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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诚信与法律

第二章 诚信与法律. 1 .诚信:道德的美德与原则. 信与诚 的含义 —— “ 信”的含义在 《 古汉语词典 》 中解释为:“诚实,不欺”。梁朝皇侃在注释 《 论语 》 中的“信近乎义”时认为:“信,不欺也”。 诚为内心之真、之实,故真诚、诚实;信为遵守诺言,故守信;所以,诚为不自欺,信则不欺人。. 诚信的含义. 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实与诚信含义基本相同。 《 古汉语大词典 》 对“诚实”的解释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 对“诚”的解释是“真心实意”。 《 应用汉语词典 》 对“诚实”的解释是“老老实实,心口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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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诚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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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章 诚信与法律

  2. 1.诚信:道德的美德与原则 • 信与诚 的含义—— “信”的含义在《古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诚实,不欺”。梁朝皇侃在注释《论语》中的“信近乎义”时认为:“信,不欺也”。 • 诚为内心之真、之实,故真诚、诚实;信为遵守诺言,故守信;所以,诚为不自欺,信则不欺人。

  3. 诚信的含义 • 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实与诚信含义基本相同。 • 《古汉语大词典》对“诚实”的解释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 对“诚”的解释是“真心实意”。 • 《应用汉语词典》对“诚实”的解释是“老老实实,心口如一” • 诚实强调的是内心的真实,诚心诚意就是指内心的真实,是对自我的道德品格要求,要做到,不欺骗自己的心,不违逆自己的良心; • 《大学》中讲:“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 • 何谓自欺?清代黄宗羲的解释:“夫人之自欺非一:知善之可好而勿为,是自欺;知不善之可恶而姑为之,是自欺;实无是善而贪其名,是自欺;实有是恶而辞以过,是自欺;实所不知,而曰我知之,是自欺;色取仁而居之不疑,是自欺。”

  4. 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 • 庄子说:“真者,精诚之至也”

  5. 诚信包含着诚实和守信、信用两重意义 • 诚信包含着诚实和守信、信用两重意义。 • 诚与信意义相通,譬如《说文解字》中注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 • 《中庸》中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也认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 所谓天之道是大自然根据其内在规律真实的周而复始地运行,人类能够效法自然之诚,做到内心的真实,就是为人之道,所以人之道就是社会成员应当内心真实地遵循的行为规则。

  6. 诚信的价值 • 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它既是公民个人的道德美德,也是基本的道德义务。 • 路德说:“我觉得在尘世中没有什么比分裂整个人类社会的谎言和背信弃义更为有害的恶行了。因为谎言和背信弃义先是分裂人们的心灵;当人心被分裂之后,它又会分裂人们的手,而当人们合作之手也被分割了的时候,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睨(音泥车旁),小车无龠(音月,应车旁一下有儿),其何以行之哉?” • 子贡向孔子问政治,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如果必须去掉两个,只剩一个,孔子就选了信,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 2001年高考作文出了一则寓言:讲一个青年人得到了健康、美貌、诚信、才华、金钱、荣誉、地位7 个行囊,过河时遇到风浪,艄公让他仍掉一个,不然就会葬身河底,并告诉他人生有得必有失。青年人经过反复权衡后,仍掉了诚信。

  7. 信任的含义 • 信任的含义,在罗马法中对应的概念是拉丁语fids 和Bona fides,fids含有信任、信义、诚实之义;而Bona fides被翻译成“诚实信用”,即英文中的“good faith”。 • 罗马法中的谚语:“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A trust is an obligation of conscience of one to the will of another) • “信用必须遵守”( Faith must be observed)。

