貨品分類原則,原應歸列稅則第29章:惟貨品如經核明係用作螢光增亮劑或發光劑,參據稅則第29章章註2、(已)及稅則第32章章註1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204.20.00.00-4號。若干貨物之成分經核符合稅則第29章化學定義之單一有機化合物,依貨品分類原則,原應歸列稅則第29章:惟貨品如經核明係用作螢光增亮劑或發光劑,參據稅則第29章章註2、(已)及稅則第32章章註1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204.20.00.00-4號。

  22. 為簡化通關、本局之具體便民服務作為說明如下︰為簡化通關、本局之具體便民服務作為說明如下︰ 按進口應標示產地之特定紡織品與鞋類,其未標示者,進口人得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專案免標或補標產地後進口。無論經准免標或確實完成補標產地者,貿易局均會發函通知本局准予進口。依照現行作業方式,本局收受該同意函後,循內部遞文流程,往往需近1天(甚至1.5天)始派送分估單位憑辦稅放。 本局為縮短通關時間,達成簡政便民,提升通關效率之目標,日前經簽報 局長核准,洽請貿易局同意配合,於同意函發函前先行電傳承辦分估人員,憑該同意函之傳真本先行辦理稅放。 本措施實施後,估計可縮短此類案件之通關時間1至1.5天。

  23. 為確保報單申報內容與通關電腦資料相符,籲請在傳輸網路之後始列印報單,並適時擴充公司電腦設備。為確保報單申報內容與通關電腦資料相符,籲請在傳輸網路之後始列印報單,並適時擴充公司電腦設備。 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同辦法第19條復規定:「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近來發現多起報關業者投遞進口報單,申報之貨名、稅則號別與稅率雖均正確,惟稅額卻明顯計算錯誤;報單未載明申請審驗方式代碼「8」,惟查通關電腦檔則有該項代碼紀錄。經詢相關業者稱,該等錯誤係肇因公司電腦系統老舊,或在傳輸之前即先行列印報單。為免因此錯誤造成違規事實,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籲請相關業者適時更新或擴充公司電腦系統功能;並請專責人員詳加審核確認申報內容正確無訛,利用通關網路系統進行傳送報關後,再列印報單;在此之前,請勿先行列印。

  24. 報關業者代理關務申請案件,請注意是否適格。報關業者代理關務申請案件,請注意是否適格。 • 依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監視辦理,……。」 • 另依照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前項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 依照上開規定: • 申請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如補標產地,或來貨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申請海關就地改善者)等之特別准單,應由貨主具名提出,而非受委託之報關業者。 • 申請更正報單,除錯誤係因報關業者疏失所致,得由報關業者具名申請;餘均應由貨主具名申請。 • 籲請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延誤辦理時間。

  25. 重申以預估發票(PROFOMA INVOICE)價格報關,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補送商業發票。 依照財政部86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850694011號函規定: 預估發票,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納稅義務人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期限內補送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 有關補送期限,依照財政部80年2月23日台財關第790469372號函規定,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納稅義務人應於報關時,於報單上主動聲明其所檢附之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之價格係屬暫訂價格。 近來發現以預估發票價格報關之案件有增多趨勢,籲請各位業者承接是類案件時,務必轉告進口人上開規定,並建議其儘可能以商業發票辦理報關。

  26. 申辦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公證報告」是否為不可缺少之文件?申辦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公證報告」是否為不可缺少之文件? 依照關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復依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 上開條文所稱「有關證件」,除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2項所列舉之「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實務上,無論案件性質,申請人均會提供公證報告資為證明。 惟依照關稅總局90年12月6日台總局徵字第90107623號函檢附之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關字第850443610號函示略以:「如所提有關證件已足資證明申請事項屬實者,得免再檢具公證報告。」準此,該類申請案件並非強制性規定應檢具公證報告,而應視個案情形而定。例如,原進口報單已報明機器設備之serial no.,貨物提領後發現已破損,因海關慿該serial no.判定該破損貨物即屬原進口貨物,實務上並無困難,故得免再檢附公證報告。

  27. 關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關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9年7月5日消署預字第0990500468號函及本部99年6月1日台財關字第09905904240號函 一、進口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如包含1.探(偵)測器2.控制裝置3.二氧化碳鋼瓶4.管路之配件(含電磁閥、安全裝置、選擇閥、壓力開關、逆止閥等)5.噴嘴等5大元件,即得認定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第16類類註4規定,具發揮整套消防設備之顯明功能,得歸列稅則第8424.89.10號「整套消防設備」。 二、至分批個別進口之消防設備系統元件,則按實到貨物性狀、材質之不同,分別歸列構件本身適當之稅則。

