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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航港組織 何去?何從?

我國航港組織 何去?何從?. 九 十 三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一 加拿大海洋部之職掌. 設立目的: 海洋經濟發展 、 海洋航行安全 、 生態保護與維持 、 海洋與海岸科學研究 願景: 1 、 海洋安全與環境保護 2 、海洋資源開發和永續發展 3 、海洋科技之研究與應用. 日本運輸省海上保安廳 1. 海岸巡防及警備 2. 海上犯罪防止 3. 海難搜索與救助 4. 海上災害防止 5. 海洋污染防止 6. 海上交通安全 7. 航路標識 8. 海域調查 9. 航行情報搜集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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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航港組織 何去?何從? 九 十 三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2. 一 加拿大海洋部之職掌 • 設立目的: • 海洋經濟發展、海洋航行安全、生態保護與維持、海洋與海岸科學研究 • 願景: • 1、海洋安全與環境保護 2、海洋資源開發和永續發展 • 3、海洋科技之研究與應用

  3. 日本運輸省海上保安廳 1. 海岸巡防及警備 2. 海上犯罪防止 3. 海難搜索與救助 4. 海上災害防止 5. 海洋污染防止 6. 海上交通安全 7. 航路標識 8. 海域調查 9. 航行情報搜集與提供 10.國際合作事項 加拿大海岸巡防署 1、海上安全管理 2、航行安全的支援與維護 3、搜救與救助 4、 船舶與造船管理 5、海事管理法規 6、海事教育 7、海洋污染防止 二 日本加拿大海岸巡防組織之職責

  4. 三 我國海岸巡防署之職掌 •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七、執行事項: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5. 四 我國海洋事務部研擬之職掌 • 一、海岸巡防署─海上及海域秩序、海上犯罪走私管理 • 二、交通部: 1. 航政─商漁船安全管理 • 航業行政 • 2. 港務 • 3. 海事評議委員會 • 4. 海難救護委員會 • 三、農委會:漁業署及各縣市港業管理處科 • 四、財政部海關海務處:燈塔管理 • 五、國防部海測局:海洋測量 • 六、內政部地政司:海域基礎資料庫及管理 • 營建署:海岸開發及保護 • 七、環保署:海岸污染防治 • 八、經濟部:海岸非生物資源開發 • 九、國科會:海洋研究與發展 • 十、其他

  6. 年代 學說 功能 營運型態 財務 第一代 公用通道說 (Public Highway Concept) 船舶進出、貨物裝卸、短暫儲存、轉運、運送 (cargo handling center) 作業港 國家補貼 第二代 公用設備說 (Public Utility Concept) (1)A+對貨物提供工業和商業附加價值 之活動 (2)港埠為貨物處理和服務中(intermodal service) 作業港 或工具港 或地主港 自給自足 (創造內部效益) 第三代 公用工商業說 (Public Business Concept) (1)A+B+港埠社區整合+港市,和港埠使用者之協調+港區內外的運籌物流作業+港埠資訊收受與處理之整合系統 (inforstructure)。 (2)港埠是貿易之運籌中心,港都生活圈的重要部分(the logistics platform & core of city)。 地主港 +多角化企業經營 自給自足 (創造外部效益) 或創造最高利潤 五、 世界各國港埠功能之演進 註: (1)資料來源:”Port marketing and the challenge of the third generation port” , 1998, UNCTAD (TD/B/C.4/AC.10/f) (2)地主港(Landlord port):港埠當局只是扮演資產之所有者及公權力之執行者,將所有之港埠作業委辦 或租予民間作業。 (3)作業港(Operation port):港埠當局是公權力之執行者,也參與港埠實際經營。

  7. 六、我國國際商港管理機關之業務範圍 • 港政 • (一般公權力) • 港務規劃 • 港灣環境保護 • 公共設施工程與管理 • 港區安全及消防 管理 • 船舶交通管理 • 港口國 管制 • 海上及陸上港勤證照核發及管理 • 港區資產管理 • 航政 • (主權公權力) • 船舶 燈塔、航路標誌 • 船員 海難救助 • 航業 水道測量及海圖 • 海事 海洋污染防治 • 已開放民營(70%) 需特許費用:碼頭設施出租、裝卸 不需特許費用:加油、加水、引水、拖駁船、理貨、維修、食物供應、帶解纜 • 港灣物流設施 • 加工再出口設施 • 倉儲轉運設施 • 資訊服務設施 • 金融辦公大樓 • 國際會議中心 • 展覽中心 • 港埠遊憩設施 • 購物中心 • 市港合一其他配合設施 • 非港埠營業 創造內部效益 (作業方式) 創造外部效益 (隸屬方式) 未開放民營(30%) 通棧及倉儲 旅客業務 機具設備 交通船 垃圾清潔 港埠營業

