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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三菱收购璐彩特等为例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三菱收购璐彩特等为例. 蒋璧文 张秋实 王玲珊. 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蒋璧文. 一、事件概述 & 公司简介 二、数字论据 三、商务部审查 四、观点争锋 五、思考分析 六、事件影响. 一、事件概述. 3 月 18 日,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至此各方争议了近半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终于画上句号。这是 2008 年 8 月 1 日 《 反垄断法 》 实施以来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同时成为我国 《 反垄断法 》 自去年 8 月 1 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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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三菱收购璐彩特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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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彩特等为例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彩特等为例 蒋璧文 张秋实 王玲珊

  2. 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蒋璧文

  3. 一、事件概述&公司简介 • 二、数字论据 • 三、商务部审查 • 四、观点争锋 • 五、思考分析 • 六、事件影响

  4. 一、事件概述 • 3月18日,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至此各方争议了近半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终于画上句号。这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同时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5. 可口可乐公司 • 1886年美国人约翰。彭伯顿发明了可口可乐。至今“可口可乐"商标是世界上最为人熟知的商标,并在全世界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伙伴是中国轻工业总会及其联系机构、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投资公司、嘉里集团和太古公司,共同建立了二十七家装瓶厂,可口可乐中国至今已在中国投资达11亿美元,员工15000人。可口可乐已连续七年被评为中国市场最受欢迎的饮料。而雪碧亦是最受欢迎的柠檬型饮料。全世界每一秒钟约有10450人正在享用可口可乐公司所出品的饮料。

  6. 汇源公司 •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创立于山东省,1994年将总部迁至北京市顺义区,1998年开始向全国发展。近12年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24处现代化工厂,形成了220多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建立了270个销售公司和500多个中心专卖店,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拥有49亿元总资产和万名从业人员。 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利税5.7亿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6亿元,缴纳税金8亿多元,扶持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投放现金、物资折合4000多万元。

  7. (一)收购要约 • 2008年9月3日,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根据规定,如果此次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撤销汇源股份的上市地位。 • 公告所提及的全部收购建议均为可能收购建议,须待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出。汇源控股、达能及Gourmet Grace 各自已向 Atlantic Industries 作出不可撤回承诺。根据汇源控股作出的不可撤回承诺,汇源控股承诺于寄发综合文件后七天内就其持有的所有610,000,000股汇源股份(合共占汇源于最后交易日已发行股本约41.53%)接纳股份收购建议。 • 倘收购建议完成,可口可乐公司有意让汇源继续经营其现有业务,并作出重大承诺,依靠汇源的现有品牌及业务模式壮大业务、提高其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并为汇源雇员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8. (一)收购要约 • 要约期限是2009年3月23日,是以之前收购要约200天有效为前提的。 • 这意味着商务部必须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完成审查。如果期满,商务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视为批准。如果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商务部会给书面通知,但是在给出书面通知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在该延长的审查期限内不得实施交易行为 。

  9. (二)事件进展: • 09年03月22日:商务部称汇源为外国公司 禁购不涉及投资政策 • 09年03月18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未通过中国审查 • 09年01月06日:并购案反垄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 08年12月05日:商务部首次表态已立案受理并购案 • 08年12月02日:双方公布进入审批阶段 商务部不作答 • 08年11月06日:商务部表示申请材料尚未达标 未立案 • 08年09月21日:汇源并购案引发封口门 • 08年09月19日:可口可乐称已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 • 08年09月15日:并购听证会将开 牵手将递交替代方案 • 08年09月08日: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 • 08年09月03日:可口可乐24亿美元收购汇源全部股份

  10. 二、数字说话 • NO.1:汇源果汁是中国最大的果蔬汁生产商。 • 08年一季度汇源占高浓度果汁市场56.1%的份额 • NO.3:中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全球第三大市场。 • 26.6亿:汇源2007年的销售收入26亿元 • 汇源30年才能够拿到的利润,一个交易就到手了 • 15.5%:可口可乐拥有中国软饮市场15.5%的份额。 • 是百事可乐的2倍。 • 10.3: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占10.3%的份额 • 在所有果汁品牌中市场占有率第一。 • 9.7%: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居于第二位。 • 70%:并购之后,外资在果汁市场的份额将突破70%

  11. 三、商务部审查(2009年第22号公告) • (一)审查内容 • (二)审查工作 • (三)竞争问题 • (四)附加限制性条件商谈 • (五)审查决定

  12. (一)审查内容 •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13. (二)审查工作 •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14. (三)竞争问题 •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5. (四)附加限制性条件商谈 •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16. (五)审查决定 •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17. 四、观点争锋 • 一、全面肯定论 全面肯定商务部的做法,以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杨东副教授等为代表。 • 二、基本肯定论 在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律师等为代表。 • 三、质疑论 对商务部的这项决定主要存在质疑、疑惑和担心的,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表。 (参考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26/content_1060030.htm)

