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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业方式 1. 直接展业 2. 代理人展业 3. 经纪人展业

第 6 章 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 第1节 展业 一、展业准备 了解自己: 险种条款、公司情况 了解他人: 当地情况、被保险人基本情况. 二、展业宣传. 三、展业方式 1. 直接展业 2. 代理人展业 3. 经纪人展业. 四、展业服务 1. 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2. 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3. 帮助投保人估算投保费用。 4. 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第 2 节 承保程序 一、投保单、投保清单和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的填写 1. 投保单、投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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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业方式 1. 直接展业 2. 代理人展业 3. 经纪人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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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6章 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 第1节 展业 一、展业准备 了解自己:险种条款、公司情况 了解他人:当地情况、被保险人基本情况 二、展业宣传 三、展业方式 1. 直接展业 2. 代理人展业 3. 经纪人展业

  2. 四、展业服务 1.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2.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3.帮助投保人估算投保费用。 4.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3. 第2节 承保程序 一、投保单、投保清单和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的填写 1.投保单、投保清单 投保单证改错不得使用涂改液或涂改胶,涂改次数不得超过2枚。 转入第3节 2.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

  4. 二、审核验险 转入第4节 三、缮制单证 1. 单证相符。 要根据投保单、核保意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保险单。单证相符是指投保单、保险单、批单、财产清单及其他单证要符合制单要求,内容要相符。 2. 保险合同要素要明确。 保险合同要素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单中应正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详细地址;保险单中应标明保险标的范围及地址;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特约事项。 3. 数字准确。

  5. 四、复核签章 1. 保险单、投保单和附表的编号一致。 2. 保险单、投保单和附表上的各项内容、数字相符,无错漏。 3. 分项、总保险金额计算无误,大小写相符。 4. 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计算准确无误,大小写相符。 5. 保险费收据填制正确。 6. 附加险条款或特约批单加贴正确,并盖有骑缝章。 7. 特约措词符合要求。 8. 签字盖章完备。

  6. 五、单证清分 1. 清分给投保人的单证有:保单正本、保险费发票(保户留存联)、保险合同签收单(保户联); 2. 送财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费发票(财务留存联)、保单副本; 3. 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业务联)、投保单、保险合同签收单(公司联)

  7. 六、批改手续 1. 批改事项 • 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 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变更; • 增加(减少)保险标的坐落地址; • 增加(减少)保险金额; • 增加(减少)保险标的; • 保险期限变动; • 行业性质改变、危险程度增加(减少); • 部分损失赔偿后,批注有效保险金额; • 保单特约栏不够用时,在“批文”栏填写特约措辞; • 其它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事宜。

  8. 2.批改手续 • 填制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 签发批单 凡签发的批单涉及保险费的增退时,须在批单上列明计算公式,应交财务人员复核 。 • 批单清分 3.增退保险费计算公式 七、到期通知

  9. 第3节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0. 一、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1. 固定资产的承保 固定资产原价-特约保险财产-不保财产后的余额,按下列方法承保: (1)帐面原值: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帐面原值加成: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接近重置价值。 (3) 重置价值: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某项财产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加贴“重置价值条款。 (4)其他方式:依据公开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11. 2.在建工程的承保 在建工程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估价或按最近帐面余额确定投保,同时注明估价或按哪个月份帐面余额的字样。 3.递延资产的承保 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有在用实物形态的可按市价或重置价值特约投保。同时详列明细表,注明标的名称、数量、金额。

  12. 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存货: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 存货的实际价值为帐面余额,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最近十二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投保,同时注明是按最近哪个月份的帐面余额的字样,不允许估价投保。对生产发展较快及生产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可在帐面余额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预期数额确定。 • 存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 1.工业企业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 (1)总量承保方式    按“资产负债表”存货栏的期末余额填写  (2)单项承保方式 “材料采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可以去除,因有账无物。

  13. 说明: • 如果用总量承保方式,存货反映的是实际成本,无须考虑材料成本差异。 •   如果是单项承保方式,在以计划成本核算的条件下,就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而这个差异额是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来调整的 。

  14. 2.待摊费用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实物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三、商业企业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 1.库存商品:与存货原则一致。 2.受托代销商品:应该按商业企业代销商品的委托单位的明细帐填写投保明细。 3.加工商品: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单位等填写投保明细。 4.出租商品: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出租单位等明细账填制投保明细 5.商品进销差价:类似于材料成本差异。

  15. 四、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1.账外财产(如低值易耗品、简易建筑物等)应在投保单上“特约保险财产”栏内逐项或按大类列明财产名称和保险金额。 2.代保管财产指企业代管、代存、代购、代销、代加工、代修理、租用或借用财产等,投保时也应在投保单“特约保险财产”栏内按大类列明财产名称和保险金额。 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16. 第4节 财产保险的核保 核保是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经营原则进行业务选择和承保控制,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厘订费率的全过程。 一、核保的意义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 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 3. 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17. 道德危险因素 投保动机 保险利益 管理能力 心理危险因素 工作责任心 二、核保的要素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①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对被保险人的选择与审核 财务状况

  18. 2.保险标的 • 保险标的属于可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 • 保险标的的占用性质、坐落地址、周围环境及风险状况;(风险评估表) • 保险标的最近几年的损失记录。 3.保险费率 费率的厘定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以及设定的免赔额相对应。风险状况好,费率可适度下调。免赔额较少,费率提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保险人承保时只需按风险程度将保险标的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套用不同的费率即可。

  19. 三、控制承保风险 1. 控制逆选择 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2. 控制保险责任 3. 控制人为风险 1)避免高额承保。限制超额保险,使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额外获利,防止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担风险,实行限额承保。 对价值较大或风险较特殊的标的,可采取和投保人共担风险的方法,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 3)实行免赔额的规定。对于一些发生频率较高或不可避免的小损失,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免赔额,将这些损失排除在承保责任内而由被保险人自担。免赔额能消除许多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大为减少,从而可降低保费。 4)订立保证条款,进行有条件承保,采用限制性条件控制保险责任。通过订立保证条款,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减少危险的措施,投保人只有同意遵循保证条款,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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