  8. 信用 (Credit) • 一个人内心真实,又遵守诺言,那么这个人才是有信用的人。汉语中的信用就是诚实、说话算数。 • 如果说诚实是对个人的内在要求、守信是外在行为要求,那么信用则是社会对诚实守信的一种客观评价。有信用的人,是社会给予诚实守信者的赞誉。 • 江平:“信用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9. 信用权 • 在现代商业社会,信用常常以英文中的Credit出现,意思是:“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 • Credit来源于拉丁词Credo,意思是我相信;而Credo又来自于Crad 和Do,前者是信任,后者是我给。 • 因此,信用的原始含义就是我给与信任。所以,由于信用是与一个人的人格、信誉、名誉有关的概念,因此信用就成为了一个人的身份权利,即信用权。

  10. 信用的力量 • 德国有一个人,就因为一次偶尔闯了红灯,所以就发生了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 一个初冬的夜晚,下着细雪,方圆两百多米内没有人。德国人凯里驾车驶入十字路口,抱着侥幸的心理,闯了红灯,结果,被一个晚上睡不着的老太太出来看到了。 • 没隔几天,保险公司的电话就到了,通知他的保费明天开始增加1%。 “为什么?” “我们刚刚接到交通局的通知,你闯红灯,按照我们的逻辑推理 ,像你这种人很危险,所以,保费要增加1%。”   • 凯里想,那我就退保,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管他投哪一家保险公司,对方都要他的保费比别人多交1%。电脑已联网,全德国的保险公司都知道他有一次闯红灯的不良纪录。 • 没过多久,他太太告诉他:银行突然通知他们的购房分期付款,15年改成了10年; • 他儿子从学校回来告诉他:老师叫他儿子用现金交学费,还说不能分期付款…… • 这个德国人陷入一筹莫展的困境,就是因为闯了一次红灯。

  11. 住友信托为马自达背书、德意志银行为宝士背书;住友信托为马自达背书、德意志银行为宝士背书; • 日本丰田装配厂几千人,每一个都可拉动岗位上的一根绳子使整个工厂停顿;福特公司却没有赋予员工这样的权力,因为他们不信任工人。后来学习日本经验,赋予了员工一些控制权。

  12. 2.不说谎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义务 • 人为什么不能说谎?

  13. “人为什么不能说谎?”之可能答案 (1)说谎违背自己的善良意志; (2)背离人作为目的的本质; (3)损害社会信任的基础,最终导致社会的崩溃。

  14. 说谎违背了自己的善良意志 • 康德说,一个人不得不借钱,但他明白自己将来无法偿还借的债务,如果不向对方作出到期偿还的承诺就无法借到钱,于是就为了借到钱,就向对方许下了到期偿还而又不能偿还的承诺。于是,这一规则的表述就是:用钱时我就去借,只要答应到期可以偿还,尽管我将来永远做不到。这种自爱能否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规则呢?如果大家都认为在困境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胡乱许下那种根本不能兑现的诺言是一条普遍化的规则的话,那么诺言本身就是假的,人们从此将不再相信任何承诺。 • 所以谎言是违背自己的意志的,说谎的人之所以能够被人相信,是因为其他人不说谎,而且越是说谎的人,越希望别人都诚实,所以说谎者与自己的善良意志是相背离。

  15. 说谎背离了人作为目的的本质 • 人是理性的存在,既然理性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所以每个人就是目的,就是一个绝对价值,具有人格尊严。一般所谓的价值都可以用相等的东西来替代,但尊严却是绝不能用物可以取代的价值。如果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因而是偶然的,那么就不存在什么理性的最高实践原则了。 • 即使说谎者本人,“由于说了一个慌,一个人抛弃了甚至可以说彻底毁灭了做人的尊严”,从而背离了人是目的这一人的本质。

  16. 说谎损害了社会信任的基础,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崩溃说谎损害了社会信任的基础,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崩溃 • 社会的相互不信任“像一层有毒的空气窒息着生活并把它同人们的友好感情隔绝开来,尤其是把那些诚实的人们排除在外,因为他们不能呼吸谎言和不信任的空气”。 • 林肯曾说过:“你确实可以在某一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你甚至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你却不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