  18. 一致之处:程序公正公开 • 从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申报材料,之后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对材料进行了5次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 审查中,商务部采取了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约见当事人等各种方式,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 而且对于并购双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即附加性条款也进行了商谈。在并购审查结束后,根据《反垄断法》30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在当天作出决定后几个小时就向社会作出了公布。

  19. 争议之处:2传导1挤压 • 赞同观点: • 1、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与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虽有差别,但是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因此,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市场是相关市场。此外,可口可乐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实际上是竞争关系。如果收购,不管认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或者混合合并,其横向合并的的影响很大。 • 2、汇源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和39%,占据市场领导地位,可口可乐占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在中国中高果汁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可口可乐有可能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低价,排挤同类竞争者。(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3、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软饮料的批发商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因此收购后,可口可乐可能通过“一揽子交易”(如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少钱),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可能将中小企业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20. 相关市场 •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21. 确定相关市场需考虑的三个因素 • 1.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需要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个商品市场。 • 2.地域市场是确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的第二个要素。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竞争的空间范围。实践中,确定相关产品的地域市场主要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销售范围就等同于地域市场的范围。 • 3.相关市场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化,如季节性、时尚性产品所属的相关市场

  22. 考虑因素: ①需求交叉弹性—产品之间存在需求交叉弹性,则其相互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则不属于。 ②产品特性—产品具有类似的性能或性质,则表明其相互存在可替代性 ③产品用途 ④产品价格—产品价格相差越大,其可替代性越小,反之,其可替代性越大 ⑤特定消费需求群体或消费者偏好

  23. 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2003年,由可口可乐控股30%的澳大利亚公司Coca-Cola Amatil试图对本土果汁企业Berri公司提出全面收购。Berri是澳大利亚第一大果汁生产商,当时在果汁市场上大约占据了50%的份额。与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约10%的份额相比,Berri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2003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下称ACCC)发布公告,否决了可口可乐Amatil公司收购Berri公司的交易申请,理由是: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为“互补”的关联产品,并购后,可口可乐将有动机和有能力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增加Berri的果汁销售,并且通过其他非食品店渠道销售Berri果汁,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ACCC认为收购将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 • 和汇源并购案类似,ACCC同样将此案界定为“横向收购”(Horizontal),“相关市场”确定为碳酸饮料市场和果汁饮料市场。 • ACCC之所以认定这项交易存在“传导效应”,是因为可口可乐已经被很多小零售商认为是“必须销售”的品牌,并且可口可乐拥有无法超越的店内冷藏设备销售网络。即使可口可乐没有打算将可乐和果汁捆绑销售,ACCC仍然认为零售商们将会有很强烈的动机从同一家供应商那里提货,以节省物流成本。

  24. 同时,ACCC认为,捆绑销售将会限制Berri和其他果汁厂商在非店铺销售渠道中的竞争,抢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提高他们的经营成本。因为其他果汁厂商将不得不增加市场营销支出,以保持产品的货架空间,最终并购将会影响店铺销售渠道中的竞争。同时,ACCC认为,捆绑销售将会限制Berri和其他果汁厂商在非店铺销售渠道中的竞争,抢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提高他们的经营成本。因为其他果汁厂商将不得不增加市场营销支出,以保持产品的货架空间,最终并购将会影响店铺销售渠道中的竞争。 • 熟悉此项交易的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Huckerby Martyn 介绍,当时,可口可乐在澳大利亚碳酸饮料市场占有67%的份额,在果汁饮料市场只占有1%的份额;而Berri在果汁饮料市场的份额高达50%。这些数据使得ACCC担忧,可口可乐并购Berri后,会将自己在碳酸饮料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

  25. 反对观点: • 1、果汁市场是个高度细分的市场,包括不同浓度的果汁,但整个果汁市场是可替代的,汇源虽然在中高浓度果汁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但在整个果汁市场的份额仅为10.3%,即使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在整个果汁市场的份额也才20%,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足以形成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 • 2、在没有习惯性工业标准、没有任何法律壁垒的果汁市场,经营者进入果汁市场是没有障碍的,因此限制不了其他企业进入果汁市场 • 3、如何证明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就一定能传导到果汁行业?过去三十年里,它也做过纯净水,也做过配制型果汁,都不太成功,为什么一到果汁行业就一定能传导呢? • 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机遇,可能使我们的果汁市场升级上档次,竞争结构进一步合理化的事,怎么会影响竞争格局?首先并购以后围绕着大的果汁生产商的产业链会更进一步完善,因为可口可乐和汇源不可同日而语,围绕可口可乐建立的产业链一定是优于围绕汇源建立的产业链,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

