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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 指導老師:陳竹上老師 組員名單: 社工四 B 95412106 黃容瑄 社工四 A 95412046 王榆閔 社工四 A 95412066 林芷儀 社工四 A 95412074 張 琳 社工四 A 95471034 江盈欣 社工四 A 97412157 莊憶茹. 貳、時事分析 1. 事件介紹 2. 相關法律 3. 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4. 心得感想 参、資料來源.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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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多元文化觀點 指導老師:陳竹上老師 組員名單:社工四B 95412106 黃容瑄 社工四A 95412046 王榆閔 社工四A 95412066 林芷儀 社工四A 95412074 張 琳 社工四A 95471034 江盈欣 社工四A 97412157 莊憶茹
貳、時事分析 1.事件介紹 2.相關法律 3.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4.心得感想 参、資料來源 目 錄 壹、判決分析 1.事件(糾紛)大要 2.原告主張v.s被告主張 3.主要爭議點 4.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 5.相關法條 6.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7.是否贊同法院判決 8.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9.心得感想
壹、判決分析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件大要 • 兩造於民國90年結婚,被告為中國籍女子,婚後曾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後原告於97年9月間因景氣不佳遭雇主裁員,至98年農曆年間,原告已無力再給付被告生活費,惟被告竟自此未曾再與原告聯絡,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是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中,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 款、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主要爭議點 • 原告已無力再給付被告生活費,惟被告竟自此未曾再與原告聯絡,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是以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中,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 • 本件被告於96年出境後,即未再返臺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已近3年,足見被告無維持兩造婚姻之意願,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相關法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 社會適應、價值觀念問題: 台灣的弱勢男子和東南亞的弱勢女子所共同組成的跨國婚姻家庭,不僅須面對婚姻調適等問題,更需要面對跨文化適應所帶來如風俗民情、生活價值觀差異和語言溝通隔閡等衝擊。
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 家庭婚姻問題: 非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短暫時期可能基於經濟的因素因而未被當事者所重視,在加上「買賣婚姻」烙印、雙方結婚動機不同,台灣男子為解決延續後代的壓力,東南亞女子則以經濟為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跨國婚姻必然會比同國同種族結合之婚姻家庭容易產生婚姻不協調以及夫妻關係間的衝突等問題。
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 政策思考面向─管理機制: 台灣並無針對新移民來統籌單位(例如移民局),而是將事權分散在陸委會、海基會、內政部、警政署、勞委會等眾多機構,一旦有事情發生,則相互推諉,若要推動服務與輔教工作,各部會方案又往往支離破碎,最後只好多制定一些禁制性規定,以防萬一。
是否贊同法院判決 • 贊同。 • 此名被告出境後約有3年期間,有證人指稱這段期間未見被告返回,且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而原告也有去大陸的娘家找被告卻尋人未果,這些資料可以顯示,被告無心經營此婚姻,因此婚姻關係根本無以成立,也贊同法官以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來構成本次離婚之原因。 • 但從裁判書中也發覺到,被告出境是96年之事,但原告主張則為因於97年9月間因景氣不佳遭雇主裁員,無力再給付被告生活費,致使98年被告音訊全無,另外原告母親則是說被告大概於民國97年的農曆年初,就離家沒有再回來,從此可看出原告和原告母親說法與被告出境事實有所出入。
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士林分會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 案件非顯無理由 • 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 符合前開標準,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優先扶助對象: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 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申請人之資力 • 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亦予扶助。
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 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 專線號碼: 0800-013-999 服務對象:全國男性朋友 • 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發生口角且無法解決。 • 在家庭關係中覺得自己長期遇到挫折與瓶頸。 • 因為無法與家人溝通而感到憤怒或沮喪。 • 覺得家人總是無法認同自己內心深處的想法,且無人可以傾聽。 • 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無法即時解決。
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 中華民國外籍新娘輔導協進會 服務宗旨:落實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工作 服務項目: • 文化媒體 • 人身安全 • 諮商諮詢 • 經濟就業
心得感想 • 婚姻關係是需兩造雙方共同相互經營,才能擁有幸福的家。 • 從本判決書當中,我們不知道被告有什麼苦衷,而選擇放棄這段婚姻… • 我們倡導外配資源和管道的同時,我們也該回過頭來看,當我們一味的強調要外配順應、融入台灣的生活,但我們有給他們足夠的空間、時間嗎?