  17. 说谎的危害性 • 它能毒化人们的心灵,破坏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造成人们之间的相互猜忌,使人们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毁坏了人们的自信与信念,并最终毁灭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说谎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 基于说谎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仅道德上予以谴责,而且法律上也予以规制和惩治。

  18. 允许善意的谎言吗?  如果从诚实为善、说谎为恶的道德判断分析,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为善而不应该为恶。  康德说,即使当凶手要追杀的人逃到你家,你也必须对凶手坦白诚实相告,因为在康德看来,“不管对自己或别人的不利会大到什么程度,坦白诚实是每个人的规则职责”,“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是对人类的普遍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也说过这样的话:“即使是为了拯救人类,我也决不食言”。

  19. 说谎的条件性 • 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 • 孔子认为“言必信,行必果。然小人哉!” • 孟子也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 不说谎是道德义务,但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动机的善意谎言也要予以尊重和谅解。有时候,善意的谎言比诚实更重要。正如古罗马的恩尼乌斯所说:“善行若施错了对象,在我看来,便是恶行”。

  20. 巴德的错误 • 农场主巴德,将一小片牧区租给了哈特。半年后,哈特的一个朋友邀请他去一起经营餐厅,于是,哈特决定将这片小牧区转租给保罗。 • 哈特走时,反复告诫保罗:“其他什么事都没问题,只有一件事,你一定要替我守住秘密,并将这件事情坚持下去。”保罗说:“你说吧,究竟是什么事 情,值得这么大惊小怪的?”哈特说:“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你要将它说出去了,那就是大事了。”哈特接着说:“是这样的,在这半年时间里,我几乎每天早晨都能从我租的那片牧区里捡到一个鸡蛋,我猜很可能是农场主巴德家的鸡下的。”保罗说:“我还以为出了什么大事呢,捡到一个鸡蛋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你将它交给农场主巴德不就得了?”哈特说:“问题可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一旦处理不好,小事就可能变成大事,正是因为这样,我才希望你别将这件事情说出去。”保罗问:“你的意思是,以后让我也跟你一样,将那些捡来的鸡蛋据为己有?”哈特说:“是的,你除了将捡来的鸡蛋吃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请记住,我可是为你好!”保罗问:“你这是为你自己好呢,还是为我好?要知道,你已经捡了半年的蛋了,一天一个,那加起来不就是180多个了?”哈特说:“随你怎么说, 反正我是为你好!”

  21. 保罗等哈特一走,他便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农场主巴德,并将自己捡到的一个鸡蛋送给了农场主。保罗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可不像哈特,做一个爱占便宜的 人! • 在保罗将自己捡到的鸡蛋交给巴德的时候,巴德惊讶地问:“这是真的吗?我的鸡真的跑去你的租区下蛋了?”保罗说:“是的,这是真的,您这不是都看到了吗,这就是您的鸡下的蛋!”巴德说:“那么,您真的确定只有一只鸡,而不是一群鸡,并且是一个蛋,而不是很多蛋?”保罗说:“是的,确实只有一只鸡,每天也确实只下了一个 蛋!”

  22. 巴德的错误(续) • 一个月后,保罗收到了巴德取消向外租赁那片牧区的通知。保罗不解地问巴德:“我不明白您为什么要这么做,哈特贪了您的鸡蛋,您却依然愿意将那片牧区租给他,而我什么也没贪您的,您却要取消我的租赁资格。难道哈特做一个贪婪的人却对了,而我做一个正直的人反而错了?” • 巴德说:“我不管你们谁是正直的人,谁是贪婪的人。我只知道,自从你租了我那片牧区后,我就没睡过好觉,总感觉到你在欺骗我,你肯定没有跟我说实话,我养了那么多只鸡,怎么就只有一只鸡去了你租的牧场,谁又敢肯定,只有一只鸡在那里下了蛋?而哈特却不同,自从他租了我的牧区,我就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担心!”