  28. 非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之滅火設備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非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之滅火設備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9年7月5日消署預字第0990500468號函及本部99年6月1日台財關字第09905904240號函 一、七氟丙烷、IG-541、IG-55、IG-01等環保藥劑(符合NFPA2001規範)滅火系統需包括5大元件:1.探(偵)測器2.控制裝置3.藥劑鋼瓶4.管路之配件(含電磁閥、安全裝置、選擇閥、壓力開關、逆止閥等)及5.噴頭。 二、水霧、泡沫滅火設備係屬水系統滅火設備,需包括1.探(偵)測器2.啟動裝置3.消防幫浦4.管路之配件(流水檢知裝置、一齊開放閥等)及5.噴嘴(水霧噴頭、泡沫頭或高發泡放出口等)。

  29. 非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之滅火設備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非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之滅火設備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 三、乾粉滅火設備係屬化學系統滅火設備,需包括1.探(偵)測器2.控制裝置3.啟動裝置及啟動用氣體容器(使用氣體啟動者)4.乾粉儲槽5.管路之配件(選擇閥、安全裝置等)及6.噴頭。

  30. 稅則第8101節 鎢及其製品,包括廢料及碎屑。應注意貨名、材質、加工程度、用途等。本節不包含炭化鎢,例如用於切削工具或模具之邊緣及尖端的製造,尤需特別注意未裝配工具用之板、桿、刀尖及類似品,瓷金製者(第8209節)。 炭化鎢的歸類如下: (1)未混雜他物的粉列於第2849節。 (2)製備但未經燒結之混合物(如與鉬或鉭的碳化物混合,有 或無束縛物)列於第3824節

  31. 稅則第8113節 依據經濟部國貿局99年6月15日貿貨字第09907500101號函 瓷金及其製品,包括廢料及碎屑,應注意貨名、材質、加工程度、用途等。惟需特別注意,以燒結凝集之金屬碳化物為基之瓷金所製成未裝配工具用之板、桿、刀尖及類似品,非屬本節,應歸屬第8209節。 亦即未裝配工具用之板、桿、刀尖及類似品,炭化鎢製者(瓷金材質),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209.00.10.00-1號,稅率free。 其他未裝配工具用之板、桿、刀尖及類似品,瓷金製者,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209.00.90.00-4號,稅率5%。

  32. 業務二課(稅則第8471節至8517節) 進口組業務二課一股

  33.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 復運進口案件,請確實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八、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第40項「其他申報事項」規定,填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如為 G7(國貨復運進口)案件,應另行填報是否再出口,及復進口原因,並利用「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欲核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

  34. 軸承 • 84.82-滾珠或滾子軸承。 • 84.83-傳動軸(包括凸輪軸及曲柄軸)及曲柄;軸承殼及平軸承;齒輪及齒輪裝置;滾珠或滾子螺桿;齒輪箱及其他變速器,包括扭矩轉換器;飛輪及滑輪,包括滑輪組;離合器及聯軸器(包括萬向接頭)。

  35. 84.86-專供或主要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本章註九(丙)所規範之機器和器具;零件及附件。84.86-專供或主要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本章註九(丙)所規範之機器和器具;零件及附件。 • 第84章章註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 (b)陶瓷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例如:泵)及任何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之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 (c)(第70.17節)試驗用之玻璃器;玻璃製之機器、用具或專業用其他物品或其零件(第70.19或70.20節) • 第84章章註9: • (A)本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半導體裝置」及「積體電路」亦適用第85章註8(a)及8(b)。但本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半導體裝置」亦包含光敏半導體裝置及發光二極體。 • (B)本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平面顯示器之製造」包括平面板基座之構裝,不包括玻璃之製造或印刷電路板之組裝或將其他電子元件裝於平面板上。所稱「平面顯示器」不包括利用陰極射線管技術之顯示器。 • (C)第84.86節亦包括專供或主要供下列用途之機器及器具: • (1)製造或修補光罩及網線; • (2)組裝半導體裝置或積體電路; • (3)升降、搬運或裝卸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 • (D)除依照第十六類註1及第84章註1之規定外,凡符合第84.86節規範之機器及器具,皆歸入該節,而不得歸入本商品分類之其他節。