  8. 型別 分工項目 運輸型轉運 (境外航運中心) 物流型轉運 (倉儲園區) 進出口型轉運 (加工出口區) 貨櫃碼頭裝卸服務、拖卸服務 770港元/櫃 770港元/櫃 770港元/櫃 發貨、配銷、進出口貿易 24,800港元/櫃 加工製造再出口 73,000港元/櫃 電信金融會計及其他關聯產業 330港元/櫃 12,430港元/櫃 74,230港元/櫃 合計 1,100港元/櫃 38,000港元/櫃 148,000港元/櫃 七 各種型態貨櫃轉運作業附加價值(value-added)比較表 註:1.本表係一九九三年香港貨櫃船之附加價值資料。 2.若高雄港有360萬貨櫃,若十分之一成為物流型轉運,則高雄港市一年將增133 億港元=532億台幣 之附加價值。

  9. Chairman Board Members Director General Technology Policy Corporate Services Shipping Technology Port Training Divis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0. 一 To safeguard the Republic's maritime/port interests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 二 To act as a Developer working with other agencies to make Singapore a top maritime centre • 三 To manage vessel movements, ensure navigational safety and manage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n the port. • 四 Other functio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ort • the licensing and regulation of marine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as well as port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 the regulation of the port industry's economic behaviour • working with other agencies to promote Singapore's merchant fleet and to make the Republic a top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entre. • 五 To act as the Government's Adviser on matters relating to sea transport, marine and port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11. 項目 港口 貨物進出量 (公噸) 貨櫃裝卸量 (teu) 員工人數 營運收入 盈餘 固定資產 每員工盈餘率 新加坡 312,000,000 159,000,000 1,744 33,500 16,700 107,900 9.57 高雄 99,574,468 6,985,362 1,909 7,875 2,828 108,709 1.48 臺中 38,900,368 1,106,669 653 4,475 2,320 53,885 3.55 基隆 20,043,652 1,665,620 1,747 4,278 248 35,300 0.14 十二、1999年新加坡、我國港埠營運績效比較表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12. 項目 港口 年盈餘 年商港建設費 合計 每年固定資產投資支出 結果 87年前省府管理時 各港 70 210 280 110 170 高雄 45 67 112 50 62 87年交通部接管後 各港 51 150 201 110 91 高雄 28 55 83 50 33 89年市港合一後 各港 30 50 80 110 -30 高雄 19 20 39 50 -11 十三、交通部接管國際商港前後 及市港合一後之財務分析 單位:新台幣億元

  13. 伍、高雄港面臨之挑戰 十四、高雄港面臨之挑戰 • 一、現階段港埠效率與體制問題 • 二、國際商港之競爭 • (一)我國境內其他國際商港的開發及與建(台北港) • (二)境外其他國際商港的積極開發建設(釜山、上海、鹽田、 • 馬尼拉) • 三、亞太佔全世界貨櫃量之四十二%,尤其其中1/3在中國大陸,每年15%至20 %成長,但兩岸不直航,無法將其納入腹地 • 四、我國產業轉型: •  (一)服務業產業比重,較製造業逐漸提高 •  (二)製造業中電子業產值的增加 •  (三)海運量成長緩慢,空運量快速增加 • 五、 物流運籌作業體制亟待建立

  14. 排名 港口名稱 1999吞吐量 1998吞吐量 管理機關 經營體制 1(2) 香港 16,100,000 14,582,000 中央(市)政府 地主港 2(1) 新加坡港 15,900,000 15,100,000 中央(市)政府 地主港 3(3) 高雄港(台灣) 6,985,361 6,271,053 中央政府 作業港 4(5) 斧山港(韓) 6,439,589 5,945,614 中央政府 地主港 5(4) 鹿特丹港(荷) 6,400,000 6,010,503 市政府 地主港 6(6) 長堤港(美) 4,408,480 4,097,689 市政府 地主港 7(10) 上海港(大陸) 1,210,000 3,066,000 市政府 地主港 8(8) 洛杉磯港(美) 3,828,851 3,378,219 市政府 地主港 9(7) 漢堡港(德) 3,750,000 3,550,000 市政府 地主港 10(9) 安特衛普(比) 3,614,264 3,265,750 市政府 地主港 十六、世界前二十名貨櫃港商港管理機關之管理型態

