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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 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相關法規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審查四科. ◎法令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第7條第4款修法意旨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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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相關法規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相關法規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審查四科
◎法令規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第7條第4款修法意旨簡述 • 本次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適用範圍修正 • 買受人適用對象含括全部保稅區營業人(營業稅法第6條之1第2項)。 • 適用零稅率之貨物由「供製造、加工之貨物」修正為「供營運之貨物」:包括製成品及直接以買受人(保稅區營業人)名義出口之貨物。 • 交易客體增加供營運之勞務。
◎第7條第4款修法意旨簡述 • 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如未直接出口而輸往保稅區者,以下列用途為限: (1)限於保稅區內使用: • 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第3條第2款。 • 排除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但貨物或勞務交付(提供)與課稅區營業人使用之情形,以杜取巧。
◎第7條第4款修法意旨簡述 (2)應供從事保稅貨物之經營業務使用: • 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第6款有關貨物於自由港區進儲及提領時,應即登錄貨物帳依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2類分設帳冊,以供海關查核等之意旨,俾使保稅區營業人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負同等協力義務。
◎第7條第4款修法意旨簡述 • 參照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始得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規範保稅區營業人自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應以供從事保稅貨物之經營業務使用,俾使保稅區營業人不論自國外或國內購進貨物產製或加值供出口為目的之保稅貨物均適用相同之租稅優惠條件,及使保稅區與課稅區營業人生產非保稅貨物之課稅待遇一致,以維租稅公平
◎解釋函令 • 財政部100110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交易釋例 • 營業人甲銷售原料與經營製造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乙,該原料輸往保稅區供乙製造成保稅貨物使用,其取得之貨款適用零稅率,不因該原料是否為保稅品而受影響。 • 營業人甲銷售儲櫃與經營倉儲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乙,該儲櫃輸往保稅區供乙儲存保稅貨物使用,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 營業人甲接受經營貿易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乙委託自保稅區內將乙外銷之保稅貨物輸往國外,其取得之運費適用零稅率。
◎交易釋例 • 營業人甲接受經營裝配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乙委託,派遣員工至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包裝、組裝、測試等勞務服務,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 營業人甲接受經營物流業務之保稅區營業人乙委託,興建專供儲存保稅貨物之倉庫設施,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 •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乙,該貨物未輸往保稅區而直接以乙名義報關出口,其取得之收入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