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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期末報告 家暴法

中憲期末報告 家暴法. 第六組 指導老師: 李銘義 博士 組長 蔡永星 組員 郭俐旻 郭書瑾 許瓊方 洪岳蔓 譚佑晟 熊詩敏 張孔祥 沈珊伊 莊孟桓 劉弘文 楊舒涵 吳保宗. 工作分配. 資料蒐集: 熊詩敏、郭俐旻、譚佑晟 文獻撰寫: 莊孟桓 張孔祥、吳保宗、洪岳蔓 投影片製作: 楊舒涵、郭書瑾、許瓊方 上台報告: 蔡永星、劉弘文、沈珊伊. 一 . 緒論 . 背景 . 現況 二 .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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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期末報告 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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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憲期末報告家暴法 第六組 指導老師:李銘義 博士 組長 蔡永星 組員 郭俐旻 郭書瑾 許瓊方 洪岳蔓 譚佑晟 熊詩敏 張孔祥 沈珊伊 莊孟桓 劉弘文 楊舒涵 吳保宗

  2. 工作分配 資料蒐集:熊詩敏、郭俐旻、譚佑晟 文獻撰寫:莊孟桓 張孔祥、吳保宗、洪岳蔓 投影片製作:楊舒涵、郭書瑾、許瓊方 上台報告:蔡永星、劉弘文、沈珊伊

  3. 一 . 緒論 . 背景 . 現況 二 . 法條 三 . 案例 四 . 正文 五 . Q&A 六 . 防治與總結 參考文獻 大綱

  4. 家庭暴力防治法背景 • 通過時間:民國87年(1998)6月24日 • 開始執行時間:民國88年6月24日執行 • 88年6月至7月之間,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現況(1) (1)公布時間: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2)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3)立法目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最重要特色: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的安全。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現況(2) (5)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6)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7)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 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協助診療及驗傷、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加害人追蹤輔導轉介、問題諮詢協助、其他和家庭暴力有關的服務。

  7. 什麼是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在此,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 • 如果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聲請「保護令」來保障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 • 緊急電話號如下:婦幼保護專線:113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5293453、(Fax)25251732

  8. 何謂民事保護令? •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 • 分為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以及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三種。

  9. 保護令 1)暫時保護令:聲請以書面為主。但有緊急危險者,可由警察機關等單位以言詞、傳真等方式聲請,法院將於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夜晚及休息日都可緊急聲請。聲請人可求居所保密,審理不公開,保護令事件也不得進行調節或和解。 2)通常保護令:法院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者及有必要者可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加害者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之騷擾,並遷出被害者住所,與被害者保持距離,禁止加害者與兒女會面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可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以一次為限。

  10. 暴力方式 1、身體的不法侵害(1)精神的不法侵害--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2)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  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3、性虐待 4、騷擾 任何打擾、警告或辱罵他人之動作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11. 法條 壹、家庭暴力資料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民國91年03月25 日公發布) • 第1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資料,係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處理資料: 一 司法院 二 法務部 三 警察機關 四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對人有關之資料。

  12. 壹、家庭暴力資料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 第9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家庭暴力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家庭暴力資料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3. 貳、家庭暴力防治法(民國87年06月24日公發布) 第一章 通則 • 第1條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14. 貳、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3條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15. 貳、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8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一 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 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三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五 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六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 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前項中心得單獨設立或與性侵害防 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16. 民事保護令 • 第9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17. 民事保護令 • 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 第18條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18. 刑事程序 • 第23條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 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 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 第34條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或脫逃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19. 父母子女與和解調解程序 • 第37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 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 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 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 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 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20. 預防與治療 • 第40條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 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 三 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 四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之。 • 第49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21. 罰則 • 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命遷出住居所。 三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四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 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第51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2. 案例 案例一、鄧如雯殺夫 催生家暴法 • 在婦女團體奔走下,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實施,台灣成了亞洲第一個擁有保護令制度的國家。 • 鄧如雯當年的辯護律師王如玄指出,如果沒有鄧如雯案,就沒有今天的家暴法。在前立委潘維剛的提案下,家暴法在立法院只擱了約一年就三讀通過,鄧如雯的受暴情節,幾乎每一項都與家暴法有關。 • 林市為了過個溫飽的日子,忍受屠夫老公陳江水的性虐待,直到看見老公殺豬的過程,她終於崩潰了。一天夜裡,她在睡夢中,像殺豬一樣,把老公一刀刀殺死。