貳、時事分析 滯台28載成街友 南非新娘4月歸鄉
事件介紹 • 1名南非籍外籍配偶琳達,滯留台灣28年,淪落街頭成為街友。移民署南投收容所今晚表示,經由收容所及慈濟功德會的協助及募款,4月初將安排她返回故鄉,與家人團聚。 • 移民署南投收容所指出,56歲的南非籍女子琳達,28 年前與台灣遠洋漁船黃姓船員在南非開普敦結識,因感情發展迅速,2 人於民國70年間結婚,琳達持居留簽證入境,居住於台北縣樹林地區。 • 但婚後夫妻感情生變,2 個月後琳達與先生大吵一架後離家出走,到處流浪,音訊全無。她先生向法院聲請離婚,並經法院判准。 • 5年後,琳達返回樹林,但她前夫已搬離,遍尋不著,琳達只好在台飄泊,成為街友。她一路流浪到中壢、台中、高雄,最後落腳於高雄旗津。這期間,琳達均露宿街頭,靠人救濟度日。 98年8月間因逾期居留遭警方查獲送至南投收容所。
相關法律 •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相關法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 這些來自各地之新移民,面對不同民情風俗、語言、文化等差異,伴隨而來種種社會問題,如生活適應不良、婚姻穩定性不足、家庭暴力、子女教養不易等,於是在生活上可能的困境逐漸衍生,在面對外籍配偶議題時,許多人是站在「文化同化論」及「以不變應萬變」的態度。所謂的「文化同化論」是一昧要求新移民瞭解、適應與融入台灣社會,無視於他們帶入台灣的文化條件、特質與生活經驗。的確,許多相關研究的建議都是期望他們能融入我國的生活,包括學習國語、認識台灣的地理與文化等,對他們本身的生命經驗及文化關心並不多。這些建議並未意識到他們文化的優勢,只是協助適應台灣的環境。外籍配偶是在地與國際間重要的異文化搬運者,但是在台灣「非我族類」的心態下,在文化與生活的適應採取同化的方式,一時之間往往容易使外籍配偶無所是從。
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 她們離鄉背井來到異鄉,對環境陌生,加上剛建立新家庭,除了要面對人生階段的轉變,還有不同的文化習慣,又缺乏原生家庭親友系統,許多文化、生活適應的問題隨之產生,外籍配偶的行為模式與價值觀不同於台灣社會,初來台灣不易與社區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很難與主流社會打成一片;加上婚姻移民婦女離開母國,中斷與娘家及過去支持系統的關係;另一方面家人擔心他們與外界接觸太多,自我意識提高,刻意限制其對外聯繫,將他們生活侷限在家庭內。且語言溝通能力亦有所限制,使其無法獲得更多的生活資訊及社會資源,諸如此類的狀況都在在使她們的社會支持網絡薄弱。
心得感想 • 在我們文化當中,不可否認,礙於環境及文化之差異,外籍配偶絕對需要學習,且學習範圍也涉獵極廣,但反觀,我們人民在這樣一個新社會型態及結構改變衝擊下,是否也更應去學習如何接受外來的文化及民情,才能達一平衡交集,在我們呼喊並呼籲著注重多元學習的當下,必須重新審視的是自己是否也有那樣的氣度也去包容或接受他文化,文化的融合並不只是口號,而是需要我們大家齊心協力才能達成,對於外來的人群,實不應再予以鄙視的眼光去相待,反倒是要去協助她們融入我們生活甚至國情中,這些離鄉背井的外籍配偶,她們內心深處所渴望不也只是那一份基本尊重,以及人情的溫暖?試想倘若今天換成是我們的家庭成員必須去異鄉生活,我們不也希望異國的人能敞開心胸去接納並包容他們?這是個同理心態問題而已,如果每個人都能以這樣的情懷去看待和善待外籍配偶族群,像琳達滯臺28年這樣的案例也許就會減少許多。
参、資料來源 • 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 http://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 內政部男性關懷網址 http://scd.judicial.gov.tw/wcz03.asp • 中華民國外籍新娘輔導協進會 http://ppt.cc/rgXf • 奇摩新聞─滯台28載成街友 南非新娘4月歸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6/5/22638.html •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網http://210.241.79.3/front/faq.php?tr_id=9&id=815&rows=&rePage=faq.php • 高雄是政府警察局 外籍配偶在台灣居留問題與法律實務報告http://www.kmph.gov.tw/ArticleDetail.aspx?Parm=70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