  23. 3.守信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义务 人为什么要信守诺言? (1)信守诺言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就是把他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2) 守信包含着对他人意志的尊重。

  24. 道德观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无论时代多久远,有一种原则始终不变,这就是守信。道德观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无论时代多久远,有一种原则始终不变,这就是守信。 • 《资治通鉴》记载: 贞观六年十二月,“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就死。仍赦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 贞观七年,“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匿者,上皆赦之。”

  25. 守信是人们为谋求长远利益最好的策略 • 守信是人们为谋求长远利益最好的策略。即使动物也知道相互信任的重要。 • 动物学家为此专门做了一次试验:将两只猴子分别关在两个相邻的笼子里,笼子之间设置了一个巴掌大小的洞口,一只猴子只能将手臂伸到另一只猴子的笼子里,两只猴子握手是可以的,拥抱就做不到了。动物学家扔给其中一只猴子6颗核桃,给了另外一只猴子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得到核桃的猴子显得非常兴奋,它急切地将核桃在地上不停地摔打,但仍然无法打碎坚硬的核桃壳,急得抓耳挠腮的它,猛然间透过笼子间的缝隙,看到了另一只猴子手里的石头。于是两只猴子在隔开它们的铁丝网上上蹿下跳,迫切想钻到对方的笼子里去。令人惊奇的一幕是,躁动的猴子安静下来后,拥有石头的猴子将手中的石头从那个巴掌大小的洞口扔给了另外一只猴子,紧接着,更令人膛目结舌的场景展现在大家面前:得到石头的猴子投桃报李,同样从洞口递给了那只猴子3颗核桃,它用石头敲开余下的3颗核桃后,又将石头还给了对方。这样,两只猴子最终成功地均分掉了清香诱人的核桃仁。

  26. “劫匪的困境”(kidnapper’s dilemma) • 一个劫匪在绑架了一位女子后越想越害怕,最后决定只要女子不向警察报警,就放走她。但劫匪心里很清楚,放了她,她会感激他,但她也完全有理由反悔不告发他的约定,而那时她就不在他的控制之下,由不得他了。 • 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向劫匪承诺自己绝不会报警,但同样,她的承诺也丝毫不能让劫匪放心,因为劫匪知道,这些承诺无异于一张废纸,没有任何约束力,事后女子再反悔,对她没有一点损失。这时,处于困境中的人,不是劫匪,而是女子。 • 假如你是这位女子,你怎样才能使对方相信自己,安全脱身呢?

  27. 摆脱“劫匪的困境”的可能办法 (1)谢林认为,女子根本无法做到,不过,女子可以做些让步,也向劫匪吐露一项自己犯下的罪行,这样一旦自己违背诺言,也会遭到对方的揭发。只有双方都握有对方的把柄,他们才能各自履行自己的诺言。然而,有几个被劫持的受害者与劫匪有同样的罪恶呢?所以,这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为这缺乏履行诺言的监督力量。换句话说,信守诺言需要借助某种外在形式的监督。这种外在的监督力量是什么呢? (2)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提出了人类情感理论,即道德情操,认为人类情感是人类履行承诺的有力保障。

  28. 不过,没有外在监督,单靠个人的道德情感,往往是靠不住的 • 一位研究经济学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要找10个人,在10个地方做诚信试验。很简单,就是在不同的商店买10次东西,每一次买东西都付两次钱,看有多少人拒绝第二次付款。 • 我接受他布置下来的任务,先走进一家服装店,给孩子买了一件20元的衬衣。付过钱出来后,一会儿又进去说:“对不起,刚才我买衣服忘了给钱。”店主是位中年妇女,慈眉善目的,看样子像个好人。我等她说:“你已经付过钱了。”可是她只是看着我,不说话。我把手里的衬衣举到店主的面前说:“你看,我买的就是这件衬衣。你开价30元,我说15元行不行,你说再加点吧,20元卖给你-------”我故意仔细描述买衣服的情景,给店主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可是她不耐烦地打断我:“你不是说还没有给钱吗?拿来吧。”我只好又一次把钱给了她,在去别的商店作试验。一连试了9个店主,竟然没有一个人拒绝第二次付款。有的甚至倒打一耙,问我是不是还买了别的东西没给钱。态度最好的那个,也只是淡淡地说:“你真是个好人。”那神情不知道是赞扬还是嘲笑。