  23. 案例二、階級難越 愛人成仇 • 陳俊志畢業於台大外文系,第一志願。 L的老家在東部鄉下,國中畢業離家到桃園學油漆。 錢存夠了,陳俊志飛往美國,在市立大學修碩士學位。L獨立在台灣生活。 • 陳俊志回國後,開始在事業上往上衝。此時,他與L的愛情亮起紅燈! L的舉動變怪了,他在臥室擺了繩子、菜刀等,陳俊志有苦難言。白天,藉著工作麻醉自己;夜裡,輪到L對他進行無止境的摧殘陳俊志決定逃走,L找到了陳俊志,,三不五時打電話威脅恐嚇。 • 後來陳俊志報案了,請求家暴法保護,但警察無法受理,只好訴求刑法,告L恐嚇取財。

  24. 保護令氾濫 家務事難斷 • 緊急保護令審核時間實在太短,法官想在四個小時就看清真相根本不可能。 • 例子:有件聲請案證據之一是,照片上的受暴婦人坐在椅子上,頭部流血,衣服有血漬。警方調查報告說,婦人頭部傷口約十公分,是被丈夫拿電風扇砸的,由於「事證」明確,法官依法核發緊急保護令,把男主人逐出家門。開庭前,法官接到男方的信說,事實恰好相反,他才是家暴的受害人。 • 男方解釋,那天夫妻為了管教孩子爭吵,太太拿起電風扇準備砸他。不料,僵持一陣後,他體力不支放手,太太緊抓著電風扇跌四腳朝天,結果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頭部。 • 法官傳喚雙方和雙胞胎兒子。男方又瘦又小,足足比太太小了一號,孩子也證實父親信上所說的話,事發那天媽媽確實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爸爸急忙打一一九叫救護車,媽媽則打一一○找來警察。兩個孩子都說「媽媽才是家裡的『霸王』!」

  25. 保護令氾濫 家務事難斷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將滿四年,有家事法官不諱言指出,以被害人為架構的家暴法給被害人太多「特權」,不少自稱家暴案件受害者,實際上是想借用保護令當作「護身符」,達到離婚的目的,保護令被「濫用」的情況令法官憂心。

  26. 家庭暴力特性 (1) 無論國內外家庭暴力為什麼會發生,都有其共通性。就循 環性及遺傳性來做討論。 1. 循環性

  27. 家庭暴力特性 (2) 2. 遺傳性:暴力行為是否有基因遺傳的因素,生物學尚處 於研究階段。所謂的「遺傳性」,指的是在一個暴力家庭環境下成長的孩童,耳濡目染的結果,容易在日後婚姻生活中再次出現暴力或受虐性格傾向。 ※家暴總發生在大半夜,情況常常很危急。在人命關天之際,警察如果欲聲請拘票,不僅延誤救人時機,也常難有效制止暴力持續進行,或是相關蒐證作業,所以警察在執行家暴案時普遍有無力之感。

  28. 家庭暴力特性 (3) ※家暴伴隨夫妻間性虐待 舉證不易導致婦女不願出面 : •  家暴防治法修法聯盟票選年度(92)十大家暴新聞中,排名第二的是關於夫妻間的性暴力問題。有7、8成以上的婦女多多少少都曾受到加害人的性虐待與性暴力,只是程度輕重不同而已! • 婚暴婦女求助的目的主要以人身安全保護為主,顧慮到性 侵害案件舉證不易和二度傷害等因素,婦女通常不會另提 告訴,但絕對不代表夫妻間的性暴力並不存在,每一個人 都有性自主權,即使配偶也是如此,若違反配偶的意願甚 至使用凌虐手段,都屬於犯罪的行為。

