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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保. 险. 业. 小组成员:季锦、李玉婷 陈妙甜、谷烨、江佩莹、柯彦宇、狄陆双、邵晨雪. 目 录. 、. 1. 再保险简介 —— 定义、作用、运作机制. 2. 再保险之监理机制. 3. 再保险之优缺点. 4. 再保险现状和发展. 5. 再保险发展之建议. 再保险简介. 再保险( reinsurance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 定义. 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营资金 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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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保 险 业 小组成员:季锦、李玉婷 陈妙甜、谷烨、江佩莹、柯彦宇、狄陆双、邵晨雪
目 录 、 1 再保险简介——定义、作用、运作机制 2 再保险之监理机制 3 再保险之优缺点 4 再保险现状和发展 5 再保险发展之建议
再保险简介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 • 分散风险 • 扩大承保能力 • 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营资金 • 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作用 添加标题
再保险简介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 二、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后者为分入公司。 六、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运作机制
再保险的监理机制 • 再保险监理以主管机关是否直接对再保险人施以监理措施为标准,可区分为直接监理和间接监理。 • 直接监理: • 营业执照的取得 • 保险业的核准设立;外国保险业的申请许可 • 财务方面的监理 • 实收资本的要求;准备金的提取;资金运用的限制;清偿能力的维持 • 间接监理: • 再保险计划的审查 • 再保险业务资料的陈报 • 自留额度的限制 • 再保险对象的限制
IAIS的再保险监理趋势 「国际保险监理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简称IAIS) 是一个全球性国际保险监理组织,于1994年在瑞士由世界各地的保险监理机关共同筹组成立。 再保险人监理的最低要求原则(IAIS公布) 原则一 再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投资和流动性、资本要求,以及确保公司治理的策略与程式等方面的监理,应该反映出再保险业务的特性,并且由监理官间的资讯交换系统加以补充。 原则二 除原则1所陈述者外,适用于再保险人的组织型态、核发执照、撤销执照的可能性、适任性的测试、控制权的改变、集团关系、整体业务的监理、实地检查、处罚、内部控制以及稽核、会计规则等,应该采取与原保险人相同的监理标准。
再保险的优缺点 • 优点: • 分散危险责任 • 扩大承保能量 • 确保获利机会 • 齐一业务质量 • 便利业务移转 • 加强安全保障 • 缺点: • 对于灾难造成的累积性损失保护有限。 • 因为保留额和再保险能力的相称,为了获的大量再保险的保证金,保留额也许需要比保险人期待的高。然而,若是有一些盈余,这个问题是可以被解决的。 • 再保险盈余比配额分配涉及到更多的行政工作。 • 直接保险人收到的再保险佣金水平会比配额分配少
再保险现状和发展 • Factors Affecting The Outlook • 积极因素: • 进入2011年整个工业的资金已经进入顶峰。 • 企业风险管理的能力很高。 • 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从2006到2010的五年之间不断地发展壮大。 • 持续出现盈利。 • 在经过2011第一季的损耗之后再保险的保险费率已经出现了增加的迹象。 • 弱点评估: • 2011年剩余时间里的价格上涨可能是营业种类和地理区域的不平衡所导致的结果。 • 利率持续低迷和宏观经济的因素可能会继续对整体盈利的充足性施以压力。 • 在过去的五年里,储备金的释放支持了再保险人的成绩,这被认为是不可持续的和递减的趋势。 • 过剩的资本状况继续向股本回报率性能指标施以压力。 • 行业面临一系列挑战,特别是日益频繁和严重的灾难事件。 • 鉴于再保险公司的估值低于历史平均水平,专家认为,在紧跟而来的又一重大的事件后,有些风险是与投资者愿意整合资金再保险是相关的。
Case—日本赔付额创新高 日本新闻网4日报道,东北部地震和海啸相关赔付总额预计为1万亿日元(约118.9亿美元)。其中,1150亿日元(13.7亿美元)支付给个人,由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上月地震前,日本保险业最大规模的地震赔付出现在1995年。当时,保险公司因阪神大地震赔付783亿日元(9.3亿美元)。 本轮赔案预计为50万件,多于阪神大地震的6.5万件。各大保险公司着手招聘人员前往灾区评估损失、增加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同时,各家保险运营商统一评估,以加快赔付进度。 日本保险公司先前同意放宽赔付标准。对地震和海啸遇难者或失踪人员,即使未能找到遗体,也将发放死亡保险金。另外,只要确定身份,遗失保险合同文件或身份证明的民众仍可获理赔;如果民众忘记与哪家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日本保险协会将协助调查。
Case 保险金赔付额剧增除与地震造成损害巨大有关外,还与保险加入者增多有很大关系,1995年阪神大震灾时全国平均地震保险加入率仅为7%,到2009年末达23%,受害最严重的地区福岛县加入率为32.5%。 日本大震之后,人们对加入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新认识。目前,震灾地区之外36%拥有日式住宅者加入了地震保险,此外,受震灾的影响,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中有60%有意加入。损害保险协会有关人士指出,虽然加入率在不断上升,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还强调地震保险在地震频繁的日本不可或缺,希望所有日本人都能加入。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损害保险公司保险金赔付额巨大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震动。美国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25日宣布,将下调日本损害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原因是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损害保险日本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因支付地震保险赔付金等原因可能导致财务恶化。