  29. 诚信试验(续) • 只剩最后一次了,我想找个熟人试试。大街对面就是有一个卖饮料的小店,是我高中时的一位同学开的,老同学和她的儿子正坐在店里。我穿过大街,走进老同学的饮料店,买了一瓶矿泉水。几分钟后,我再进去说:“哎呀,老同学,我刚才买矿泉水忘了给钱。”老同学说:“算我送给你喝的吧。”我要将试验进行到底,就说:“那怎么行?”掏出两块钱递了过去。老同学竟然伸手来接,我真不想松手,因为一松手,她在我心里的形象就矮小了。就在半推半就的过程中,她儿子说:“妈妈,叔叔不是给过钱了吗?那张钱还在你的手上呢。”在老同学的另一只手上,确实握着我刚刚给的两块钱。 。

  30.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的道德情操水准不同,其间的信任度也会有差异 • 在美国马里兰州郊区,有一个无人看管的水果摊,买卖方式用的是荣誉制,即在可能出现不诚实行为的场合下,允许某些人,尤其是学生或犯人,不受直接监管而自由行动。所以,你拿到需要的东西后,就把钱放进上锁的盒子里。其中有位顾客对人说:多么具有信任感啊!我拿了水果,付了钱,感到了社会的温暖。水果摊的主人说,很少有人欺骗他,拿走水果不付钱。在他看来,大多数人是值得信赖的。 • “这种对陌生人的信任是一个公民社会最关键的基础”,这一基础就是“道德主义信任”。 • 信任是一种道德价值,它反映了一种乐观的世界观。

  31. “不要向陌生人说话”则反映了对陌生人不信任“不要向陌生人说话”则反映了对陌生人不信任 • 社会生活中,我们常说“社会上还是好人多”,这就是建立在对大多数陌生人信任基础上的,这是一种直觉,一种道德直觉,同时也是一种经验的总结,因为许多人在陌生的地方受到了众多好人的帮助,这就是一种信任。

  32. 4.诚实信用原则:道德诚信法律化 • 道德诚信的法律化最早在古罗马法典中得到了确认。 • 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的法学阶梯中将法律的基本原则总结为三: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 诚实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标志着道德诚信法律化的开始。

  33. 近代诚实原则的法律化 •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诚实)履行之”。 •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必须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是第一次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随后各国竟相效仿,将诚实守信原则法律化,最终成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34.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化 1986年4月26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5条还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之一。在我国,这是首次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并且将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全部民事活动。以后,诚信原则又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所采纳。 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在整个民事和商事活动领域法律化了。

  35. 5.不诚信的法律规制与责任承担 • 法律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不诚实守信行为规制: (1)欺诈或诈欺。“欺诈”一词是罗马人的创造。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认为:“诈欺是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因而,在适法行为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到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总之,任何恶意作假或对事实的隐瞒都是诈欺”。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因陷入错误而进行了某种民事活动,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欺诈情节严重的,以欺诈罪处以刑罚制裁。

  36. 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第55条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之一,如果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第57条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民事行为作为无效民事行为。 • 《合同法》 第42条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52条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37.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的刑罚惩治都有专门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的刑罚惩治都有专门的规定 • 第三章中设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包括: •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罪;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罪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罪;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8. 《刑法》还设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刑法》还设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罪; •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罪; •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罪,即清算欺诈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等。

  39. (2)虚假广告 • 《广告法》第4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广告监测中心去年共监测各类广告476万多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6752条,主要集中在药品、医疗服务、卫生洗涤用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同时查处广告违法案917件,罚没款1508.02万元。