  29. 家庭暴力特性 (4) ※同志的隱憂: • 過去家暴防治法,對於同志伴侶並未保護,讓這群同志形成「化外之民」,除了法令不保護同志,社會對同志的偏見、歧視與負面印象,往往讓同志家暴受害者求助無門 • 現行家暴防治法中,對於「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定義過於狹隘且語意不明,但是社會上家庭的組成型態多樣化,使得原先的定義根本無法適用在這些特殊的族群上。 • 修法聯盟希望能將過去法令中的定義改為「同居關係」,或是「同財共居」或「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不但可以擴大保護對象與範圍,還可以讓定義明確化,使同志伴侶也可受到法律保障。

  30. 誰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1. 誰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申請?(2)誰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申請?(2) 3. 民事通常保護令: 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 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2. 常見問題與解答 Q: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進行申請?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申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可以幫忙申請。

  33. 常見問題與解答 Q:員警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遇家暴當事人各說各話,應如何處理? 家庭問題起因錯綜複雜,惟不得訴諸暴力解決,任何人均無使用暴力之權力,此乃最重要之觀念與原則。員警遇有本案情形,應隔離兩造當事人分別詢問,調查詢問時應持中立、客觀之立場,並加強相關蒐證 作為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規定處理。

  34. 常見問題與解答 Q: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如何加強蒐證,協助被害人證明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 1. 儘快驗傷:不限公立醫院、私立醫院、診所亦可。且不限於甲種驗傷單。 2. 照片:被害人受傷或施暴現物品毀損之照片。 3. 錄音帶:可用以證明精神暴力、恐嚇、騷擾等。 (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不得竊聽,違反竊聽不得為證據,反需負刑責。) 4. 錄影帶:可用以證明加害人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 5. 目擊證人:如目睹或耳聞暴力經過之子女或鄰居。

  35. 常見問題與解答 Q:執行未成年子女交付保護令時,若被害 人不願交付,且該子女亦表示反對,可否強制執行? 員警執行保護令如發生(包括被害人與加害人) 不願意配合執行之情形時,員警仍應堅守執法之 立場,依法執行,但可告知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 撤銷或變更保護令,並應將執行情形詳細填載於 執行紀錄表上。

  36. 常見問題與解答處理家暴違反保護令罪應如何處理?(1)常見問題與解答處理家暴違反保護令罪應如何處理?(1) 1. 確認保護令:先查詢被害人是否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屬何種保護令?是否為有效期間?並提出裁定附卷,被害人如聲稱持有法院之保護令,但無法提出證明時,處理員警應即聯絡高雄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查詢。 2. 現行犯逮捕:若有發現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37. 常見問題與解答處理家暴違反保護令罪應如何處理?(2)常見問題與解答處理家暴違反保護令罪應如何處理?(2) 3. 調查詢問: 製作詢問筆錄,請被害人或舉報人詳細說明,舉證嫌疑人違反保護令之情形,另詢問加害人知否及何時收到保護令?以瞭解加害人有無故意違反保護令之情節。 4. 加強蒐證: 必要時詢問相關證人並蒐集資料,若遇有加害人係違反遠離一定場所之保護令裁定時,應於訊問被害人後,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至現場調查。 5. 依法移送: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38. 常見問題與解答 Q:何時生效?相對人未收到或拒收保護令,如有違反保護令,應如何處理? 1. 民事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而非於送達時生效。如加害人拒收或未能合法送達,保護令效力不受影響。 2.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偵訊時辯稱未收到或不知悉保護令,仍應進行案件調查,詢明相關案情,及詢問被害人,加害人欲違反保護令時,有無告知或出示保護令內容,以瞭解加害人有無違反保護令罪之犯罪故意,調查完畢後,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39. 常見問題與解答 Q:外籍新娘親戚或相關人士到台灣探親遭毆打有無家暴案件之適用?語言不通該如何處理?外籍新娘遭受家暴後不敢回家,應如何處理? 1. 只要符合家暴法上所規定之關係都適用,語言不通可聯 繫外事科提供之外籍通譯人員協助翻譯。 2. 返回娘家或親友家暫住,若不便或有安全顧慮,可請家 暴中心協助安置。