案例分析 • 进入2011年,再保险人发现他们自己处在一个与他们一年前所面对的非常相似的位置上。 • 行业的定价在2010年的损失之后有所上升,但不足以转变整个市场。 • 工业仍然拥有多余的资本资金。 • 全球前40的再保险股东的财产净值基数增加了280亿美元,相较于2009年上升了10%。 • 根据建立在同行集团上的风险资本模型数据,同行集团有26个最大的非寿险分保人,主要来自于英国、欧洲、和北美(包括美国和百慕大)。 • 基于调查结果,相对于他们各自进入2011年400亿到450亿美元的估价来说这个小组存在资本过剩的情况。 • 基本资产负债表的实力由支配着贸易行业的资产配给的高流动性和高投资固定等级收入作为战略支撑。然而,当许多行业遭受软定价和利率仍然很低时,有一个大的资本基础会给一个公司的基本盈利能力和回报带来压力。
再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再保险人也许需要致力于吸引投资者 再保险公司的估值目前低于历史标准。 据Guy Carpenter公司,行业平均价格与帐面价值的比率是0.9倍左右,远低于历史平均的1.3倍。 依目前的定价, 显然,许多公开上市的再保险公司都低于这个平均价格与账面的比率,大部分在 0.75倍到0.8倍之间。这些股票的贴现估值提出了投资者对再保险公司的兴趣水平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他们认为,在再保险公司有需要时,投资者可能不愿再投资。 如果发生了重大损失,再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替代路线获得资本。例如,保险挂钩的证券(ILS),sidecars,巨灾债券,或产业损失保证(ILW)。Sidecars是由持有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建立,为一个特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 长期以来,这些替代产品是传统再保险的补充,并没有对目前的再保险的业务模式形成重大威胁 。 然而,这些更灵活的资本和投资的形式,可以吸引原本可能投入到传统再保险的投资。
再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质量仍然强劲,但容易受到冲击 许多公司以相对较强的实力从2010年的金融危机中幸存下来并且许多产生了浓厚的经营回报。在一次堪称历史上最昂贵的灾难之一发生后,该行业显得较好的定位了2011下半年可能发生的风暴和地震。然而,可能会出现一些离群值,如果我们看到评级水平以下的重大资本枯竭 ,或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我们将采取负面评级行动。
再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 风险管理能力 • 系统的实力评估
中国再保险 • 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 • 中国保险业在过去几年里快速发展。但再保险业,由于基础薄弱,远远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 •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再保险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强制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国有再保险公司投保的规定在2005年底被废除。 • 以提高市场竞争为目标,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中国将给予更多的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外国大型再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 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法规要求所有的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他们业务的20%。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四年内逐步废除。 • 2009年2月28日,中国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以前中国保险法的第103条,规定,“需要放弃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优先考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已在修订后的法律中删除。
再保险发展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为再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运作环境 • 对保险人来说:要保证国际再保险业务的自由畅通。 • 对再保险人来说:要保证资金充足安全,只有余额的自由转移、无限制的国际资金投资、广阔的经营范围才能做到。 • 聚焦中国 • 前提是准备好足够充足的资金库,保证债务合理。 • 保证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 把握保险市场需求的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不仅仅考虑巨灾。 • 建立永久的批评监督机制以促进良性竞争。 • 中国的保险公司可与世界再保险公司结成长期联盟,学习他国先进管理技术,加大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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