  40. 虚假广告的形式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意在促销对人身有危险的产品,但却对这些危险绝口不提、很少提或否认危险的存在。多数这类广告出现在药品或化妆品。 • 例如:鄂尔多斯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招揽生意,打出了免费美容的广告。学生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来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向汤某、高某分别收取了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两名学生感到上当受骗,遂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投诉,经调解,美容院退还了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41. 第二类虚假广告意在夸大产品的价值,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欺骗之目的。在虚假广告中,这类广告占的比例居多。 • 上海可丽可心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减肥产品广告案。该公司在本市某报纸发布广告,称“一个月减肥20斤,两个月40斤”,“45天就能减30斤”,并承诺少减一斤可全额退款,这些说辞无相关证明,片面夸大产品减肥效果,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42. 第三类虚假广告是在广告中指责同类产品的性能而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 (3)诽谤或诬陷。 • 诽谤是无中生有说别人坏话,以败坏别人的名誉。如果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 诬陷是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以陷害他人的违反行为;如果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3. (4)伪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犯罪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一)项已就民事诉讼中制造伪证的行为作出了制裁规定,即:“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6. “钓鱼执法”与政府诚信

  45. 何谓钓鱼执法?钓者,以诱饵欺骗鱼儿上钩也。何谓钓鱼执法?钓者,以诱饵欺骗鱼儿上钩也。 • 政府执法者以钓鱼者的身份,以花钱坐车为由,诱骗黑车司机出车,以惩罚他们。这种执法行为,就是钓鱼执法。 • “钓鱼执法”完全违背了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和普通人的良知,以欺骗为手段,非法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使政府执法与诚信相悖。

  46. 张军案 • 张军是上海某外企任职中层经理,他说,2009年9月8日下午1点多开车去单位,途中等红灯时,一男子捂住腹部,称“胃痛”,要求搭载一程。张军让其上车。10分钟后,该男子主动提出给10元钱。张军拒绝,之后该男子要求其停车,停车后,七八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冲过来将他扣押,对方告诉张,他们是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认定张军非法营运,要他交1万元钱才能拿回车。张军此后将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告上了法庭。

  47. 孙中界案 • 孙中界,一个18岁的年轻人,驾照刚拿到3个月,从河南老家来到上海开车的第2天,他称就和张军一样,遭遇了钓鱼圈套而被执法部门定为非法营运。2009年10月14日晚,孙中界在驾车行驶中载运一名男子,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扣车。遭遇了“钓鱼事件”,车子被扣下不说,还吃了一肚子的气,这令孙先生极其胸闷,一气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示清白。孙先生说,这是因为他用公司的面包车好心搭载了一名拦车的陌生路人,路人装着可怜的不得了,他说师傅帮帮忙,我有急事,帮我送到航头,当时我没同意他上来他就爬到我车上来了,我想算了吧。他就跟我谈价钱,他说就给我一个起步价12块,我一直没吭声。他就把钱往那一放,刚刚往那一放,我右侧执法的车就来了,小伙子就抢我的钥匙。最后罚款一万元。血气方刚的他觉得做了好人反而被骗,异常郁闷,一回家拿起菜刀就砍掉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

  48. 在上述三起执法案件中,都是被强迫违法。政府执法者以欺骗为手段,故意致人于不法之中,甚至为此不惜强加于人,这完全失去了诚信,甚至故意违法了。在上述三起执法案件中,都是被强迫违法。政府执法者以欺骗为手段,故意致人于不法之中,甚至为此不惜强加于人,这完全失去了诚信,甚至故意违法了。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49. “诚实的政府既为道德行为树立榜样,也强化这些道德标准。如果政府既具压制性又腐败,它就给公民以这样的信息:诚实可以不是最好的策略。” • 孟德斯鸠:“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 • 所以,建立一个让民众信任的政府,是走向善政与法治的惟一选择

  50. 思考题 • 人为什么需要讲诚信? • 如何理解诚信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诚信原则的法律化有何意义? 课堂作业: 请就唐贞观时期死囚自诣朝堂事件,谈谈你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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