  36. 85.01-電動機與發電機(發電機組除外)。 • 檢附型錄規格載明: • 交流或直流? • 如為交流,係單相或多相? • 輸出功率? • 額定輸出功率,或額定轉矩及轉速 • 是否為特殊電機? • 防爆型? 伺服機? • 85.01-電動機與發電機(發電機組除外)。 • -電動機 • 8501.10-輸出未超過37.5瓦者 • 8501.20-輸出超過37.5瓦之交直流兩用電動機 • -其他直流電動機;直流發電機: • 8501.3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 8501.3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 8501.33--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 8501.34--輸出超過375瓩者 • 8501.40-其他單相交流電動機 • -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 • 8501.5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 8501.5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 8501.53--輸出超過75瓩者 • -交流發電機: • 8501.61--輸出未超過75仟伏安者 • 8501.62--輸出超過75仟伏安,但未超過375仟伏安者 • 8501.63--輸出超過375仟伏安,但未超過750仟伏安者 • 8501.64--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

  37. 8471節至8517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 晶舟盒(Wafer Cassette) • 常見錯誤申報稅則號別:8486.90.00(其他第8486節所屬機器之零件及附件) • 正確稅則號別: 3923節(塑膠製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製品)

  38. 8471節至8517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 滾珠螺桿(BALL SCREW) • 常見錯誤申報稅則號別:7318.15.90(其他鋼鐵製螺釘及螺栓,有否附螺帽及墊圈均在內) • 正確稅則號別: 8483.40.20(滾珠螺桿) • 查第十五類註二為:「本類中所稱「一般用零件」係指:(甲)第7307、7312、7315、7317 或7318 節所列之物品及其他卑金屬之類似品;」本案貨物BALL SCREW(滾珠螺桿)為機械之傳動組件,非稅則第7318 節所稱之螺栓,自無前開所稱之「一般用零件」之適用,稅則第8483.40.20 已列有其專屬稅號,本案貨物自宜歸列稅則第8483.40.20(滾珠螺桿)。(BALL SCREW)。

  39. 8471節至8517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 無刷直流馬達(BRUSHLESS DC MOTOR) • 常見錯誤申報稅則號別:8501.3目(其他直流電動機;直流發電機) • 正確稅則號別: 8501.5目(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 • 無刷直流馬達結構上由永磁式轉子、電磁鐵定子、霍爾感測器等元件組成,無一般直流馬達之電刷與換向器,須配合變頻驅動器以電子式換向將直流電源轉換為多相交流電源方能驅動,其馬達本體應為交流之永磁式同步馬達。

  40. 8471節至8517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 Apple iPad • 常見錯誤申報稅則號別:8543.70.99(其他電機及器具 ) • 正確稅則號別: 8471.30.00 (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並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 ) • 內建CPU、固態硬碟,具觸控螢幕、3G、WiFi、Bluetooth等功能,搭配作業系統,可將電腦既有功能整合於機體內,其功能特性符合第84章章註5(A)之規定。附屬之其他功能,如電子書、遊戲機、影音播放、行動電話等功能,係依附在上述主功能下始可運作。

  41. 1.揚聲器(LOUDSPEAKER) a、裝入音箱之單一揚聲器 (稅則號別:8518.21.00) 稅率7.5%,貨物稅10% b、裝入同一音箱之多個揚聲器 (稅則號別:8518.22.00) 稅率5%,貨物稅10% c、其他揚聲器 (稅則號別:8518.29.90) 稅率6% 2.MP3 (稅則號別:8519.89.00 稅率10%) MP4 (稅則號別:8521.90.90 稅率14%) 3.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 錄機 a、夜視觀察攝影機 (稅則號別:8525.80.10 稅率5% MWO) b、其他電視攝影機 (稅則號別:8525.80.10 稅率5% MP1) 例:電腦視訊攝影機 98.01.01 c、數位靜相攝影機及數位相機 (稅則號別:8525.80.21 稅率0%) d、其他影相攝錄機 (稅則號別:8525.80.90 稅率5%)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業務二課二股

  42.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4.監視器及電視 a、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41.00 稅率0%) b、其他彩色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49.10 稅率0%) c、其他黑白或單色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49.20 稅率0%) d、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51.00 稅率0%) e、其他彩色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59.10 稅率0%) f、其他黑白或單色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則號別:8528.59.20 稅率0%) g、彩色電視機 (稅則號別:8528.72.00 稅率10% 貨物稅13%)

