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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契約與規範用語

第三章 工程契約與規範用語. 3.1 法律用語 【 法 】 【 律 】. 3.1 法律用語 【 應 】 法規條文中每有用「應」如何?如何者。所謂應 如何?如何?多係強行規定,不容依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 得 】Should :法律條文中甚多用「得」如何者,乃係任意的規定,視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含有「得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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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契約與規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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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工程契約與規範用語

  2. 3.1 法律用語 【法】 【律】

  3. 3.1 法律用語 【應】法規條文中每有用「應」如何?如何者。所謂應 如何?如何?多係強行規定,不容依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得】Should:法律條文中甚多用「得」如何者,乃係任意的規定,視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含有「得不」之意。 【但書】:在法規條文中,對於上半段所規定的,於下半段指出有例外情事,或附加一定條件,而以「但」字開始的語句謂之「但書」,例如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4. 3.1 法律用語 【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有二義: 國際公法所設仲裁為國際爭議解決方法之一。即由爭議當事國,將爭議事件交付雙方所選任仲裁員,實行處決之準司法行為也。仲裁之成立,乃根據當事國所締結之協定,一八九九年之海牙和會條約,對仲裁制度曾加規定,且有常設仲裁之組織,以便使締約國間爭議事件得隨時交付仲裁。 勞資及商務仲裁,乃指勞資及商務爭議事件,經過調解程序不能成立時,由第三者以公正態度加以判斷裁決而言。仲裁之拘束力較調解為強(參見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暨商務仲裁條例第廿一條)。

  5. 3.1 法律用語 【規程】 Rules:凡各機關依據法規,制定關於本機關或所屬 機關的組織、人員職責、或處理事務程序者,稱為規程。例如「組織規程」、「處理程序」是。 【規則】 Regulation:凡各機關依據法規訂定執行命令、或處理業務之規定者,稱為規則。例如:會議規則,管理規則等。 【條例】

  6. 3.1 法律用語 【罰金】 Fine:係財產刑的一種。乃法院令犯罪人繳納一定金額的刑罰之謂。所以雖被判決罰金一元,亦是犯罪受刑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同。又罰金屬於主刑得單獨宣判或於自由判外亦得併科之,以徵收金錢為限。罰金得就犯人遺產,加以執行,罰鍰則否。 【罰鍰】 Pecuniary penalty for Disobeying a Summons:對於違反各種行政法規所處之罰款謂之「罰鍰」。例如違警罰鍰,財務罰鍰等是。

  7. 3.2. 契約用語 【驗收】 Acceptance;Provisional:為全部工程完工後,經工程司檢驗合格,由業主報請主管機關派員驗收之行為,查驗通過後交由使用單位接管。 【投標】 Bid;Proposal;Tender:為投標者按照規定之程序與表格所提出之投標書,該投標書須考慮提供所有勞務,機具與材料之供應,須在規定之時間按合約之條款與條件合格完成規定之工程,而開列其投標書中之各項價格。 【開標】 Bid Opening:為於訂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將所有參與投標之投標書公開其投標總價。

  8. 3.2. 書件用語 【決標】 Award:為業主(或其授權之代表)給予得標者之書面接受文件。 【合約】 Contract:為業主與得標者,所簽訂之合法書面協議文件,說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包括(但並不限於)承包商之履行合約,及提供勞力、材料、以使完工。業主亦有義務根據雙方訂定之價格及稅金支付承包商。「合約」與「同意書」(Agreement)於此為同義字,無論任何一處被引用時,均須參考全部同意書或所有合約文件。 【招標】 Invitation for Bids:為彙集有關文件,提供投標者作為參加投摽之參考。

  9. 3.2. 書件用語 【小包】 Sub-Contractor:為經工程司之書面同意,接受承包商轉包合約之部分工程予獨資廠商、合夥或公司組織。 【業主】 Employer;Owner:為工程主辦單位,工程合約中通稱為甲方,承攬人即承包商工程合約中通稱為乙方。 【押標金】 Bid Bond;Bid Deposit;Bid Guaranty:為投標者依規定款額繳付之現金,銀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投標保證金,保證其得標後,即與業主簽訂該項工程之合約,並按照規定提出履約保證金與支付保證金。

  10. 3.2. 書件用語 【日曆天】 Calendar Day:為日曆所示之日期。 【工作天】 Working Day:為能適合施工之天數,通常不包括雨天,國定假期,及颱風等不能工作之天數。 【承包商】 Contractor;Prime Contractor:為履行合約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包括承包商之個人代表,接辦人及經許可之指派人,彼等對於已簽約工程之合格完成及有關工程債務之支付,均負完全責任。

  11. 3.2. 書件用語 【保留款】 Retention:為業主於合約時效內,對於應付給承包商之款項下,得指定其中之百分比作為保留款。此種保留款於履行合約之條件後,始可解除。 【保證人】 Surety:為經業主認可設於台灣之銀行,保證投標者於得標後必定完成合約之簽訂。並保證其在簽約後,必須按照規格,完成合約工程,實踐其所允諾事項,支付有關合約工程之一切費用,並履行在其它情形下必要之法令。 【部分驗收】 Acceptance;Partial:為依合約規定而完成某工程之一單位或一部之驗收行為。此種部分驗收,不得解除合約中對承包商之任何約束,或使任何合約條款失效。

  12. 3.2. 書件用語 【施工圖說】 Drawings;Contract:為附有規範及補充圖之施工圖說,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工程之修正或增加之圖說。 【支付保證金】Bond;Advance Payment:為得標者與保證人所繳規定之支付保證金,保證支付其合約項下工程之施作所付價款。 【履約保證金】 Bond;Performance:為得標者與其保證人所繳規定之履約保證金,保證其履行合約及全部附約與締約者雙方所達成之協議事項。 【逾期償付金】 Liquidated;Damages:逾期償付金又可稱逾期罰款,為承包商完成全部或任何指定部份之工程,超出合約規定之許可期限,對其每延誤一天按規定須付給業主,(或從應付承包商之款項內扣除)之罰金。

  13. 3.2. 書件用語 【差額保證金】 【保固金】

  14. 3.3 土木工程 【規範】 Specifications:為書面指示、規則,與要求之主體,用以規定履行計劃工程所採取之程序,履行之方式,使用之方法,成品與效果之品質,以及所用或提供材料之等級與型別。 【特訂條款】 Special Provisions: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適用於某特定計劃,並應視為該計劃有關合約文件中之一部分。 【標準規範】 Standard Specification:為書面指示,規則與要求之主體,用以規定履行計劃工程,所採取之程序及最後之結果,而與特定位置,指定之計劃工程無關。於特定條款或補充說明中,對於特定條件需要明確之指示。 【施工技術規範】 Technical Provision:為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構成施工技術規範,並為合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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