  15. 排名 港口名稱 1999吞吐量 1998吞吐量 管理機關 經營體制 11(13) 紐約港(美) 2,863,342 2,465,993 州政府 地主港 12(11) 杜拜港(沙聯) 2,844,634 2,804,104 中央政府 地主港 13(12) 菲列斯特港(英) 2,700,000 2,523,639 私有 地主港 13(13) 東京港(日) 2,700,000 2,168,543 市政府 地主港 地主港 14(21) 檳榔港(馬) 2,550,419 1,820,018 中央政府 15(19) 丹戎普祿港(印尼) 2,273,303 1,898,069 中央政府 地主港 16(16) Gioia Tauro(義) 2,253,401 2,125,640 市政府 地主港 17(17) 神戶港(日) 2,200,000 1,900,737 市政府 地主港 17(15) 橫濱港(日) 2,200,000 2,091.420 市政府 地主港 19(22) 不耒梅港(德) 2,180,955 1,812,441 市政府 地主港 20(23) 馬尼拉港(菲) 2,103,721 2,690,000 中央政府 地主港 三、我國國際商港管理機關之業務範(續) 世界前二十名貨櫃港商港管理機關之管理型態

  16. 十九港埠體制改革之規劃原則與作法 • 規劃原則 • 一、Market Oriented • 二、 Efficiency • 三、 Cost Effectiveness • 四、 To Attract Private Capital • 作法 • 一、 政商分離, 裁判不兼球員(公路總局與臺汽公司,電信總局與中華電信公司) • 二、 體制重整與瘦身 • 三、 人事、財務獨立運作 • 四、 配合市政規劃,港埠資源再造

  17. 二十、特殊公法人之特質 一、本案所謂特殊公法人,係指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二、本案所謂特殊公法人,其主要特性有四: (一)由法律創設之獨立權利義務主體 (二)得執行公權力,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三)業務不包含政策與法令訂定 (四)人事、預算、財務獨立自主運用,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18. 二一、特殊公法人之一般組織架構 (一)特殊公法人之一般組織架構包括理事會、執行單位、及監督單位,其權限應於特別法明定。 (二)機構業務之政策決定,以設置理事會負責。 (三)業務之推動執行,於理事會下設置執行單位為之 (四)另設置監督單位,負責監督執行單位忠實執行理事會之決策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19. 二二、特殊公法人之特質 交通部 適法監督 執行公權力及其他法定業務 人事、預算、會計、採購等束縛 法律創設之組織體 企業經營管理架構 特殊公法人 董事會 理事會 + + - = 監察人 監督單位 經理人 執行單位 立法院 年度報告 財務公開營運公開 獨立自主執行業務

  20. 二五、 交通部特殊公法人草案之內容 規劃原則 1. 共同參與 : 市港共同參與商港規劃, 建設, 管理及經營. 2. 共同分享: 市港共同分享商港經營成果, 分配盈餘. 具體作法 1. 交通部成立航港局. 2. 港務局特別立法改制為非公務或事業機關. 3. 市縣參與公法人理事會. 4. 盈餘以1/2. ¼. ¼比例, 分配予公法人事業基金, 市縣國庫 5. 改制後港務局人員,保留公務員所有福利與資格,其雇用並保障至退休止

  21. 二六 航港體制劃分圖 交通部 航政總局(航港總局) 地方政府(20噸以下小船監理) 高雄港航政分局 基隆港航政分局 台中港航政分局 花蓮港航政分局 XX工業專用港航政分局 港埠管理機構特殊公法人型態 高雄港務局管理機構特殊公法人 台中港務局管理機構特殊公法人 基隆港務局管理機構特殊公法人 花蓮港務局管理機構特殊公法人 料羅港(金門)、福澳港(馬祖) 安平港分支機構 馬公港辦事處 台北港分支機構 蘇澳港分支機構 布袋港辦事處(國內商港) 和平麥寮

  22. 二七、交通部特殊公法人港務局設置條例草案之問題二七、交通部特殊公法人港務局設置條例草案之問題 一、「公法人」草案,除了港政監理「公權力」之外,尚直接從事營運,不管學理或法理上,皆不符合國際間成立公法人之作法。 二、改制後港務局人員,保留公務員所有福利與資格,其雇用並保障至退休止,此規定與「公法人」之設立目的互相矛盾。 三、「公法人」執行「港政」公權力,及承受原港務局資產,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之規定,還是受現有人事、會計、採購相關程序法規之規範。 四、「公法人」理事會九名,地方政府代表僅三人擔任理事,究其本質,地方政府仍無法直接管理監督,尚無法共同參與。 五、盈餘分配較原商港建設少,並未增加共同分享。 六、停止民營化之進展,因其規劃已違反世界潮流。 七、各港務局之組織特別法有二十二種,沒有排除適用之規範。 八、國內現有特殊公法人組織水利會,負債二、三千億,瀕臨倒閉邊緣。

  2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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