  26. 改进:专业信息公开 • 二个传导作用和一个挤压作用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原因是商务部并没有具体公开如何判断传导作用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具体的经济学计算方法。 • 为了让可口可乐等公司、公众、媒体更加信服,商务部应当公开判断传导作用的具体原因。 • “传导效应”本身并没有错,但只会在特殊的环境中发生。当反垄断审查机构利用这条原理进行裁决时,需要公布详细的数据,来解释传导效应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Berri案的公告中,ACCC就公布了11条原因,详细解释了传导效应如何发生,以及影响竞争的各种可能性。

  27. 五、法条分析 •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8. 法条分析 • 可口可乐如何与汇源并购后,在相关果汁市场市场份额占有率可达20%,在中高浓度果汁市场份额占有率更可高达70%以上,对市场控制力明显增强。 • 在市场进入、消费者权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具体见赞同观点分析)

  29. 六、事件影响 • (一)汇源股价暴跌,可口可乐声称仍要继续开拓中国果汁市场 • (二)国外媒体一边倒 • (三)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反垄断法成为“有牙齿”的法律。 • (四)第一次全社会性的关注反垄断问题,宣传了竞争文化。

  30. Ⅱ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 张秋实

  31. 一、三菱丽阳和璐彩特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收购过程 三、商务部审查 四、市场份额引争议 五、事件影响

  32. 一、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基本情况

  33. 化纤巨头三菱丽阳 • 公司名称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 创立时间 :1933年8月31日 • 资本金 :532亿29百万日元

  34. 三菱丽阳MMA事业群(中国)

  35. 璐彩特国际公司 • 在未被收购前,璐彩特是世界上最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可用于制造汽车和液晶面板的零部件)生产商,查特豪斯资本合伙公司拥有璐彩特78%的股份,英力士公司拥有璐彩特20%的股权。 • 璐彩特在2003年进入中国,2005年在上海建成投产MMA年产10万吨的外商独资企业。

  36. 二、收购过程

  37. 去年年底以来,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上全球金融危机,致使璐彩特在全球负债十几亿美元,查特豪斯公司因此决定出售璐彩特公司。去年年底以来,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上全球金融危机,致使璐彩特在全球负债十几亿美元,查特豪斯公司因此决定出售璐彩特公司。 璐彩特在08年9月委任美林集团和德意志银行进行璐彩特的“战略选择”。在那个时候三菱丽阳和沙特投资财团,其中包括沙特国际石化公司(Sipchem)表示有兴趣收购璐彩特。 璐彩特中国公司属于该公司的优质资产,2007年中国公司的销售额为15亿元人民币。璐彩特的所有者在去年决定出售该公司时,中国最大的MMA生产企业、中石油吉林化工公司曾经与璐彩特沟通,希望购买其在华的公司,但是没有达成协议。

  38. 2008年11月,日本三菱丽阳宣布,计划收购包括中国工厂在内的璐彩特全球资产,随后按照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分别向中国和美国等7个国家(地区),进行了反垄断申报。2008年11月,日本三菱丽阳宣布,计划收购包括中国工厂在内的璐彩特全球资产,随后按照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分别向中国和美国等7个国家(地区),进行了反垄断申报。 • 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除中国以外的其他6个国家,都批准了该收购案。璐彩特在这期间,每天要支付约25万美元债务利息。 • 4月24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全球第四大MMA生产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拟收购全球最大MMA生产商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结果,最终以剥离璐彩特中国一半产能等条件,附条件批准了这宗收购案。

  39. 三、商务部审查

  40. 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 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一)立案及审查过程

  41. (二)审查内容 •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42. (三)审查工作 •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43. 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时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即并没有组织三菱丽阳和璐彩特与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商谈。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时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即并没有组织三菱丽阳和璐彩特与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商谈。

  44. 1、相关市场: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2、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四)审查结果

  45.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46. 1、产能剥离。 璐彩特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六)审查决定

  47. 产能(Capacity) • 即生产能力,是指在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能够处理的原材料数量。生产能力是反映企业所拥有的加工能力的一个技术参数,它也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

  48. 2、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49. 3、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1)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   (2)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50. 从理论上来讲,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就是降低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控制力,一般包括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两种方法。所谓行为主义就是限制经营活动的空间,结构主义则是剥离产能或资产等。行为主义由于比较温和,是大多数申报者愿意接受的限制条件,而结构主义则像是“五马分尸”。从理论上来讲,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就是降低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控制力,一般包括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两种方法。所谓行为主义就是限制经营活动的空间,结构主义则是剥离产能或资产等。行为主义由于比较温和,是大多数申报者愿意接受的限制条件,而结构主义则像是“五马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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