  43.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之常見申報錯誤範例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之常見申報錯誤範例 1、USED SPEAKER 8518.29.90(6%,10%)→ 8518.22.00 (5%,10%) 2、SPEAKER BAR 8518.22.00(5%,10%)→ 8518.21.00(7.5%,10%) 3、HOME THEATER SPEAKER 8518.29.90(6%,10%)→ 8518.21.00(7.5%,10%) 4、LCD MONITOR 8528.51.00(0%) → 8528.59.10(10%) 5、DISPLAY FOR CAR AUDIO 8529.90.90(0%) → 8528.59.10(10%) 6、CAMERA 8525.80.21(0%) → 8525.80.90 (5%) 7、DIGITAL CAMERA RECORDER 8525.80.21(0%) → 8525.80.90 (5%)

  44. 貨物申報:8”WAFER 10PCE=65,950EAC WAFER(晶圓) 未經加工型態呈圓柱狀或棒狀 2804節 呈圓片,晶圓或類似形狀者,未蝕刻 3818節 (依材質及尺寸大小歸列)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8542.32.00.22-5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晶圓(DRAM) 8542.32.00.32-3 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晶圓(SRAM) 8542.39.00.12-0 其他單石數位積體電路晶圓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業務二課三股

  45.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1) • 二極體、電晶體(晶圓、晶粒) • 8541.10.10.00-6 二極體晶粒及晶圓 • 8541.29.10.00-5 電晶體晶粒及晶圓 • 8541.40.11.00-9 光電二極體及光電晶體之晶粒 及晶圓 • 8541.40.21.10-5 磷砷化鎵之發光二極體晶粒及晶 圓 • 8541.40.21.20-3 磷鋁鎵化銦之發光二極體晶粒及 晶圓 • 8541.40.21.90-8 其他發光二極體晶粒及晶圓

  46.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2) • 積體電路(係由被動及主動元件或組件,密集組裝而成之裝置,被視為單一單元) • 8542.32.00.11-8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 位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 8542.32.00.13-6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 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 8542.32.00.15-4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 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 8542.39.00.21-9 其他混合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47.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3) • 貨物申報:IC • 8542.31.00.00-2 處理器及控制器,不論是否併裝有記憶體、轉換器、邏輯 電路、放大器、計時器及計時電路或其他電路 • 8542.32.00.12-7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 • 8542.32.00.14-5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體電路 • 8542.32.00.16-3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體電路 • 8542.32.00.23-4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 • 8542.32.00.33-2 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 • 8542.33.00.00-0 放大器 • 8542.39.00.13-9 其他單石數位積體電路 • 8542.39.00.22-8 其他混合積體電路 • 8542.39.00.90-5 其他積體電路

  48.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4) • 貨物申報:晶粒(CHIPS) • 8542.32.00.21-6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晶粒 • 8542.32.00.31-4 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晶粒 • 8542.39.00.11-1 其他單石數位積體電路晶粒

  49. 1.眼鏡框(SPECTACLE FRAME) a.塑膠製眼鏡框 稅則號別:9003.11.00,稅率5% b.卑金屬製眼鏡框 稅則號別:9003.19.20,稅率5% c.其他材料製眼鏡框 稅則號別:9003.19.90,稅率5% 2.液晶裝置(LIQUIDE CRYSTAL DEVICES) a.液晶模組 稅則號別:9013.80.30,稅率0% b.背光模組 稅則號別:9013.90.10,稅率0% 3.電氣診斷器具(ELECTRO DIAGNOSTIC APPARATUS) a.心電圖器具 稅則號別:9018.11.00,稅率0% b.超音波掃描器具 稅則號別:9018.12.00,稅率0% c.磁性共振影像器具 稅則號別:9018.13.00,稅率0% 4.X光、α、β、γ放射線器具 a.電腦斷層攝影器具 稅則號別:9022.12.00,稅率0% b.放射線同位素診斷或治療器具 稅則號別:9022.21.90,稅率0% c.其他用途之X光射線器具 稅則號別:9022.19.00 d.其他用途之α、β、γ放射線器具 稅則號別:9022.29.00,稅率0%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業務二課四股

  50.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5.古董(年代逾100年) 稅則號別:9706.00.00,稅率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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