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likes | 394 Views
律师的免证特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 第四十六条 ).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信任. 作为维护此种信任关系的措施,辩护人不得就履行辩护职能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加以披露,恪守保密义务,即使辩护关系业已解除亦然。就这些信息,辩护人亦应享有免于作证的特权(许多国家均承认并在法律上保障此一特权),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强迫辩护人就这些信息作证。. 缺乏整体设计的免证权制度. 近亲属. 国家公职人员.
E N D
律师的免证特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信任 • 作为维护此种信任关系的措施,辩护人不得就履行辩护职能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加以披露,恪守保密义务,即使辩护关系业已解除亦然。就这些信息,辩护人亦应享有免于作证的特权(许多国家均承认并在法律上保障此一特权),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强迫辩护人就这些信息作证。
缺乏整体设计的免证权制度 近亲属 国家公职人员 免证特权 可能因作证而自陷于罪的知情人 医师等特定职业者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 祸不再从口出?追究律师言论的三种情形 律师言论豁免
遏止刑讯也许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律师讯问在场权遏止刑讯也许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律师讯问在场权
1928.07.28. 個案推動修法
辩护律师的诉讼义务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 律师对法庭的诚实义务。 • 保密义务。 • 遵守庭审纪律和羁押场所规定的义务,如按时出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 • 清正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方向控诉方开示证据 •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竞争主义诉讼的风向标? • 对抗制诉讼(adversary system),又称“双方对争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又被译为“抗辩式”、“控辩式”、“相对制度”,这两个译名其实并不贴切。Adversary的意思是对手,Adversary system的意思是对手制度,译为“对抗制”较佳。
竞争主义诉讼与律师的重要性 就对抗制诉讼的当事人来说,获得一位能言善变的律师,有时甚至比有力的证据、充分的理由更为重要。
诉讼:法律秩序下的和平对抗 这就好像检察官对于‘真实’情况,从右边致以亮光,而辩护人则从左边致以亮光,使审判官看清了‘真实’情况。并且为了防止检察官、审判官滥用他们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也赋予了律师在这方面所应起的制约作用。
“反对党”存在的好处 • 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是既互相依赖、存在共生现象,又互相对立、相互排斥,如日本法学家团藤重光转述卡尔·波普尔的话说,诉讼主体之间(反映在诉讼职能上)是“友好的——敌对的合作”。
令人爱恨交织的律师 斯威夫特在十八世纪用讽刺的口吻谈到英国的律师(并随手对法官讥讽几句),云:“我们那里有这样一帮人,他们从青年时代起就学习一门学问,怎样搬弄文字设法证明白的是黑的,而黑的是白的,你给他多少钱,他就给你出多少力。”
律师的伦理困境 美国律师以各种各样的巧妙手段来千方百计地达到胜诉的目的而不顾对公正的损害。 在诉讼中,许多律师所追求的只有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的正义(natural justice)。正如一位美国律师说的那样:“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有错时打赢了官司!” 为了赢得胜诉,律师则凭借其绕开规则付诸实施的不正当行为)而陷入道德危机之中。
游戏化的诉讼 在高度游戏化的诉讼中,裁判者只关心形式规则是否被恰当地遵守,而不必关心事实的真相。对于他们来说,全部职责就是根据一套形式规则来裁决谁胜谁负。裁判者决定胜负却又无须为发现案件真相负责,法官就取得了超然的地位,成为诉讼中既有权威又不必负重的角色。他所要回答的是谁胜谁负并且加以解释,至于他的判决是否符合事实真相,他不知道,当然也不必关心。
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型 刑事诉讼法重在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抑制,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使之不受来自国家专门机关的不法侵犯。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但需要明确划定国家专门机关的权限范围,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则,而且应当强化被告人一方的防御力量,为自由提供切实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是权利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就会在整体上提升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