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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同學上網填寫101-2學期【教師教學評鑑問卷】,表達寶貴意見,作為教師往後教學改進的重要參考。請各位同學上網填寫101-2學期【教師教學評鑑問卷】,表達寶貴意見,作為教師往後教學改進的重要參考。 • 填答時程:102年6月15日起至7月14日止。 • 上網路徑: • 從本校網站首頁-學生專區-校務系統-成績查詢查詢當學期各科成績時,即可於網路上填答。 • 施測保證: • 【教師教學評鑑問卷】採匿名調查,不做個別探討,資料絕對保密,且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障,不會影響學生的課業成績。 • 好康回饋: • 凡填畢本學期個人選讀每一課程【教師教學評鑑問卷】同學,將獲得精美禮物乙份,請列印獎勵券,每人限兌換乙份獎品,並於102年9月30日前親自前往本校註冊組領取。 By鄭惠佳老師
公證案例 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 • 遺囑種類 • 自書遺囑(民法§1190 ) • 代筆遺囑(民法§1194 ) • 公證遺囑(民法§1191 ) • 密封遺囑(事實)(民法§1192) • 口授遺囑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Q1:自書、代筆遺囑可否辦理公證? • 1、依公證法規定公證書之內容為公證人所製作,但依民法規定自書、代筆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及代筆人親自書寫,故與「公證人製作」之要件顯不相當,因此,由立遺囑人自書之遺囑、代筆人代筆之遺囑應僅得辦理認證。(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20則) • 2、實務上有公證人辦理當事人自書或代筆遺囑之公證,係指在公證人面前自書或代筆遺囑全文之事實(代筆遺囑並有其他二位見證人見證之事實),將所書遺囑文書作為公證書之附件(公證法§85、86)。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2:以打字方式作成之代筆遺囑,可否辦理認證?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0則,否定說 • 法務部90.07.03(90)法律決字第020620號函 • 民法第1194條所為「筆記」 係指親自執筆,不能使他人為之。如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為之,而非由代筆人親自執筆,即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 Q3:影印的遺囑得否辦理認證?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6則,否定說。遺囑有其要式性,有提出原本之必要。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4:辦理密封遺囑公證時,公證人是否應審查該信封內之文書為遺囑? • 1、如從民法§1192條文觀之,遺囑密封之過程不需要在公證人面前為之,只要將已經密封之遺囑於封縫處簽名後,指定二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於公證人面前陳述信封內之文書係自己書寫或他人書寫之遺囑,並告知繕寫人之姓名住所,公證人即得辦理之。(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3則) • 2、依此解釋,公證人所公證者並非密封過程,僅為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之陳述,顯與立法意旨不符,是故公證人仍應審查該信封內之文書是否確實為當事人之遺囑,並在公證人面前當場密封,方符合遺囑密封公證之要件。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5:如果請求人提出數份之封緘信封,表明信封內為其遺囑,辦理密封遺囑公證,應如何收取公證費用?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3則,只要請求人表示信封內容相同,可編列一案號,收取1000元。 • 但若信封內遺囑有不同內容時,容易發生爭議。故應以密封一個信封作為一個私權事實辦理公證為宜。未來提出經封緘信封之有數份時,應分別開示。 • Q6:公證人辦理密封遺囑事實公證時,是否應留存遺囑內容?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35則,僅留存信封影本,不必留存遺囑內容。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請求人 • 請求人資格:(民法§1186)年滿16歲 • Q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否辦理遺囑公證? • Q2:外國人得否辦理遺囑公證?涉民法§60條I項 • 遺囑見證人資格(民法§1198、公證法§79 ) • 公證見證人使用前提:立遺囑人盲者或不識文字 • 注意:不得代理為之。立遺囑人、見證人均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公證法施行細則§69、70)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1:由他人代寫之密封遺囑辦理公證時,該遺囑之繕寫人得否兼任民法§1192密封遺囑之見證人?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53則,密封遺囑之繕寫人與見證人為同一人,並非法律所禁。 • Q2:密封遺囑之繕寫人有無身分限制?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三)第32則,為避免將來遺囑開示後對於內容產生疑義,最好由民法§1198規定以外之人任之。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3:擔任遺囑之見證人,可否由繼承順序在後的法定繼承人擔任之? • 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4則,否定說。 • Q4:請求認證之代筆遺囑內記明:「…在甲、乙二君見證下,委由丙君代筆書立遺囑…」,請問該代筆遺囑是否因有違民法§1194代筆遺囑三見證人之規定而致該遺囑無效, 公證人應否拒絕辦理?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 • 民法§1194未規定筆記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可,尤其現今電腦打字普遍迅速之時代,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將遺囑內容及日期送打字者,亦難謂有違該規定。再該條所規定之見證人,除有同法§1198所定之資格上限制外,依此文義及立法意旨觀之,應以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於其上之人為已足,不得因其未於遺囑之末尾簽名欄明載為「見證人」,即認代筆遺囑見證人不足法定人數,欠缺法定方式而屬無效。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應攜帶文件: • 要求提交下列文件目的:確認財產權之所屬並計算特留分及計算公證費用。 • Q:得否僅就部份財產交待死後財產權歸屬? • 提交文件包括:1、證明立遺囑人之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2、證明立遺囑人財產權利之文件(例如:房屋、土地所有權權狀、存摺、存單、股票等);3、證明立遺囑人財產權利價值之文件(房屋稅單、土地登記謄本);4、如表明已於結婚、分居、營業時贈與特種財產之客觀證據;5、如表明繼承人中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之客觀證據。其中4、5客觀證據為何,由公證人視具體個案裁量(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一)第20則、(六)第25則、(七)第20則)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應繳費用: • 1、依據公證法§109規定,以立遺囑當時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價值計算公證費。 • 2、如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公證者,公證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公證法§117)。 • 3、如係病榻前辦理,應加收公證費用新台幣2000元(公證法§123)。不問辦理公證或認證,均係加收2000元,認證並無減半收取之問題(公證費用備考9 ,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不含第123條)。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應注意遺囑內容: • 1、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之特留分(民法§1223)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二)第15則,公證人應否審查請求公證或認證之遺囑,有無違反特留分,研究結論採肯定說。但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27則,採否定說。據此結論若明顯違反特留分仍加以辦理,未來勢必增加訴訟可能性,與公證目的相違背。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Q1:遺囑人得否以遺囑指定遺產的分管方式?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三)第11則,肯定說。遺產處分應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只要不違反特留分,民法§1187得以遺囑自由處分。民法§1165分割方法與禁止分割亦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舉重以明輕,可自由處分和分割之重度行為,分管之輕度行為,亦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 • Q2:遺囑內容為「遺囑所有權歸屬繼承人,而其使用收益權歸受遺贈人」時,得否受理?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2則5,肯定說,但公證人應依公證法§ 71、72條註記(重點為該如何註記??)。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應注意遺囑內容: • 2、若欲剝奪繼承權,請於遺囑內容記載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1145)。 • 3、如欲將特留份以外之財產遺贈第三人,應將受遺贈人之基本資料填寫清楚。 • 4、保險金給付之部份,原則依據保險契約記載或依法律規定決定受益人,而非立遺囑人於遺囑上所得指定。 • 公證人應確認遺囑交待之財產,確實為立遺囑人所得支配之財產。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社會強制保險部份 • (1)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不得指定(勞工保險法第62條、65條) • (2)公務人員撫慰金:公務人員保險法第7條、18條 • A.預立遺囑,從其遺囑。B.如無遺囑,配偶與子女(或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得共同領取一次撫慰金。配偶領取半數,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共同領取另半數。C.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身心障礙或父母)得不支領一次撫慰金,改領月撫慰金。 • (3)退伍軍人撫慰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 A.不得預立遺囑指定。B.一次性的撫慰金依民法第1138條順位定之。C.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但僅限於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 始得領取。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應注意遺囑內容: • 5、宜於一份遺囑交待全部之財產歸屬。 • 以利特留分之計算,避免扣減權行使(民法§1225)的訴訟產生。 • 6、建議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1209) • (1)資格限制: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Q:得否為繼承人?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50則,肯定說。 • (2)如未指定時,依民法§1211規定產生,先由親屬會議選定,後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7、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1093I) • Q:父母得否共同指定監護人? •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六)第9則,曉諭當事人分別書立遺囑。 • 未於遺囑中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依民法§1094I順序定之: 1.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By鄭惠佳老師
遺囑公證 • 8、有關重症放棄治療的意思表示,建議註記於健保卡。 • Q:請求人以「本人萬一罹患重病, 藥石罔效時,自願放棄醫療,並拒絕以電擊、插管、心臟按壓...等先進醫療方式救治。」為其遺囑內容,請求作成公證遺囑,得否辦理? • 100年第2次公證實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8則 • 應向當事人闡明改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方式,由主管機關依安寧醫療緩和條例§6-1註記於健保卡。 By鄭惠佳老師
☆感謝同學們參與★ 本學期課程到此全部結束 祝福同學們考試順利並祝假期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