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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 101 年度 1 、 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專業研習 2、教育人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責任通報研習. 許校長珍琳. 前言. 學校是家庭之外,兒少逗留時間最長的地方,且與教育人員接觸的時間與機會,比其他單位人員更長更多,當兒少有危機出現時,教育人員應能更快察覺,所以 教育人員是兒少保護工作中最重要的關係人 ,大人多一份警覺與關心,往往是孩子走出孤單和恐懼的一線希望。 在進行通報時,所提供的資訊最好能夠包括下列四項: 1 、 相關人物 :受虐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 ( 如:姓名與出 生 日期等 ) ;施虐者與目擊證人的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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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101年度1、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專業研習2、教育人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責任通報研習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101年度1、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專業研習2、教育人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責任通報研習 許校長珍琳
前言 • 學校是家庭之外,兒少逗留時間最長的地方,且與教育人員接觸的時間與機會,比其他單位人員更長更多,當兒少有危機出現時,教育人員應能更快察覺,所以教育人員是兒少保護工作中最重要的關係人,大人多一份警覺與關心,往往是孩子走出孤單和恐懼的一線希望。 • 在進行通報時,所提供的資訊最好能夠包括下列四項: 1、相關人物:受虐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與目擊證人的基本資料。 2、相關的時間:虐待與疏忽發生的時間與次數、發現的時間等訊息。 3、相關的地點:虐待與疏忽發生的地點;施虐者的連絡方式與地址;進行通報的教育人員也應該提供自己的連絡方式與地址等訊息給受理通報的專業人員。 4、相關的事件內容:兒童少年所遭受虐待與疏忽的具體內容,如觀察到受虐兒童少年身上的傷害情形為何、受虐兒童少年對於造成其傷害的原因說明為何等。 5、如果您已通報過,但是又發現新的傷口或被虐的情形,請您再度通報。
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7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1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6條 •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相關法令: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50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相關法令: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相關法令: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相關法令: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相關法令: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相關法令: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16 條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教育人員瞭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通報之責任、作業流程及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人員:指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校(園)長、教師、職員、技工工友、學校警衛、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兼任、代理、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等。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三)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四)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五)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六)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三、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遇或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兒童目睹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均含疑似)事件,應立即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社會局或檢警單位通報。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通報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公開。被害人及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而有所請求時,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四、各校(園)通報程序如下: (一)發現之教育人員填具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行傳真並交由學校統一通報窗口學務處(訓導處、獨立幼兒園保育組),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社會局通報。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通知,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社會局。 (二)依上述程序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並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私立幼兒園應填報私立幼兒園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專用表。
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五、各校(園)與社會局配合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校(園)完成通報後,須與社會局充分溝通案件處理原則及相互支援事宜後再行處理。 (二)社會局接獲各校(園)通報後,如須進行調查,各校(園)應予配合;若社會局社工人員評估應緊急安置個案,應依通報處理流程辦理。 (三)學校得主動追查個案處置情形,俾便因應個案返校後續輔導措施之準備。 (四)各校(園)輔導人員及社會局協助處理同一個案時,應於處理一段落後相互告知處理結果。 六、個案轉學或入學事宜辦理方式如下: (一)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每學年度由本局將額滿學校名單函知本府社會局,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得由社會局社工員(社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專業單位,其協助個案方式,得比照社會局社工員辦理)以電話及具名傳真等方式聯絡學校,各校(園)應予配合協助處理。 (三)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人離家時,得由被害人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不受額滿學校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之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相關法令: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七、各校(園)為預防家暴案件之發生,得妥善利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辨識學生是否屬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篩檢及轉介處遇機制。 八、各校(園)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如遇有相關單位聯繫處理及協調上之困難時,應及時聯繫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協助處理。 九、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奬勵。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教育人員對懲處事實及理由如有不服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救濟。
輔導與防治作為 • 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1)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2)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 解除學生的焦慮 1、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2、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 心他的 。 3、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 能力的線索。 4、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 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5、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輔導與防治作為 •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讓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not的句型。
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 通報主管機關 •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報告完畢謝謝聆聽 教育工作因為有您的無私付出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