  40. 常見問題與解答 Q:被害人受身體之傷害可驗傷為證,然言詞之恐嚇及精神上的虐待如何採證? 家暴案通常是持續性的,可請被害人事先以錄音 方式採證, 若無其他證據被害人亦可以口述方式 詳實敘述受暴情形,及使用言詞之原貌。至於證 據力如何,由交由法官認定,員警不用介入以免 引發不必要之誤會。

  41. 常見問題與解答 Q:同志適用家暴法嗎? • 目前家暴法保護對象是指家庭所有成員,包括配偶、具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直系血親或姻親、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同志或同居情侶等並不在受保護之列。 • 原因:「事實上之夫妻關係」過於狹隘,應以「同居關係」代替,只要有同財共居或是如夫妻般生活的情況都算數。如果視同志為家庭成員,就必須先承認其婚姻的合法性,這已經超出法律規範層面,涉及整體社會文化的問題。

  42. 防治與總結如何應付家庭暴力的發生? (1) 1. 檢視溝通障礙: 家庭暴力發生前,往往有溝通上的障礙。輕者可以求助專 業的婚姻諮商,情形嚴重者只有走上離婚或分手一條路。 但施虐者通常不願離婚,原因是受虐者扮演著出氣筒,施 虐者有出氣的管道,當然不願意受虐者離開,於是更用暴力來控制受虐者。 2. 打 110全國報案專線: 警察將會在兩分鐘內趕到現場,視情形之必要可由警察或 社工緊急聲請保護令。

  43. 防治與總結如何應付家庭暴力的發生? (2) 3. 為自己收集證據: • 如驗傷單等。有身體受虐事實務必取得驗傷證明,若是精神暴力言語恐嚇等,可在暴力現場裝置錄音器材,從頭到尾完整錄音原文呈現。只能錄製與自己有關之相關內容 • 不能提及先生與其他人親密對話等,以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除了錄音、驗傷單等直接證據外,必要時孩子亦可出庭作證,娘家(跑回娘家避難時)可算是間接證人,就連受虐期間孩子寫給母親的關懷卡片都可算是間接證據。

  44. 防治與總結遇到家暴時的處理步驟 一、立即報案:可問110或113報案 二、保護被害人: 警方到達現場,除立即救護外,並隔離加害人及被害人,確定當事人無危險之虞,才會離開現場 三、尊重當事人願意,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所有家暴案均列為機密資料,無關人員不得閱覽。受害者如不提出傷害告訴,警方將予尊重,但當事人有保留六個月的追訴權,應先驗收以保全證據,被害人可依自己意願聲請保護令,但有急迫危險者不在此限。 四、緊急安置:被害人如需緊急安置,警方將連絡安置於安全處所。

  45. 資料來源 • [1] 中國時報 論壇 920625 • [2] 中國時報 影視娛樂 920504 • [3] 中國時報 政治新聞 920503 • [4] 中時晚報 社會綜合920619 • [5]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3 • [6]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2 • [7] 中國時報 論壇 920625 • [8]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5 • [9]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4 • [10] 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920624 • [11]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3 • [12]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3 • [13]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20623

  46. 資料來源 • [14] http://www.tcpa.gov.tw/web/dept/dongshi/homecrime.htm • [15]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menu.html司法院法治教育網站 • [16] http://www.cec.ncnu.edu.tw/myclass/twsp/familyviolience.htm • [17] http://www.phpb.gov.tw/mk/html/c-c4-c8.htm • [18] http://home.kimo.com.tw/glbtnews2002/2003/MV/g20030620-1.html • [19] http://www.kmph.gov.tw/policwoman/qa.htm • [20] http://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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